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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銀行行員短期內多次結婚,勞工局與銀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銀行行員短期內多次結婚,勞工局與銀行作者
masala
(masala.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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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郭美瑜

3.完整新聞標題: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准假還遭罰

4.完整新聞內文:

為了想爽放32天婚假,台北市一名銀行員竟在37天內,結了4婚,又離了3次!

這名銀行員是去年4月6日結婚,先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8天婚假,婚假結束當天,沒有上班又辦離婚,隔天立刻結婚,就這樣連續跟同一人結了又離、共結婚4次、離婚3次,據此共申請4次婚假共32天,但銀行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24天婚假,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裁罰2萬元。銀行則反控行員惡意濫用婚假,提起訴願。北市訴願委員會認定,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翻案成功。

對此北市勞動局晚間無奈表示,行員做法不合常理,但銀行不合法,該局也只能依法開罰銀行, 近日已依《勞基法》做出新處分,仍認定銀行違法《勞基法》。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這名行員在去年4月6日結婚,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共請了10天假,4月16日婚假期滿,他就離婚,4月17日又再登記結婚,同樣請了8天婚假,4月28日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連同婚假與例假日又請了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再請婚假8天。銀行認為,行員這4結3離都是跟同一個人,只核准第一次8天的婚假。

行員卻認為,他結婚4次,應該可以請32天婚假,不滿銀行只給第一次的8天婚假,卻沒有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去年10月對銀行裁罰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

銀行提起訴願反駁,這名行員連續4次申請婚假,都是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再結婚,實際上根本不是要結婚,只是惡意濫用婚假,並非《勞基法》的請假正當事由,依法應屬無效,所以銀行沒准假,並要求對方上班,但該行員卻沒上班,已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反誠信原則,也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對銀行開罰,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查後,再60天內重作處分。

律師林智群也在他的臉書分享這起案例,並指「這個案子裡面,員工有權利濫用的問題,勞工局處罰銀行,實在有點說不過去」。

律師吳俊達也在臉書評論表示,「一、針對行員(勞工)檢舉部分,勞動局可以根據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審酌個案中勞工請婚假有無權利濫用之情事,減輕或免除對銀行(雇主)之裁罰;二、針對行員(勞工)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並申請婚假的權利濫用行為,雇主應正式予以書面警告,以作為日後懲處、解僱之事證。」

(法庭中心、郭美瑜/台北報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410/SF3L7CZVQZFWDC7CCHJRURWQ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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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先進們,在吳俊達律師的意見中提到行政罰法第八條的部分

第8條(排除卸責藉口)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吳律師的意思是要勞動局審酌行員請假的事由,然後減輕或免除對銀行的處分。

但是第八條的前提不是說要「不知法規」嗎?

整起事件
銀行對行員不予准假
行員向勞動局舉發銀行
勞動局對銀行作出處分 (罰2萬)
銀行提起訴願
原處分被撤銷

這裡的被處分人是銀行,吳律師是指銀行不知法規,所以勞動局應該在審酌事件過程後減輕或免除對銀行的處分?

這部分邏輯轉不太過來,還請先進們幫忙指點一下

感謝!
※ 編輯: masala (61.64.149.23 臺灣), 04/11/2021 08:45:43

※ PTT留言評論

milk705404/11 09:22用錯法條吧

milk705404/11 09:31民法148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milk705404/11 09:38+誠信原則

milk705404/11 09:41多講行政罰法第8條是畫蛇添足

tmwckebbhf04/11 13:42這行員有事嗎?如果這樣子可行,全臺灣都這樣子弄,

tmwckebbhf04/11 13:42誰還需要上班!

longlydreami04/11 14:52一樓 你行政法要重讀了QQ

milk705404/11 15:20樓上行政法寫考卷QQ ,應該直接給0分吧

milk705404/11 15:21該不會沒分數,還嗆閱卷的重讀行政法QQ

longlydreami04/11 15:28樓上是考商科國考會有這種秀下限回答完全不意外

longlydreami04/11 15:29對於完全不瞭解的東西還不懂裝懂好棒棒

milk705404/11 15:29喔,那樓上你行政法考卷就寫給0分的閱卷是秀下限好了:

milk705404/11 15:29

milk705404/11 15:30記得嗆閱卷給0分都是不懂的人;)

