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如題
高普考
法學知識第9條
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 選項
屏東縣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依憲訴法 第 82 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應該可以聲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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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178.155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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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的主體是機關本身,不是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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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屏東議員改成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就沒錯了
我看到了 釋字527 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 , 地方立法機關應自行修正廢止 不能夠聲請釋憲 所以 在憲法訴訟法修法後修正後仍然沒有變更對以前地方立法機關的見解 又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 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亦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又地方制度法既無與司法院大法官審 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類似之規定,允許地方立法機關部分議員或代表行使職權適 用憲法發生疑義或發生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本院解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自不得 通過決議案,一面又以決議案有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而聲請解釋,致違禁反 言之法律原則。
※ 編輯: ikariamman (117.56.178.155 臺灣), 08/11/2023 11:52:01推
※ 編輯: ikariamman (220.138.127.93 臺灣), 08/11/2023 1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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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樓講的沒錯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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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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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就這樣,沒有什麼1/4,提釋憲的主體也不是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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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後來貼的解釋就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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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所以有立委要釋憲嗎?昨天排黑條款一通過 藍白黃紛紛痛罵選罷法違憲 根據憲法訴訟法(以前的大法官釋憲程序)第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 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也就是說只要29個立委就可以聲請釋憲,國民黨不需要出動整個黨團也可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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