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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種類之債/特定之債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種類之債/特定之債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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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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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ptoneta02/04 00:27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marshmallowH02/04 02:07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

marshmallowH02/04 02:07像是我去直營店買一支appale pencil

marshmallowH02/04 02:07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給我的筆滅失了

marshmallowH02/04 02:07蘋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給我就好

Shilinchild02/04 12:13連這種都有問題喔?應該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爭

Shilinchild02/04 12:13點有需要大驚小怪?

esienhour02/04 12:25我不懂特定後不就債務已給付完成了,還會有滅失給付不

esienhour02/04 12:25能之情況嗎?

zhonghui02/04 14:38因為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已完結

zhonghui02/04 14:41一般種類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經特定之後才有可

zhonghui02/04 14:41能給付不能

zhonghui02/04 14:45ex:債務人將物品送達債權人家時債權人不在 物品於債務

zhonghui02/04 14:45人回程途中滅失

esienhour02/04 15:03可是該物品雖然運送後特定了,但物品因債權人不在家,

esienhour02/04 15:04此時實際上不就又變種類之債,雖然滅失,但還是可以給

esienhour02/04 15:04付不是嗎?

hello5566h02/04 16:14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

hello5566h02/04 16:14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

hello5566h02/04 16:14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

hello5566h02/04 16:14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

hello5566h02/04 16:14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

hello5566h02/04 16:14送途中就特定。

hello5566h02/04 16:34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

hello5566h02/04 16:34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

hello5566h02/04 16:34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

hello5566h02/04 16:35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

hello5566h02/04 16:35約之內容與消滅)

vendor02/04 17:27我的理解是,東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該物就已經特定了

vendor02/04 17:27,員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們會另外放不會混回倉庫中變成

vendor02/04 17:27種類之債,已經送到過別人家門口的東西,你是下一個顧客

vendor02/04 17:27也不會想要了吧

esienhour02/04 19:37如果沒被拆過我沒差

woocream02/04 20:18照你的想法最後會變成風險都是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