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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刑訴單一性爭點裡既判力擴張
單一性案件裡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時,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未起訴他部。
一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時 要分為
1.一行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於他部。
2.數行為數罪時,因各罪間並非有關係部分,且他部亦得再起訴,故並不受既判力影響。
3.一行為數罪的情形,實務上認為既然為一行為,僅受一次裁判,既判力擴張及於他部,
學說認為既判力不擴張及於他部
小弟的問題是
我知道這裡爭點邏輯是用《本質上一行為》
來理解
但是為什麼
《有罪判決》不用像《無罪,免訴判決》
分為一行為一罪,或數行為數罪來討論?
而是既判力一律及未起訴部分
如果是在數行為數罪的情形
檢察官起訴單一性案件的一部被法院判有罪
另一部未起訴的部分就直就被既判力及於
不像法院為《無罪或免訴判決》時
他部分可以另行起訴
請問要怎麼理解這個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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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單一案件之一部有罪確定判決為什麼要及未起訴部分,簡單來
→
說就是「訴訟經濟」。甲因為對乙開槍殺害乙而被檢察官起訴
→
,法官後來判決甲對乙開一槍,致乙死亡有罪確定。後來,檢
→
察官才發現,原來甲不只開一槍,而是一次開5槍法院有其餘4
→
槍沒有審理到,所以再起訴。如果沒有一部有罪及於他部的規
→
則,法院就必須無益的審理。
→
相反,如果檢察官一開始起訴甲開一槍,法院無罪確定。檢察
→
官後來才發現甲原來是開五槍,法院有四槍沒有評價到,此時
→
法院再審理其它四槍,就不會是無益的審理了。
→
不過...開五搶接續犯的話..教科書還是把它列為一行為的
→
範疇...數行為犯數罪好像是結合犯,吸收犯,牽連犯,連續
→
犯
推
數行為數罪不會有有罪不可分
→
法官對檢察官未起訴而判,判決違背法令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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