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

看板car標題Re: [新聞]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作者
ccc101419
(好像該減肥了)
時間推噓19 推:20 噓:1 →:78

https://i.imgur.com/BxkaAUs.jpg

圖https://i.imgur.com/BxkaAUs.jpg?e=1666758397&s=Ngff1h85Gla0MRjKwoRWXg,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

u大師又有獨到見解了

來看看司法實務見解為何

各級法院對於某些相似案件會有不同的見解

為了避免裁判是歧異

一段時間一堆法院的法官就會彙整這些爭議

開座談會討論、表決、審查

雖然沒有到判例的強度,但是原則上接下來各級法院都會盡量按照研討結果判案

https://bit.ly/3HrROCQ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行為人
是否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
足當之?

甲說 肯定說(主觀上要知道自己肇事了才會成立肇事逃逸)

(一)本問題之爭議在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關於「致人死傷」之要
件,究竟為構成要件要素,抑或為客觀處罰條件?如為前者,則
本罪必須行為人對於該要素之事實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屬後者
,則行為人有無認識該事實,並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二)自本罪之立法理由觀之,係以「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
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
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本罪保護法
益當中,含有對於被害人生命、身體之保護;易言之,本罪之處
罰理由,乃在於行為人知悉(認識)有「致人死傷」之結果仍然
逃逸,致未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因此「致人死傷」之要件,
應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應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
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構成(學者甘添貴、陳
子平、張麗卿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
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
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58 號判決同此意旨)。


乙說 否定說(肇事者根本不知道有撞到人還是可以成立肇事逃逸)

(一)某個要素究竟是某個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要素,抑或是客觀處罰
條件,其重要判斷關鍵之一,是其與該犯罪不法內涵之建構有無
關聯。是否與不法內涵之建構有所關聯,則又與該犯罪之保護法
益密不可分。
(二)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並非「個人生命身體安全」,而是「協助
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在此等保護法益觀點之下,行為人只要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即影響到國家執法人員對於肇事
原因之確認以及責任歸屬之釐清。再者,肇事逃逸致人死傷之結
果,刑法本來即有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過失致死罪或過
失輕傷重傷罪之規範,亦即行為人肇事若致他人成無自救能力而
不予救護,即可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若係肇事致人死傷,則可
依過失致死罪或過失輕傷重傷罪加上肇事逃逸罪論處,因此肇事
逃逸罪並非係以「致人死傷」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係有此客觀
事實存在為已足,故應將其定為客觀處罰條件,始符合本罪之立
法意旨。爰此,「致人死傷」係屬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對於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認識及意欲,
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
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學者林鈺雄、余振華、吳耀
宗教授均採此一見解)。
(三)最高法院判決亦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以處
罰肇事後故意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
被害人即時救護而減少死傷;故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肇事,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之故意
與行為,即足成立本罪。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載事實,已
包含上訴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之客觀處罰條件,
及上訴人竟未停車或下車察看,反駕車加速逃逸之主觀犯意與行
為等與論罪科刑有關事項,核與刑法第 185 條之 4 犯罪構成
要件相當,自足資為適用法律之依據,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
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與矛盾之情形(最高法院 91 年
度台上字第 536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7328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號判決同此意旨)。

後來審查又加了一個丙說,非常長就不放上來了

基本上是跟甲說一樣結論,只是從立法目的、國外比較法,還有保護法益探討

「…然稽諸實務判決,將「致人死傷」定為客
觀處罰條件乃早期之見解,晚近已多數揚棄此種「行為人
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部分,不必有所
認識及意欲,只要有『致人死傷』之客觀事實存在,而逃
離現場不為肇事後之應為措施者,即可成立肇事逃逸罪」
之論點,不再採客觀處罰條件說。」


