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陞遷較高之職務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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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前提-任用法第6條有規定關於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
職務列等)
→
升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
→
職務如跨二個以上職等(上述前提狀況)
→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
ex.有兩個職務,A跨6-7職等,B跨6-8職等,B跨到8,所
→
以B為較高職務
→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
→
務
→
ex.A跨5-7職等,B跨6-7職等,B從6開始跨,B為較高職等
→
其實你在"高者"前面打個逗號,就會看得比較清楚了
→
真的很感謝!
→
這樣舉例馬上就明白了!
推
感謝一樓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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