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重複起訴禁止搞得我好亂
針對訴訟標的同一這件事,前訴訟是「給付之訴」,後訴是「確認之訴」,總覺得我一直在撞牆
1. 教科書舉例
前訴訟:子以丑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100萬借款。訴訟標的「子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後訴訟:丑以子為被告為100萬借款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子對丑的借款請求權」
後訴訟標的已被包含於前訴訟,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李淑明民訴第一冊 頁456)
2. 提到簡易程序反訴
反訴當然也要遵守重複起訴禁止規定,而在簡易程序也不例外,特別是簡易程序要注意提起反訴可能造成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萬的狀況。但同本教科書的舉例讓我卡卡的
(1)甲起訴乙票款請求權,訴訟標的「甲之30萬票款請求權」;甲追加原因關係「甲之30萬價金請求權」
(2)乙反訴,確認票款債權、價金債權均不存在。訴訟標的「甲對乙票款債權、價金債權」
(3)疑問:雖然是要講解這樣不會導致不適用簡易訴訟,但,乙的反訴沒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嗎?
(李淑明民訴第二冊 頁506)
3. 今年一試考題68,當然答案明確是前後訴之聲明相反、當事人相反、訴訟標的相同的D,但看到C我也頗掙扎:
甲對乙起訴請求支付價金,乙另行對甲起訴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恩恩?訴訟標的:前訴訟「甲之價金請求權」,後訴訟實體法買賣關係
買賣關係不包括在前訴訴訟標的中嗎?
到底我盲點在哪?拜託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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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樓上
依實務見解,思考什麼是訴之聲明可代用
票據請求權跟借款返還請求權是2個標的
「買賣關係(契約)」本身只是事實狀態,原則上不能作為訴
訟標的,你要先將該事實狀態指涉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找出來
,有可能是價金給付請求權也有可能是買賣契約衍生的其他權
利(如瑕疵擔保),所以前後訴訴訟標的並不當然同一,不過
這些例子後訴很有可能欠缺確認利益就是了
廣義的債和狹義的債
應該反過來思考價金給付請求權給付訴訟的代用 應該是確認
價金請求權的存在 而不是買賣關係
因為舊同一事件說是純粹用訴訟標的去操作的 買賣關係跟給
付請求權則是有裁判矛盾可能性 應該是新同一事件說的範疇
這題我也卡超久 後來我選最明顯的(D)
一樓你怎麼說李淑明的書不是教科書?
為避免占版面,已私訊樓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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