milk705404/11 15:32不懂裝懂的人,不就不講道理直接開大絕,考卷用嗆的就有

milk705404/11 15:32分數,好優秀喔

longlydreami04/11 15:33繼續攻擊只會顯得你完全就是個外行

longlydreami04/11 15:34被打臉就顧左右而言他 露出馬腳了 可憐

milk705404/11 15:34誰先攻擊?作賊喊抓賊,幹麻不喊強姦,那不就證明你很內

milk705404/11 15:34行:)

milk705404/11 15:35快喊強姦啊,喊破喉嚨都沒人理你:)

longlydreami04/11 15:36那有請您解釋行政機關對雇主之裁罰和民法之關聯性?

longlydreami04/11 15:36我們可以理性討論喔:)

Unfriendly04/11 15:49這個行員請婚假的案子,讓村姑俺想起幾年前某公立學

Unfriendly04/11 15:49校老師請育嬰留職停薪8年、9年的新聞,果然懂法律的人

Unfriendly04/11 15:49才知怎麼運用法律「保障」權益哈哈XD當然他們的同事

Unfriendly04/11 15:49應該很賭爛,要這樣玩(前提是未違法)也要有被討厭

Unfriendly04/11 15:49的勇氣,而不是梁靜茹給的勇氣XD(誤)

milk705404/11 15:52勞基法跟民法沒關係?呵呵,果然有人不懂裝懂:)

milk705404/11 15:53叫囂特大聲,突然喊理性討論,嚇死寶寶;)

milk705404/11 15:56行政罰法第8條,銀行會不知法規?講出去連3歲小朋友都不

milk705404/11 15:56會相信

danwhei04/11 16:04可是不能用考績讓他走嗎?

longlydreami04/11 16:06結果你還是沒有針對問題回答呢 哈哈

milk705404/11 16:10哈哈是掩飾無知嗎?銀行怎麼會不知法規,是心虛不敢故意

milk705404/11 16:10轉移焦點吧

milk705404/11 16:11言之無物開大絕後又開始講無關痛癢的東西,可悲

milk705404/11 16:12我在一樓就講出關鍵,能力有限看不出來,就乖乖唸書別作

milk705404/11 16:12亂啊

longlydreami04/11 16:18danwhei 好像敢打丙的主管不多 容易黑掉

longlydreami04/11 16:19我們單位的主管也不敢隨便打人丙 這樣會斷人飯碗

wxes5011304/11 16:56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道德真要活的這麼底層,也真沒

wxes5011304/11 16:56辦法QQ

Prometheus204/11 19:07先不論誠信原則法理可不可以直接套用 但用第8條作為

Prometheus204/11 19:07誠信原則架橋很有問題 原po的疑問滿合理的 milk的說

Prometheus204/11 19:07法不無道理

lion41020204/11 19:30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

lion41020204/11 19:31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lion41020204/11 19:32這件銀行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嗎? 不是勞基法糾紛?

lion41020204/11 19:34勞基法不是民法特別法嗎? 銀行不給假違反行政法義務?

lion41020204/11 19:34難道是官股銀行? 官股銀行不給假可能和行政法有關

lion41020204/11 19:36但非官股銀行不給假的勞工糾紛好像就和行政法沒啥關聯

lion41020204/11 19:37銀行好像無法做為行政罰法的適用主體,勞基法糾紛應該

lion41020204/11 19:38是要回歸民法148,銀行好像不能做為行政罰主體

lion41020204/11 19:38印象中行政罰主體是法人的情況,通常是法人排放廢水或

lion41020204/11 19:38違反行政管制相關法規,本件銀行是勞基法糾紛,應該是

lion41020204/11 19:39無法適用行政罰法 (有錯歡迎版友大大們指正)

lion41020204/11 19:47中央銀行是行政院底下的行政機關,官股銀行好像就不是

lion41020204/11 19:47行政機關~

masala04/11 19:59這起事件中的被處分人是銀行,處分機關是勞動局,勞動局的

masala04/11 19:59處分 (罰鍰2萬元) 被訴願管轄機構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masala04/11 19:59 撤銷,而行員與銀行之間是聘僱關係

lion41020204/11 20:04勞動基準法在法規資料庫分類在行政法規耶@@

lion41020204/11 20:06那勞基法雖是民法特別法,但被歸類為公法

lion41020204/11 20:24本件若要適用行政罰法,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義

