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黃珊珊還是見解不夠深,她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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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概念
換言之具體化到相關案例時,不是那麼淺顯到足以讓「任何一般人」都能「精準、受四海公認」地得出適用結果。
適用此條作為判斷標準以後,因而認為在某時期(期間該多長,這也沒個準!)內反覆結婚數次「誠實」或「不誠實」,都多多少少有話可說(或許理由程度不一)。
講穿了就是這其實最終還是要由法院決定。行政機關基層第一手判斷行政處分的公務人員,其實擔不了太多去「明確無誤」地適用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法律條文、否則就成了法匠的責任。
: 直接駁回就好了
有「自信」的承辦人確實可以這麼做,勇敢認為請假的行員不誠實、不信用,所以不開罰否准給該行員婚假的銀行。(然後讓眼見無法讓銀行被處罰到的該行員去抗議、去向監察院檢舉承辦人、或甚至向台北地檢署找個說詞告發承辦人犯罪、讓承辦人跑一趟地檢署說明等等)
依照「猜測」,承辦人如果「沒有意識到民法第148條的存在」,是有點落漆;但是如果有留意到,只是「適用的結果」認為「當事人依然夠誠實」所以銀行不應否准給假,那麼承辦人情有可原。
換言之,不那麼有自信的承辦人如果認為該案中,短期內多次結婚的行員「還算是夠誠實、夠信用」(更詳細的理由比如說請假畢竟是他的權利,並看不出有濫用之餘,不然其他的請假事由誠不誠實的口水一樣噴不完),所以決定對銀行開罰,也沒有什麼違法失職。
這種情形,銀行就依照救濟管道尋求平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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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來看: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
: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
重點是「由誰」更適合「判斷該案的對與錯」、「判斷錯了則是法匠」?
答:法官最有資格、其次是行政機關之上級單位例如府本部訴願會較有資格。
不然以書記官為例,如果遇到這類涉及民法第148條的案件的起訴案,要不要自行以雙掛號將該起訴案退件回起訴人並說明起訴人的起訴因為不誠實、不信用而顯無理由?若還勞駕法官開庭審理「浪費司法資源」,書記官是不是法匠「竟然不知道民法第148條的存在」?
舉一可以反三。從書記官看行政機關基層承辦人,後者在此案中最衰。以後難道應該規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不只要考上行政類國考,另外至少應先通過司法特考,才「有足夠的法律知識」能擔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嗎?
所以老大柯文哲知道對公務人員拍桌、老二黃珊珊知道對公務人員出一張嘴,真是大寶二寶哥倆好的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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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裁罰簽呈有審酌到148條:然後結論仍認為"很誠實"
"很信用",... 這我就覺得也ok (變成法律見解的歧異)
ps: 但如果沒有審酌到 148條的話,... 股長&科長應該都要拔
能力太差
yes~~
ps.不過基層可以辯解說「有審酌,審酌後發覺不構成148條,就沒有特別標明148條」。
行員沒有公法上請求權要求勞動局罰銀行 這件案子
是勞動局針對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事實作裁罰
是的。本案不是行員向勞動局提出的「需當事人提起的申請案」而是(或許是經過陳情用 以提醒主管機關勞動局的)讓勞動局承辦人主動審酌銀行有無違反勞基法的案子。
還有 民法148有規定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應該讓法院處理,往後才有先例可循
如果要法院處理 還要找對法院 行政法院也只能處理
勞動局開罰是否合法與否的問題 但是整個問題的癥結
37天內與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 後3次結能不能請婚假
屬於銀行跟行員間的私權爭執 必須由普通法院審判
行政法院沒有審判權 要解決就必須由行員向普通法院
提起准許婚假的民事訴訟 (就跟欠薪欠加班費一樣)
轉給中央法令解釋機關給個說明,起碼拉個墊背的
之前勞動部有解釋過了,請依照個案按事實認定,去問應該會
回一樣的答案
其實的確是撤罰比較合理,也不知道那個承辦人在想啥
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的時候,不是就該權衡一下嗎
銀行遇到這種勞工本來就很煩了,還遇到這種勞動局,可憐
這種民法形而上大原則的,並不會這麼輕易被涵攝適用
尤其它還是在總則章的。。
這案一定可以用,否則就是超級大法律漏洞,勞工局過度擔心
如果這樣請假可以合理,那大家一起來,不就完蛋?
如果這樣可以,一個月同對象結離婚一次請假領薪水到退休?
有沒有結婚補助應該沒啥差,蹲家裡領30年薪水夠吸引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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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怎麼反應意見給公務機關大家好,因為最近承辦我案件的公務員小姐人真的很好,協助我處理很多事情,很想反應好感給她的機關,但好像各個機關的網站多是反應給局長的功能,有沒有什麼其他管道可以反應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34
Fw: [新聞]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作者: lianpig5566 (家庭教師殺手里包恩)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誇張!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 銀行不 時間: Sun Apr 11 00:51:16 2021 1.媒體來源: 蘋果23
Re: [請益] 求救地方政府育嬰留職被主管擋: : 請放各位先進,小弟在地方政府七職等,1月份生第二胎,5月想申請育嬰留職半年但被科 : 長以人手不足等補人後再送為由退件,再請教人事處意見,也以尊重業務單位決定及請小 : 弟自己找職代,但仍須縣長同意。至此,小弟的小孩每天被當皮球踢來踢去(小弟,媽咪 : 及岳母三人輪流顧),非常痛苦,請問有何方法或管道育嬰留職過關?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20
[請益] 銀行行員短期內多次結婚,勞工局與銀行1.媒體來源: 蘋果 2.記者署名: 郭美瑜 3.完整新聞標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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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員工受因行政規則而生之決定得否訴願因為辨識度很高,恕不明說是哪條行政規則 我是某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員工 近期想要申請府內某個由另個平行的一級機關管理、供府內員工使用之場地的使用權限 但被該一級機關(主管機關)承辦人依系爭行政規則之規定,拒絕對我開放該場地之使用 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