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
※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 引述《Gina4290 (吉娜)》之銘言:
: : https://youtu.be/c09MgaWdgEw
: : 今天的車禍
: : 兩邊互相逼車 後來兩邊擦撞重機仔粉碎性骨折
: : 汽車駕駛直接開走 下交流道
: : 警察說因為他直接開來警局 所以不算肇事逃逸
: : 是警察亂講還是這樣真的不算肇逃??
: 這真的要看法官
: 可以跟法官說他肇逃啊~
: 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會成立
: 看當時怎麼撞
: 看當時情境安全情況個人生命財產利益
: 看當時怎麼報案/有沒有先打電話
: 看時間與地點
: 看因果關係
: 也可能有法官認為汽車肇逃~也有可能法官認為汽車沒有肇逃
: 我以鍵盤法官來看
: 以目前的證據來說~可能偏向沒有肇逃
: 以上
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
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
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
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
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爰依上開解釋意旨,
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而當初引起修法的憲法第777號解釋是針對「肇事」定義不清要求修正,
後續修法就把文字改成「發生交通事故」,更為明確。
但對於本法原始立法意旨,為了免於二次傷害,
造成傷者無人救治,而課於當事人義務是同意的。
還特別強調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留於現場,是強調一定要留在現場。
所以講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號判決,已經過時的,
是對釋字777號及修正刑法185-4條立法意旨的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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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傷者就是行為人的話怎麼算
站著等後車撞?
這邊的法條寫的很像傷者跟行為人一定
是兩個人捏
他們是糾結在民國100年太久跟不上
時代,才不知道
釋字777這些.
講是這樣講啦,但實務是只要沒肇因
可能沒想過會有行為人搞到自己變傷者
99%到檢察官那邊就不會起訴了
太長了 看不懂
因該沒有肇逃 他有打電話報警
你撞傷人 被撞傷的可能掏槍射你
還是趕快跑
肇事逃逸罪是*罪*,所以刑法上要有犯意連
結
前幾篇有人說了 打電話就不算
換個問題好了,我路邊停車停在停車格
並靜止,有人騎車未注意撞爛我的車,
我不理他我開走,我無肇責 我這樣算肇
逃嗎
樓上什麼爛問題 釋字777就是解釋你這個
算,你會被送 但說了不起訴機率大
實務上就是只要你跟車禍"可能"有關聯
不算 你可以開走 再報警
有通話記錄就可以
給樓上 算 除非他同意你離開
但離開,99%就是會被送 成不成立再討論
我原本也以為這條是有事故就要下來幫忙
釋字777沒出來前你就是100趴被判刑
前面幾篇有執法人員解釋了
打電話報警,就等於打電話叫救護車,沒有
逃逸遺棄的犯意
777出來後法官有裁量拳
上次釋憲就是在吵這個 以前是100%成立
就算你把人撞到雙腿斷掉
你下車他可能掏槍射你所以還是先開走再報
現在是雖然你算肇事逃逸 但可以免責
警最安全
應在現場不是逃逸罪唯一要素
現在實務是法官多會看有沒有協助處置阿
就算我把人撞死 他還是有可能變喪屍起來
咬我 我還是先開走去警局好了
又學到了一課
777是針對肇事文義能不能包含無過失肇事
認定違憲
把肇事改成交通事故是因為大法官已經說
肇事不能包含無過失的情況 但又要配合同
條第2項的規定才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
幹 我一開始說的結論是對的…直接報
案開去警察局自首,進警局馬上喝小米
酒壓壓驚 完。美
遇到車禍還是留下 跑了更多事 保險也麻
777的癥結是在於肇事的法律明確性問題
屬於憲法層次
那個最高院判例則是重申該罪保護的法益
阿不過實務大多數還是認定185-4保護法益
包天包海
實務見解就是要留在現場,因為重點是要
避免後續的二次傷害,因此一經駛離現場
就構成 185-4該當。後續打電話報警也只
能認定是自首。
爆
首Po今天的車禍 兩邊互相逼車 後來兩邊擦撞重機仔粉碎性骨折 汽車駕駛直接開走 下交流道 警察說因為他直接開來警局 所以不算肇事逃逸X
肥宅我不是法律系啦 但還是忍不住回一篇文消化扣打 這個狀況齁 絕對是肇逃啦 肇逃不是形容一個情緒欸5
100%肇事逃逸,只是他算自首 禁止肇事逃逸,主要就是要人留在現場幫忙叫救護車,不會讓出事的人沒人管死在當場 這是這條法的核心思想。 另外整個事件來說,二輪的很沒品佔用內車道,四輪的也沒品逼很近。 就是沒品 pk 沒品。7
請問一個問題 1. 如果發生車禍,其中一方看到另一方起身後, 左手菜刀右手球棒腰間還插個手槍衝過來 嚇得離開現場,這樣能不能算肇事逃逸8
直接上教科書內容 阿我自己是比較認同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是車禍雙方生命身體法益啦,所以課與肇事者留下救助的義務 阿不過齁 問警察法律解釋還不如問路邊算命的 笑死5
我遇過更酷的 大四那年在台南善化騎車 被一台計程車逼車 計程車先加速跨越雙黃線 再切回我前面擊殺11
小妹我法盲啦 想問如果說肇事逃逸罪的保護法益是保護生命身體 若是車禍當場造成被害人死亡 是不是就不用留在現場啊 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已經被徹底侵害 沒有回復可能3
底下推文質疑教科書不是實務甚至主張教科書可以亂寫 那就看最高法院判決,總不會還說不是實務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X
你去找有一個後車拍到的影片 (這個後車還有和騎士對話) 影片裡有一台很白x的休旅車 還再直直衝 看到就懂台灣的連環車禍怎樣發生的6
: : 刑法第185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 : 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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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本來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在釋字777號解 釋之後因為「肇事」太狹義而且在文義上「肇事」這個詞隱約帶有「駕駛人有過失」的意 涵 為了保護人車安全 因此在修法後條文變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就是 在彰顯不管有無過失,可否歸責於駕駛人,只要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有留在現場的義 務。24
[情報]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逃)修正草案法務部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縮址: 現行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10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第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5
[問卦] 有和解就不算犯罪嗎?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某人說肇事逃逸已經和解了所以已經沒事是抹黑手段,可是檢察官都提起公訴了,而且是- 這個遊覽車司機的駕駛的說法明顯有問題, 該遊覽車司機說腳踏車「越來越近」, 但遊覽車的車速比腳踏車快,會越來越近(未保持安全間隔)多半是遊覽車的問題。 果不其然,由行車錄影畫面可知, 現場單向只有1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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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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