lion41020204/11 20:25務,必須銀行違反行政法義務,勞基法是公法,那爭點

lion41020204/11 20:25應該是銀行不給請第二次以上的婚假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lion41020204/11 20:26前提是銀行有違反勞基法才能適用行政罰法

lion41020204/11 20:28本件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重查,是否違反勞基法還不確

lion41020204/11 20:28定,要適用行政罰法前提應該是確定銀行違反勞基法

patric122404/11 20:31勞工和銀行間之權利義務是民事法關係,銀行和政府裁罰

patric122404/11 20:31間之權利義務是行政法關係。

patric122404/11 20:32一個法律內可能有刑事民事或行政的特別規定。

lion41020204/11 20:34所以本件應該先論勞基法,一直請婚假是否適用民法148

lion41020204/11 20:34權利濫用,勞基法被歸類在行政法規下,但是民法特別法

patric122404/11 20:36另外律師所引行政罰法第8條與民法第148條有相同法理,

patric122404/11 20:36就是誠信原則。

lion41020204/11 20:37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

lion41020204/11 20:37所以在判斷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上,可引用民法148

lion41020204/11 20:38誠信原則判定銀行未違反勞基法,本件訴願審議委員會

lion41020204/11 20:38應該也是差不多見解認為銀行未違反勞基法

lion41020204/11 20:39銀行未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下,就不用討論後面的行政罰法

lion41020204/11 20:40前面銀行和行員的民事法關係解決,就不用再討論銀行和

lion41020204/11 20:41政府裁罰的公法這塊了

longlydreami04/11 20:57訴願會並沒有說可以直接適用民法148 而是尚未定論

longlydreami04/11 21:00感覺訴願會只是把問題丟回北市府

longlydreami04/11 21:01首先還是要先釐清當事人是否有結婚離婚真意

longlydreami04/11 21:02問題是如果「有」真意 那自無權利濫用的討論空間

longlydreami04/11 21:04真意 與 濫用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須法院個案酌定

iwilltry04/11 21:08我只覺得每間公司都有垃圾毒瘤

fragment100004/11 22:19好過分的行員

nivea042404/12 10:33這種案件的正解,銀行不是應該直接告發假離婚,使公務

nivea042404/12 10:33員登載不實,讓地檢署去查嗎。

tonyxfg04/12 14:30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沒用吧,法律也沒有規定離婚次數與最

tonyxfg04/12 14:30短再次結婚日期,如果手續都沒瑕疵,那就沒有登載不實的

tonyxfg04/12 14:31問題啊

nivea042404/12 16:12離婚要有離婚真意,沒有離婚真意還去登記是會吃刑責的

nivea042404/12 16:12,至於有沒有,那就讓檢察官去查,查出來沒有,那銀行

nivea042404/12 16:12也沒有理由不准假

tonyxfg04/12 16:41這有刑責嗎?我google不到,能麻煩提供案例或關鍵字嗎?

tonyxfg04/12 16:41我查到的頂多是要自負變成真離婚的風險,或手續錯誤而離

tonyxfg04/12 16:41婚無效而已

nivea042404/12 18:04最有名的應該就傅崐萁吧。花蓮地院99易358

Meticulos04/12 22:14違反勞基法第43條的處罰是第79條第1項第3款,本案訴願

Meticulos04/12 22:14爭執的應該就是有沒有違反第43條的給假基準。如果只是

Meticulos04/12 22:14形式認定當然就是依據結婚次數給假,畢竟勞動部自己的

Meticulos04/12 22:14給假基準如果沒有處理到誠信原則這塊本來就是形式認定

Meticulos04/12 22:14。在這種特別的個案裡面引介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只

Meticulos04/12 22:14是誠信原則的一個具體化規定,在行政法領域行政罰法第

Meticulos04/12 22:148條的適用關係還比較遠。個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

Meticulos04/12 22:14機關對於銀行有利不利均一律注意的義務+誠信原則就可

Meticulos04/12 22:14以處理了。但重點應該是放在勞動部的給假基準有沒有要

Meticulos04/12 22:14處理實質認定個案違反誠信的問題,還是無腦有婚就有假

Meticulos04/12 22:14。以上= =

tonyxfg04/13 11:26謝謝nivea0424大提供的資訊,學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