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總則:死亡時間之推定
民法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I)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II)」
引陳曄《民法關鍵讀本》(志光,2020)第1-11頁舉例死亡時間之推定:
「例如一般人失蹤之情形,假設在民國86年12月1日失蹤者,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2項之期間計算方式,
應以93年12月1日24時(失蹤期間之末日)推定為死亡之時。」
查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及第121條第2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
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
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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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民法第120條第2項「其始日不算入」及第121條第2項所述與第9條第2項有何關聯?
2. 承上,引文似乎僅用民法第8條所述「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判斷即可。因此,
死亡時間之推定,能否僅以民法第8條「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判斷,而不需用
民法第120條第2項及第121條第2項?
煩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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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始日算入會變11月30日24時吧
推
120條2項告訴你起始點日是86/12/02,121條2項本文告訴
→
你終止點是93/12/1,9條2項是告訴你死亡是93/12/1的24
→
時
推
120條2項是一定要的,但121條2項比較像是教你怎麼判斷
→
最終日如何計算
→
感謝一樓柯南大和樓上bobo大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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