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因為這個判決敘述是說視為一整體,感覺是在說乘客的過失就如同駕駛的過失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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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會這樣問就是根本沒搞懂777認為違憲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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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我是覺得不成立,只是想確定一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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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沒搞懂才來發問呀@@
推
管見又來了,這種時候就自列兩說,然後批判一下擇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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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上(777),駕駛並未有「肇事」...惟立法目的...釐清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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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如實務判決...
推
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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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有問過補習班講777的老師,他也覺得777後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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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還是要看實務怎麼操作,搞不好又可以想出什麼有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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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由讓駕駛又一同負責,但就考就就如同上面說的,列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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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18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12
[問題] 急!肇事相關問題想問廣大鄉民 有報警 1: 他人的車撞到我的車有鑑定但無擦傷 是可以索賠的嗎? 2:10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8
Re: [問卦] 刑法<肇事逃逸罪>是不是有bug啊???刑法有關於危險駕駛罪(酒駕)、肇事逃逸罪、遺棄罪跟過失致死罪的處理有點複雜 因為這篇只是讓你了解法院怎麼處理這類案件,以下見解皆以實務見解為主,我就不帶學者 批評了 首先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 「甲酒駕撞傷乙,雖即時下車查看,但見乙倒地不起,害怕事後責任追究,就跳上車快速離7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3
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底下推文質疑教科書不是實務甚至主張教科書可以亂寫 那就看最高法院判決,總不會還說不是實務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1
Re: [新聞] 台北女警攔查「緊抓車門」重摔翻360度全: : ettoday : : :- 這篇我在車板有發 這邊再發一次== 刑法185-4 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 的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