研討結果78人裡面有70人採甲說

也就是肇事者如果根本不知道自己有肇事而離去

就沒有成立肇事逃逸的問題

因為這條規定目的不在於防止事故發生

而是避免事故發生後傷者不能及時得到救助

如果肇事者都知道自己撞到人了還跑走

因為降低了傷者的生存機率所以就要懲罰他

反過來說

根本不知道自己肇事的人

不是這條立法目的要懲罰的對象

一般人如果撞到A到東西,勢必下意識會煞一下或頓一下

這個案件裡面的車主說自己根本不知道有撞到腳踏車

法官看監視器發現她完全沒有上面說的煞或頓

連煞車燈都沒亮就繼續開走了

判斷她就是一般的過失傷害,而非肇事逃逸

我覺得很合理,也符合實務見解

當然每個案子事實情況都不一樣

如果汽車撞摩托車,甚至汽車撞汽車

車身劇烈搖晃震動,甚至改變行進方向

說自己不知道肇事,法官也不是白癡不會採信的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銘言
: ETtoday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視器「煞車燈沒亮」判無罪
: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2020年10月開車在鳳山區撞傷腳踏車騎士,卻未停下處理車禍,而是

: 接離開現場。事後,警方找上門,黃女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檢方起訴。不過,法官
: 驗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黃女是否有踩煞車,可能真的不曉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 根據判決書,黃女前年10月4日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

: 明,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
: 士時發生碰撞,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 事故發生後,黃女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

: 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依稀記得許姓騎

: 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犯後又矢

: 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

: 否有減速。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再者
: 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

: 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 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鑑定報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

: 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無敵 今有三寶無敵
: 不過這到底怎樣? 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過失傷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 引述《brbear (I'm professional)》之銘言
: ETtoday
: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 高雄女駕車撞騎士離開現場 法官看監視器「煞車燈沒亮」判無罪
: 高雄一名黃姓女子2020年10月開車在鳳山區撞傷腳踏車騎士,卻未停下處理車禍,而是

: 接離開現場。事後,警方找上門,黃女辯稱不知道撞到人,仍被檢方起訴。不過,法官
: 驗監視器畫面,無法辨識黃女是否有踩煞車,可能真的不曉得自己撞到人,所以肇逃部
: 判無罪,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 根據判決書,黃女前年10月4日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

: 明,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
: 士時發生碰撞,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 事故發生後,黃女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

: 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
: 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依稀記得許姓騎

: 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犯後又矢

: 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起
: 。
: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

: 否有減速。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再者
: 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
: 己肇事。
: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

: 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
: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 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鑑定報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

: 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614/2272908.htm
: 心得
: 古有仁者無敵 今有三寶無敵
: 不過這到底怎樣? 沒有肇事逃逸? 但是有過失傷害?
: 所以有肇事 但是不算逃逸?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1.41 (臺灣)
PTT 網址
※ 編輯: ccc101419 (1.200.41.41 臺灣), 06/15/2022 13:02:22

ultratimes 06/15 12:59所以其實還是有人支持乙說的,乙說其實更符合大眾

ultratimes 06/15 12:59的期待,但是法官嘛 總是搞些文謅謅的東西

longtimens 06/15 13:00樓上閱讀能力真的需要加強= =

ultratimes 06/15 13:00甲說看起來就比較有法學氣質的感覺 所以採用甲說

longtimens 06/15 13:00立法用意看不懂?

longtimens 06/15 13:02若是大眾閱讀能力如此,還是不要陪審制,好險這種是

longtimens 06/15 13:02少數

w9 06/15 13:02U大師看得懂我才訝異

maniaque 06/15 13:03u大師你在搞笑歐???? 蝦米洨大眾啦.....

maniaque 06/15 13:04當你所謂的大眾,根本無法形成立法基礎,大個屁啦!!!

mozilla 06/15 13:08那類似喝酒吸毒,發生輕微擦撞的例子也適用嗎?

ccc101419 06/15 13:08u大師應該不是法律工作者甚至沒接受過法學教育吧?

