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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本案例刑法強制性交猥褻是否成立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本案例刑法強制性交猥褻是否成立作者
skywendy
(天龍溫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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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性知識不足 將性器插入女生肛門被告強制性交 法院後來認定沒有強制因為無罪那如果今天當事人有強制行為
但是性器沒插入肛門或是陰道 而是插入尿道
這樣性器就沒結合 第10條只規定進入性器或肛門 口腔
猥褻的話 客觀上是否滿足他們性慾也不一定 以生物學來說 這種方式也不見得主觀上男友自己性慾
這樣這種案例是否只構成強制罪 在看狀況是否構成傷害罪
我找不到參考書類似案例擬答
想問大家怎麼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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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OPEN12/24 16:10牙籤膩

M4Tank12/24 16:12是要怎麼督到尿道去 跟一樓說的一樣牙籤嗎

ericvbnm12/24 17:05查刑法可以看仔細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點不就講了

ericvbnm12/24 17:09等等補推 像原po致歉 是我個人眼殘看錯是用性器插入 個

ericvbnm12/24 17:09人誤看 深感歉意

ericvbnm12/24 17:13回應原po問題 如果插的進去 那就是牙籤 如果不是硬插 就

ericvbnm12/24 17:13好像硬插眼睛一樣 應該屬傷害問題

M4Tank12/24 17:22而且依刑法10條5項來看 只要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管你督哪裡

M4Tank12/24 17:22即時督嘴巴也是

mayth12/24 17:33縱使是尿道也是在客觀定義的性器範圍內;實務對猥褻的定義

mayth12/24 17:33的見解很扭曲,但也不是不能改以學說認定因此還是有機會成

mayth12/24 17:33立犯罪。

mayth12/24 17:34然後如果221成立,304則被221吸收。

mayth12/24 17:35然後除非你是牙籤,或是處男或是健康教育沒學好,不然基本

mayth12/24 17:35上你督不進尿道。

CKYww12/24 20:35妨害性自主用都是廣義的性交 最狹義的性交是在以前通姦罪用

CKYww12/24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