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銀行員37天結4次貪婚假 僱主不准竟挨勞
: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北市勞動局:不合理但合法
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
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
民法148條: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直接駁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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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來看: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
顯然勞動局是錯的
勞工行政有考民法總則跟刑法總則, 竟然不知道民法148條(民事的帝王條款)
??? 當初做出裁罰決定的那些主管應該都要拔(能力太差)
ps: 黃姍姍唯一一點錯的是, 罵勞動局那些人是法匠,
其實這點罵錯了,... 法匠的意思應該是: 法律見解很奇特, 但能據
理說出一番道理 --- 比如說, 以前業務過失致死還在的時候,
大部分的人都覺得: 只要工作期間開公司車撞死人就成立;
少部分的人限縮解釋, 職務要是司機才算, 不是司機都只是普通過失致死
-------> 這種才算法匠 (跟你就法論法辯法律見解)
勞動局這些人不是喔, 他是連民法148條都不知道, 這種要怎麼當法匠???
沒有資格當法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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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都是一級主管指示的啊....
機關有個法制人員編制
大公主要剁腳惹
多數見解不一定是對的,不需要說少數見解是法匠
九職等靠啥爬上去的?
專精才能叫匠人
勞工行政什麼時候考民刑總了?
1.看一下勞基法的行政管轄 處分是以台北市政府開出的
訴願是找勞動部訴願委員會訴願的
2.勞工行政只考勞工法令沒有考民刑總則哦
黃副市長的話是在打臉自已 台北市勞動局是被台北市授權
就勞工行政事項處理,所以處分書上都是台北市政府
北市府110.02.02.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局可能也寧願做字面的依法行政真的有事再給行政
法院打臉就好,這也符合權力分立下行政機關的用法邏
輯,畢竟解釋法律的最終判斷還是在法院手上。這是避
免行政機關自己解釋被法院打臉結果依新見解很難做事
的策略
這就是我第一篇的邏輯啊,你LP大敢行使裁量認定勞工權利濫
用不准假合理所以不罰,很好啊,但問題就是主管 上級機關
法院挺不挺你只能搏杯,搏錯下場可是比依法開罰還慘
勞動局不罰銀行檢舉人有公法上請求權向行政法院起訴?
連提起訴願的請求權基礎都沒有
哦 我忘了是直轄市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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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判決書 (這樣看得到嗎?) 裡面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解釋: 惟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 ,即應考量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則非所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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