Re: [新聞] 湖美夜市不甩停業令照常開張營業 嘉市府
管理者小心一點啊
第一次是罰錢
再來就不是錢的問題了
就準備來地檢署看檢察官,去法院看法官了
都市計畫法
第 八 章 罰則
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再繼續營業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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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後面靠山是誰吧
法條和執法是兩回事 沒看很多新聞上違法開車違法的影
片 記者問警政署很常說 如果用路人檢舉就會依法辦理
現在看起來比較像雙方演戲給檢舉人看而已
覺得你想太多了,法律永遠在那裡,執法者也永遠在那裡
,但是這個社會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執法了嗎?
想太多了 法條永遠是寫好看的
有哪個法條有寫多久時間內要開罰嗎
就作作秀而以啦
你看一下台南的大益夜市,一樣違反用地目的,但人家還是
拖了2年才歇業
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
怎會對臺灣法律有所期待?
好可愛XDD
台灣法律不是參考用的?
沒出過社會喔?
滿街的違停都沒在處理了,這個就會?
炒地賺幾千萬,人頭進去蹲,安家費照算啊,感覺要嘛
綠的,要不黑道刺頭(兩種好像也一樣?)故意搞起來
要給黃敏惠難看的樣子,親藍黑道應該私下喬就好了
法條嚴格,執行笑死
怎麼不說黃上和人橋好了 笑死
法條在那沒錯,但可以修條文閃過法條啊
講說重罰 結果是最輕的罰鍰 這新聞到底有沒有搞錯定義
已經確定要收掉了
“得”按次
重罰三千
![圖 湖美夜市不甩停業令照常開張營業 嘉市府](https://i.imgur.com/C7GXImF.jpg?e=1687463427&s=xEyDtKc_pCI03PCjd3J-qQ)
這種罰款通常是累次加算的,跟亂丟垃圾一樣
誰亂丟被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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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高雄的選舉廣告來更新最新進度: 8/8起,高雄的廣告看板不能掛在興建中 / 未完工建築鷹架上囉!包含這次的競選廣告也 將受到規範! 我(林于凱議員)提案,上個會期通過的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在八月初經過行政 院核定,8/8正式公布,新法的規定:- 有鑑於最近鹽埕區大火 相關消防法規在高雄板上討論熱烈 關於住宅違反消防法規能不能斷水斷電呢? 我們來看看法條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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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人成功請管委會 翻修外牆拉皮嗎?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外牆剝落砸到人,除了管理委員會會被告以外,區權人也會被告。 看哪天砸到人管委會再來哭 依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第2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X
Re: [討論] 家門口被別人擋住出入(沒留電話)其實十個合法車庫,十個會申請劃設紅線 沒劃設紅線的車庫,我敢説百分百都是屬於違建 建築法第73條2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91條1項1款:3
Re: [問卦] 中捷太衰了吧剛臉書看到很多偏綠粉專分享文章檢討中捷 真的覺得這些人要打台中市府 怎麼不會去追查 明明捷運法 規定周圍有限建 建商的建築許可確是市府核發的 有沒依照下面法規執行?2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停車場法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