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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Examination標題未分類作者
zison
(竹北李奧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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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路高手如下:

常見的考題都是以「行為人一把火燒毀多數建築物」做為陷阱,判斷考生是否知道放火罪保護的並非個人財產法益。此時,雖有多數的私人財產受侵害,但僅有一個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僅成立一個放火罪。

想就教的是,若行為人是在全台各地部屬炸彈,一鍵同時炸燬全台各地多處建物,此時仍僅是一個公共安全法益受到侵害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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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070718607/16 19:05一樣吧

Belinda556607/16 19:13放置的行為不就是多個行為?

JasperLo07/16 19:23關鍵字:一鍵同時炸毀

JasperLo07/16 19:24放置行為小弟認為是預備階段,有請各位法學前輩指教

Joyeeee07/16 19:50個人認為放置已達著手

CoryLuebke07/16 19:55算不算著手要看你依主客觀混合說判斷 還是客觀危險

CoryLuebke07/16 19:56我覺得以客觀危險來說 應該可以算著手了

CoryLuebke07/16 19:56主客觀混合理論就難說 不過應該還是會認定是著手

CoryLuebke07/16 19:57因為是以行為人主觀計畫為基礎 再依一般人觀點判斷

CoryLuebke07/16 19:57我想很難認定不是著手

shomin556607/17 10:18你每部署一個就是一行為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