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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乘客開車門駕駛肇事逃逸?作者
wowisgood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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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車上乘客違規亂丟物品或隨意打開車門等,一旦肇事而逃逸,無論車內違規的一方係親
友或一般人員,對於受害的另方,都應共同構成一整體,居於保證人的地位,全該當於
本罪所規範的肇事概念。

想請教的問題就是,在釋字777出來之後,駕駛還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因為這個判決敘述是說視為一整體,感覺是在說乘客的過失就如同駕駛的過失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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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05512402/05 00:28會這樣問就是根本沒搞懂777認為違憲的理由吧…

wowisgood02/05 07:28回樓上,我是覺得不成立,只是想確定一下而已

wowisgood02/05 07:30就是沒搞懂才來發問呀@@

pinjose02/05 09:34管見又來了,這種時候就自列兩說,然後批判一下擇一吧

pinjose02/05 09:36字義上(777),駕駛並未有「肇事」...惟立法目的...釐清責

pinjose02/05 09:36任...如實務判決...

yeeily02/05 19:09不構成

aaabcd02/13 13:38這個我有問過補習班講777的老師,他也覺得777後要變更

aaabcd02/13 13:39但實際還是要看實務怎麼操作,搞不好又可以想出什麼有創意

aaabcd02/13 13:40的理由讓駕駛又一同負責,但就考就就如同上面說的,列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