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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想到一個法律與倫理道德的問題

看板DigiCurrency標題Re: [閒聊] 想到一個法律與倫理道德的問題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4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以358條來看, 私鑰算不算是「他人帳號密碼」,
: 這點就有認定上的問題了。
: 如果算, 那是從哪一刻開始算? 對應地址接收了第一筆錢或合約後?
: 在來是「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 實際上猜到私鑰拿去結點廣播, 似乎也很難認定為入侵行為。
: 358條的適用性感覺並不高。

實際上會先成立358,因為重點在無故
不管你是猜到還是破解而取得密鑰,實際上都沒有得到許可
而這裡入侵也沒有規定結果,也就是說你一輸入密鑰進去別人的錢包時候
理論上犯罪就成立了,根本不需要再做轉出的動作也不影響

: 第 359 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這條感覺比較對。
: 我的錢被記錄在某私鑰的地址上,
: 如果某人猜得私鑰後沒有進一步去動作,
: 那似乎也無法構成任何問題;
: 還是得有一定的行才算。

因為本條需要有損害,比較像是一般那種駭客駭入銀行改帳戶資訊的情形
而且本條主要是針對電磁紀錄取得、刪除或變更
單純拿未經授權密鑰登入不會違反本條

但也有可能兩條同時都可以適用,比方說拿到未授權密鑰登入後轉光財產
可能兩條都會成立,但同時成立的前提是兩條保護的法益不同,358是保護個人隱私
359是保護整體的財產或是電腦使用安全

事實上就是這些問題在理論上或許有討論價值,實務上可能沒那麼重要
因為沒太多案子有關於網路駭客,更別說加密貨幣糾紛

: 如果加考慮到涉犯地呢?
: 加密貨幣結點一般都是分散在全世界的網路上,
: 台灣(或該國)的當地法院要如何主張管轄權?
: https://blog.twnic.tw/2021/06/23/18952/
: 依照這篇的見解, 當事人之一在境內,
: 該國法律似乎可以準用。
: 當然啦, 能像美國那種世界警察、
: 能全世界查水表的國家與科技力的政府並不多 orz

法院的見解是說"依目前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 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
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 相關情狀認定"

簡單講個案認定啦,你去看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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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risinal (142.167.220.45 加拿大), 07/20/2022 02:29:46 ※ 編輯: Orisinal (142.167.220.45 加拿大), 07/20/2022 02:33:21

SamuelLuo07/20 07:28認真推

gajo156407/20 10:08

wahaha9907/20 10:37如果你熟悉加密貨幣就知道,密鑰不存在 "一輸入" 這件事

wahaha9907/20 10:37因為密鑰轉譯成地址這件事,完全可以是離線的

wahaha9907/20 10:38如果將地址打上如ethscan做查詢, 也看不出任何犯罪的可

wahaha9907/20 10:38能,因為地址本來就是公開的

wahaha9907/20 10:40(358的要件還有 "入侵他人電腦設備")

依照你原文的內容,實際上不可能存在能夠剛好矇到的私鑰,因為私鑰都是加密過的 我預設的犯罪行為是比方小偷偷到你的助記詞,然後輸入助記詞控制你的熱錢包 另外,所謂的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廣義上不一定要是受害者的設備 即使是網上熱錢包,盜取助記詞取得完整使用權解釋上也是會構成358條的.

※ 編輯: Orisinal (142.167.220.45 加拿大), 07/21/2022 02:06:52

wahaha9907/21 06:58私鑰本身沒有加密喔?

wahaha9907/21 07:00基本上就是一串數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