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撲馬刑總相當因果關係的寫法
如題
小弟教科書是看林鈺雄老師的刑總
參考書則是看撲馬老師的刑總
對於日派 德派 在因果關係認定上的差異很清楚沒有混淆
個人認為客歸有些矛盾點又不是很好用
因此本人是採相當因果關係
也瞭解在考試上不該混用
撲馬老師在刑總最後一頁亦有批評實務目前混用、混淆不清
但在閱讀撲馬老師的解題時,發現老師在因果關係的檢驗流程,是教大家採用
條件+相當(反常+貢獻)如
http://i.imgur.com/8xQSJfD.jpg
而貢獻的部分,卻是寫「依風險實現而論」
這樣不就是將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中的「風險需實現在具體結果上」的檢驗標準混用嗎
在考試的時候這樣寫不會有問題嗎?
請求各位大大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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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台北大學沈伯洋教授如果改到這樣的寫法應該是會給分的
確實是,但假如這題只有這個考點,或許像撲馬這樣把
實務採的相當因果關係跟德派的歸責理論都跑一遍或許可
以加分?
建議你放棄撲馬的日派吧 現在幾乎沒有日派學者在出題
了 他這題是分別用相當因果跟客觀歸責來判斷過兩次
比較單純 可是萬一你遇到容許風險的爭點你就沒辦法
這樣寫了 因為日派跟德派對於容許風險的判斷位置完
全不同 所以建議你要就選擇純日派 不然就純德派
撲馬老師在這個章節的解題統統加上了「依風險實現而
論」,後續章節的擬答也幾乎都有寫「有/無反常」+「
且風險實現在結果上」,更加深我的疑惑...
但如果這題是用相當跟客觀判斷兩次,在「又依風險實
現而論」一段的結論寫「否定因果關係」而非客觀歸責
,是不是有混用的矛盾
所以各位大大是否不建議現在的考試再採相當因果關係
還請解答 謝謝!
撲馬這邊雖然用了像德派的風險概念,但是他還是在用相
當因果關係判斷。他前面應該有寫相當因果關係的主要判
斷標準跟附隨判斷標準,他只是用那兩個標準來判斷,並
沒有使用客觀歸責理論。完整的客觀歸責不會只有這樣的
內容,還有「風險是否有實現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這個
點要判斷,撲馬並沒有寫到這個,所以他也不是在用客觀
歸責。
瞭解。但不知道這樣的寫法,會不會讓改考卷的老師誤
以為我有混用
當然有可能會被誤解啊
那看起來還是不要那麼寫比較好 應該就直接套客觀歸責
就好
現在德派比較大宗 但小弟不懂的是既然都要用相當因果了
為何還要寫風險部份@@
請問撲馬是日派的喔?
撲馬是日啊 很純的日
他認為寫上去可以讓答案完整 可是我自己覺得有混淆的
疑慮
撲馬的書他自己都說教的是抱大腿寫法,你會看到德派日
派混合很正常,他的書也都有講的很清楚了
沒錯啊 但這種寫法我覺得很有風險
他的作法就是把以前甲說乙說列一起給老師參考
這樣哪裡有問題? 而且相信我,純日派不會這樣子寫
風險實現是客觀歸責 他最後一句寫應否定因果關係餒
你不也知道他就是在否定結果歸責 我也是聽過有德派教授
這樣講過 如果你覺得用詞不好 也可以自行更改
建議放棄,最高院也開始有見解採客觀歸責了
市面上的參考書少到我已經放棄了
不負責任猜測可能他以前考試這麼寫都很高分 德派學者又
當道就寫個意思意思 不然真的想不到原因XD
考司律用相當因果關係就能拿高分了,重點是論述完整。
愛台灣不是民進黨的專利,風險實現也不是只有客觀歸責
才能用。他整個架構就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論述過程是在
充實他何以相當的理由。不過我個人是覺得,既然都要寫
這麼多字,考試上直接用客觀歸責就好,當法官再用撲馬
的寫法就好。(從一般人的角度,客觀歸責係三小?)
撲馬林鈺雄都有讀,寫法還是德派比較好寫,撲馬個人認
為要思考比較多,很進階XD
誰說沒日派老師出題了...不要誤導
採相當因果跟客觀歸責都沒差 重點是函攝
但撲馬這題我覺得這樣寫確實有點危險
不管怎樣寫,不要弄錯加上論述完備自然可以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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