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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陞遷較高之職務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陞遷較高之職務作者
arisa1998
(ar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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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
陞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略以
所稱公務人員陞遷指下列情形

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這邊看不是很明白
想請問一下有沒有
更白話一點的理解方式
或是實務見解能夠參考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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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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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letter05/24 12:16前提-任用法第6條有規定關於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bookletter05/24 12:16職務列等)

bookletter05/24 12:16升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

bookletter05/24 12:16職務如跨二個以上職等(上述前提狀況)

bookletter05/24 12:16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

bookletter05/24 12:16ex.有兩個職務,A跨6-7職等,B跨6-8職等,B跨到8,所

bookletter05/24 12:16以B為較高職務

bookletter05/24 12:16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

bookletter05/24 12:16

bookletter05/24 12:16ex.A跨5-7職等,B跨6-7職等,B從6開始跨,B為較高職等

bookletter05/24 12:18其實你在"高者"前面打個逗號,就會看得比較清楚了

arisa199805/24 12:23真的很感謝!

arisa199805/24 12:25這樣舉例馬上就明白了!

FairPrice05/26 16:01感謝一樓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