ultratimes 06/15 13:10本來就不是法律工作者,這樣才能更貼近民意

ultratimes 06/15 13:11就像民眾大多不贊成廢除通姦罪,但法官總是不斷挑戰

ccc101419 06/15 13:11那就去多唸點書,好嗎?

ultratimes 06/15 13:11挑戰到某次釋憲終於把它廢除

maniaque 06/15 13:11u大濕的個人期待=/=群眾的期待

ultratimes 06/15 13:12很多釋字就是法官搞起來的,才被大法官宣判

maniaque 06/15 13:14覺得除罪不得民意??? 不會去公投歐???? ^_^

maniaque 06/15 13:15算了算了...好累.....

ultratimes 06/15 13:15https://reurl.cc/DyE73N 法務部民調

ultratimes 06/15 13:158成民眾反對廢除通姦…

longtimens 06/15 13:17唉 東拉西扯 這篇講得看不看得懂?

longtimens 06/15 13:17就是有這種跳針仔阻礙法律人跟民眾溝通= =

Aixtron 06/15 13:28這件不符人民法情感,但我碰到的更扯,檢座認為我們

Aixtron 06/15 13:28當時都還能站,肇事者主觀認為我們沒事,就可以走!

Aixtron 06/15 13:28問都不用問!所以以後被人撞,一定要用最大聲喊我被

Aixtron 06/15 13:28撞傷了,而且絕對不能起來,法律有法律的見解,學法

Aixtron 06/15 13:29律是不是惡法亦法!是來突破的!

Aixtron 06/15 13:31騎腳踏車很輕沒感覺,所以人更無感不是嗎?換句話說

Aixtron 06/15 13:31,大學長也說無感囉!學法不是學到被法律的框架框住

Aixtron 06/15 13:31後,然後罵不是學法的法盲來建立權威,那叫獨裁!

Samurai 06/15 13:33以煞車當標準來判斷我就覺得不合理阿,不過法官最

Samurai 06/15 13:33大說了算呵呵

Aixtron 06/15 13:34這種說法不就是越弱的載具要讓,像林部長的短片一樣

Aixtron 06/15 13:34?結論或許是對,中間的論理實在有很多詭異之處!

ccc101419 06/15 13:37「不符合人民法情感」這句話實在很有趣,誰代表人

ccc101419 06/15 13:37民法情感?那個女車主算是人民吧?今天如果是你自

ccc101419 06/15 13:37己,在完全不知道有碰撞的情況下,被用肇事逃逸判

ccc101419 06/15 13:37有罪(一年以下刑度變成五年以下),你會不會大聲

ccc101419 06/15 13:37喊冤?這個喊冤的聲音算不算人民法情感?

Aixtron 06/15 13:37按照這種說法,我開小客車要隨時注意後方的大學長,

Aixtron 06/15 13:37這樣的法學概念,我學法的完全不能接受!!!

longtimens 06/15 13:39就講很清楚,這條法用意是要避免大家不管傷者跑掉才

longtimens 06/15 13:39要罰

Aixtron 06/15 13:40您開車前面的人沒看見無罪,結果前方的人突然進入您

Aixtron 06/15 13:40的車道,除非一秒以下,否則吃過失,這不是輕重失衡

Aixtron 06/15 13:40嗎?這就可以換價人民的法情感!

ccc101419 06/15 13:41a大您在說什麼?跟這件有案子什麼類似或者可以類比

ccc101419 06/15 13:41的關係?

