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釋字第407號?
我看了一下407號大法官解釋
覺得這已經不是玩弄文字遊戲了的問題
根本就是跳針 不知所云 文不對題 人家問東 你答西
覺得如果是考生寫出這樣的答案 應該出題老師會連看都不想看 直接0分
寫個 違憲或不違憲 是或非 是會要你的命嗎
不知道各位感覺如何?
第407號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0二二七五號函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而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而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符合上開出版法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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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nebride (49.217.193.65 臺灣), 10/22/2024 22:47:35
你不是在大氣板被永桶??
這號沒啥爭議啊,那裡玩文字遊戲了?
可能因為你沒學過警告性裁判?
這不是有分身帳號的人嗎
所以到底有沒有違憲 沒講啊
就下個結論 回答'有'或'沒有'會困難嗎 會要他們的命嗎
就直接文義解釋 有或沒有
所以到底有沒有違憲 我也沒看到甚麼像328
解釋 回答不出來 就說純處政治問題 不加以審查那類的
你是不是看不到無牴觸三個字??????
那個已經夠敷衍地回答 這個連回答都不回答
眼睛壞掉了 i apologize
噗,情緒波動大,閱讀能力有有待精進,重點還是在專研這種
不重要過時考點,直覺就是一定考很多年
你是不是平常沒在讀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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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林佳龍是不是差點毀了台灣漫畫出版業真要說「逾越限制級」的由來與林佳龍、吳育昇都無關 雖然現行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法源根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是他們分別擔任新聞局局長、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處長時推出 但是早在該法規推出前,民間就有團體在推出版品分級制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在1995年就推出中華民國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7
[問卦] 猥褻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文 「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 社會風化之物品,就是猥褻」3
[請益] 政黨違憲[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大家第6題(A)是錯在立法院、監察院不是主管機關嗎?2
Re: [新聞] 憲法有保障性資訊流通… 他上網散布「少“法官認為,依大法官釋字617號意旨,含暴力、性虐待的作品是「硬蕊」物品,刺激或滿足性慾的作品是「軟蕊」物品,如是「軟蕊」物,可在採取隔絕措施下散布,而劉張貼的屬於「軟蕊」,有沒有違法要看有沒有區隔來論。法官調查,「TT1069論壇」入口明載必須已成年、禁止張貼未成年、獸交、SM和暴力圖片、視頻或者鏈接,符合大法官理由書的「警告標示」。法官認為,論壇警語明確提醒網內有猥褻訊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在使人民實現自我,「性言論」的表現與「性資訊」的流通,也應受到保障。法官認為,散布猥褻影像有刑罰不違憲,但必須묊P言論、出版自由相權衡,如要嚴格貫徹實質審查、會不符比例原則,甚至會到達審查言論的狀態,這樣不是民主國家應有的作為。” 所以說散播真實未成年的情色影片是無罪,但是只要繪畫看起來有未成年特徵的ACG動漫紙片人就是未成年性剝銷??????? 有沒有人能解釋這是什麼邏輯嗎?!?!?!?! 而且前陣子iWin下架的那些東西,如果真的如這位法官所言iWin的舉動會是違憲,所以其實那些東西根本不會是違法的?!?!?! 那衛服部跟iWin到底是哪來的勇氣這樣亂搞?!?!?!-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 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 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