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非訴訟擔當 既判力
因讀民訴讀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點亂QQ
所以想請問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幫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題目:
A、B、C、D分別共有甲地,今K無權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條「共有人本於所有權提起代位訴訟之情形」
學說實務上有分兩說
1.(法定)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代位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
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我的理解:
因標的對共有人需對標的合一確定,但起訴得由各共有人個別為之,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一同應訴、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若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應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情境
1-a.若A自己起訴,法院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共有人B、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人B、C、D。
1-b.若A、B分別起訴,法院依民訴第205條之規定合併辯論、裁判,效力等同於A、B為共同訴訟人,法院同樣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共有人C、D。
(其他情形我可以理解,就不一一臚列)
2.非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係出於
個共有人之固有權利,不構成訴訟擔當,因既判力不擴張至他共有人,依法律上合一確
定說觀之,訴訟標的無需合一確定(縱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仍為普通共同訴訟)。
--->
2-a.若A自己起訴,法院根據裁判程序為裁判,訴訟效果對他人無既判力,他共有人仍得分別
基於其固有權向甲為訴訟上之主張。
2-b.若A、B一同起訴,因共有人之間為普通共同訴訟關係,兩者所受裁判結果仍有可能不同。
對未起訴之C、D而言亦未有既判力之擴張。
問題大概是學說、實務對於此等代位訴訟出現的訴訟擔當、非訴訟擔當之爭
跟連帶債務會出現的爭議似乎大同小異
想請問我對於1-a、1-b、2-a、2-b四種情形的理解有沒有錯誤的部分
若2-a、2-b沒有問題
那實際上要怎麼做才能夠讓非訴訟擔當說的既判力能夠擴張至他人呢?
邏輯上,若既判力未有擴張裁判結果如果「可能」有矛盾還是怪怪的
究竟應
1.用67條之1的職權通知嗎
2.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但要構成共同訴訟)就能解決問題
3.可以接受裁判有矛盾的風險(民事訴訟制度必然之結果),沒擴張也沒差
有看到3.這個見解 也可以理解這個說法
但這樣矛盾的情形實際上要如何運作?
再請民法大師們替我解答了 萬分感謝orz
--
既判力擴張的正當化基礎在於程序保障,如果認為不具訴訟
擔當的關係,但有紛爭再燃或裁判矛盾的可能性,仍得透過
事前程序保障(訴訟告知)的賦予,去擴大判決效力
感謝l大回應 所以就如我上面所說 職權通知適用範圍也可以適用於非訴訟擔當2-a,2-b的情形嗎 因看書上都是關於法定訴訟擔當有提到訴訟告知,非訴訟擔當部分沒有太多著墨 努力查了一下 好像只有類似「勝及敗不及」的參加效見解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19:20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23:30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24:59我個人的理解是:因為判決效力會擴張,所以要給予事前
的程序保障(67-1),否則當事人可提507-1;並非給了67-
1,判決效力就會擴張,不知道理解的有沒有錯誤
如果依上述邏輯,那麼對參加人就不會只有參加效而已,另
外67-1並不是職權通知(得通知)但如果對判決效力所及者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則應限縮裁量空間
這個案型採非法定訴訟擔當說應該還是會構成類似必要
共同訴訟吧?
實務上擔心無權佔有人串通其中一個共有人之後敗訴產生
不利他共有人的結果,所以才會有勝及敗不及的狀況吧
反射效就是非訴訟擔當的解決辦法但是被邱聯恭抨擊是架
空法定的事前事後保障XD
非法定訴訟擔當說如果要克服裁判矛盾 拆開起訴可能
無解 或一則至多引用實體法上反射效 二則法院職權通
知他共有人參加(當然參加後發生什麼效力那是另一個
問題) 如果同時一同起訴就透過合併辯論處理
! 回頭看了一次後看懂大家的話了XD 感激不盡!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01/10/2021 03:0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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