Aixtron 06/15 13:42而且肇事說無知,傷害又說有過失,那到底是知不知?

w9 06/15 13:43到底在說什麼,訴訟本來就不是用來防止犯罪的東西

Aixtron 06/15 13:44法學就是各自表述,您講您認為有道理的,大家自己會

Aixtron 06/15 13:44判斷!

w9 06/15 13:45你開小客車是否選擇隨時注意後方大學長,跟實務上怎

w9 06/15 13:45麼判一點關係都沒有

Aixtron 06/15 13:45不要談抽像的法學政策,我談的那件和這個案無關?

w9 06/15 13:45滑坡可以滑成這樣說學法的,嗯。

hydra6716 06/15 13:46有過失跟知不知哪裡衝突 跳針嗎

Aixtron 06/15 13:46怎會無關,下次大學長的律師就可以用啊!

lain2002 06/15 13:47以後發生車禍千萬別煞車,當不知道就沒事

w9 06/15 13:47所以未來不確知何時發生的事故中,大學長的律師能不

w9 06/15 13:48能提出這個主張,到底跟你需不需要注意後方大車有什

w9 06/15 13:48麼因果關係?

hydra6716 06/15 13:48那種結論一樣很腦殘,說不知道就沒事

hydra6716 06/15 13:49是建立在你要跟法官去賭這個自由心證的可否得知

w9 06/15 13:49你駕駛小車基於碰撞風險的考量,主動留意後方大車動

hydra6716 06/15 13:49至於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 跟你有沒有煞車根本無關

ccc101419 06/15 13:50A大自稱是學法的,想必是法鼓山的法吧?因為我看不

ccc101419 06/15 13:50出你的論述有任何要件涵攝,只有哇哇亂叫跟不知所

ccc101419 06/15 13:50云,你的車禍案子是你的案子,如果有興趣討論可以

ccc101419 06/15 13:50另開一篇把前因後果說清楚,順便把不起訴處分書貼

w9 06/15 13:50向,到底跟對方律師會怎麼主張有什麼關係

ccc101419 06/15 13:50上來看看,但你就是什麼都講不清楚就來這篇底下哭

ccc101419 06/15 13:50司法不公,然而沒人知道你在說什麼

longtimens 06/15 13:54…這篇講那麼清楚到底為什麼看不懂= =

rinkai 06/15 14:01算了吧,很多人只看到沒有肇逃就當作無罪了

rinatwo 06/15 14:27上次也一個哇哇叫 說東西被偷判無罪 結果判決書一

rinatwo 06/15 14:27看是因為對方有拿剪刀 偷了個機車小雨傘30元 法官

rinatwo 06/15 14:28覺得最低刑仍過重 最後判有罪免刑…

maniaque 06/15 14:43這個案子分兩部分,法官看監視器後,有碰撞到的事實

maniaque 06/15 14:43但碰撞後機車騎士毫無任何受到外力後的正常反應

henryc 06/15 14:432023國民法官上路,大家都有機會展現人民法感情

maniaque 06/15 14:45前者歸超車導致過失傷害,後者佐證無任何意識到肇事

maniaque 06/15 14:46並且有逃逸的行為表現.......

maniaque 06/15 14:46檢察官要不起訴肇事逃逸也行,但被害者那一關不太能

maniaque 06/15 14:47接受,整體一包送去給法官處理也比較妥當

kissme5566 06/15 15:06聽法盲講話真的會降低智商 這篇就好幾個 笑死

k85564 06/15 15:27肇事逃逸無罪 其他有罪啊

haver 06/15 16:46都民意叫鄉愿,知識跟經歷會影響很大

lancelot123 06/15 17:32照u 的講法,使用竊盜就通通變成竊盜罪了…

lancelot123 06/15 17:32主觀犯意是很重要的東西

lancelot123 06/15 17:34真虧原po能找到座談會這麼詳盡的,真猛,我一般只會

lancelot123 06/15 17:35想到去找判例

Fiztcc 06/15 18:02u大屍現在會說自己非法律工作者啦?之前講得一嘴專

Fiztcc 06/15 18:02業法律 結果隨便看論述內容通篇笑話 現在還在這邊

Fiztcc 06/15 18:02講自己拙劣的看法 真的笑死人 不只座談會啦 最高院

Fiztcc 06/15 18:02也有做見解寫在那邊 你當自己法學大師嗎顆顆

snowfish104 06/16 01:52u大濕真的不要出來獻醜啦 鄉愿有夠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