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起訴不可分、既判力擴張
各位國考板的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在自行研讀刑事訴訟法(學校還沒上到)的時候遇到了一些問題
網路上爬了好久好像都沒有得到解決問題的答案
所以來想來這邊問問看大家的意見與解答
再請不吝賜教 謝謝
1.起訴不可分
起訴不可分分為經起訴的顯在事實與未經起訴的潛在事實
這部分法官審理的範圍是
(1)顯在事實,潛在事實可以依職權認定是否審酌
(2)顯在事實、潛在事實應一併審酌,否則為當然違背法令(379第10款、14款)
的哪一個呢? 因為被下面題目的內容有點搞混 所以想確定一下orz
2.既判力擴張
我讀的這本參考書是羅列是許多情形
其中有一項是討論法院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判決時,其判決效力是否會及於他部?
這邊有分為(1)一部有罪判決確定者 (2)一部無罪判決確定者 ...等等
我想問的是這邊所提到的法院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判決
除了漏判之外
還會在怎樣的情況下發生
意思是未審酌上面1.題的潛在性事實嗎?
不是的話又是指那種呢?
如果沒有起訴不可分所謂的有罪有罪不可分
為何就算一部判無罪確定,仍然會受既判力之擴張呢
畢竟無牽連關係等同檢查官可另行起訴(?
還是意思是說
既判力只管到法院
檢察官想要起訴還是可以起訴 只是會被擋在302條免訴的那關呢?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解答 麻煩了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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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時站在檢察官、法官的角度就對了
黎律的書?
雖說是起訴不可分,但實際上取決於法官如何認定,法官
認為判決不可分那其他未被起訴的罪名才會被帶上來。(
同一部事實與否,由法官認定)
通常這僅用在非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是告訴乃論罪,那沒
有合法告訴,既判力不能擴張到同一事實啊~
(以上依印象解答,待其他強人補充囉)
起訴不可分的已經是陳樸生老師的主張了(懷念)
現行的說法(至少是我學的)認為案件單一性的前提是已經
有一個案件了,剩下的是用訴訟標的(單一性)去決定標的
的範圍有多大,問題是起訴時根本沒有案件的存在如何產生
不可分的效力?
至於你講的兩個選項應該是審判不可分的問題,這個部分實
在有點複雜還會設計漏判跟漏未判決的問題,因此我玩點寫
一篇回你好了
法官認定為一罪才有一部的問題
1(2)—>379 第12款
單一案件,法院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判決是「漏未判決」
一部判無罪確定,仍然會受既判力之擴張,法院裁判時不知道
潛在事實或未合法起訴(條件欠缺)
67年10th 決議,一行為一次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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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11
[請益] 有罪有罪不可分的疑問[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 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5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不太會問問題還請見諒 是做105年高考 法律廉政(三級)第4題 遇到的問題 先說2個觀念 看是不是有錯5
[請益] 告訴不可分與既判力擴張不好意思 最近在看黎律的書的時候看到這個表格有點疑問 在起訴部份事實「法院認為一罪」的部分 有分為: ——————————— 起訴部分 | 未起訴部分4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4
Re: [請益] 新想像競合犯與既判力是否擴張問題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 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 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 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2
補分類想請問各位先進大大 刑訴單一性爭點裡既判力擴張 單一性案件裡法院就其中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時,確定判決的效力及於未起訴他部。 一部《無罪、免訴判決》確定時 要分為 1.一行為一罪之情形,其既判力及於他部。2
[請益] 新想像競合犯與既判力是否擴張問題舊法牽連犯雖被刪除,但實務擴大認定同一行為(具行為局部同一性等等可能被論以想像競 合) 假設A侵入住居而恐嚇取財,已經被評價為想像競合,那侵入住居經起訴判決無罪,該判決 既判力不及於恐嚇取財部分的原因,是因為此種想像競合本質上屬數個犯罪,並不是傳統認 定的“同一行為“(67年第10次決議),前述是書上內容。1
Re: [課業] 有罪加有罪始生不可分我的答題,參考看看,(等待其他高手補充寫不好的地方@@) (一).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合法,撤回追加起訴不合法 1.法條 (1).265追加起訴,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言詞或書面 (2).7相牽連案,一人犯數罪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