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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民訴446跟255的對造同意要件作者
fion2202
(日行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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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追加及變更
民訴446 第一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如果255第一項的幾個例外情形,是不需要他造同意。
但225第一項第一款又提到:被告同意者。

這裡覺得很奇怪,如果446他造都不同意了,怎麼會到了255被告又同意呢?

除非差在255第二項適用擬制同意的情形,不然如果被告有明示同意,直接適用446不就好了嗎?

讀了幾次看不出兩個條文的「同意」差別在哪裡...

小魯先承認自己民訴程度超差,讀法條時有非常多疑問,誠心發文,如果各位大大覺得問題太蠢就忽略我吧,懇請鞭小力QAQ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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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ekins05/29 23:56446是在二審哦

rich2505/30 00:54446沒有準用2551項1款喔

currykukuo05/30 01:11446同意不是寫在一項了嗎

joker778899605/30 01:30446條並沒有準用255條1項1款,而且是規定在二審

joker778899605/30 01:32兩個同意最大的差別就是適用的審級

joker778899605/30 01:46446條他造不同意,也不會跑回去適用255條1項1款或2

joker778899605/30 01:46

n2261590906/01 21:22255是第一審的變更或追加,第一項第一款的同意,通常是

n2261590906/01 21:22因為原告變更或追加的「當事人、標的或聲明」是完全不

n2261590906/01 21:22同基礎事實的(如果基礎事實相同就是適用第二款,而不

n2261590906/01 21:22用被告同意),所以除非被告同意否則不能任意變更或追

n2261590906/01 21:22加。

n2261590906/01 21:22446是則第二審的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需他造同意才可為

n2261590906/01 21:22之,例外不需同意。而這裡的同意制度是為了保障審級利

n2261590906/01 21:22益,畢竟跳過一審直接以二審打官司對他造來說可能很不

n2261590906/01 21:22

n2261590906/01 21:22(個人想法,有錯請更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