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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作者
tommykuo225
(tommykuo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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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行政執行法第9條「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如果聲明異議後行政執行沒有停止,並且執行完畢之後上級主管機關才做出異議合理的
決定,這時候權益受損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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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mmykuo225 (111.83.220.123 臺灣), 06/08/2021 20:34:53

joker778899606/08 20:58依第10條請求國家賠償?有錯還請指正

b285869106/08 21:03基本上這應該是涉及到聲明異議之後可不可以在繼續救濟

b285869106/08 21:03的問題

b285869106/08 21:06以前有肯否兩說之爭

b285869106/08 21:07如果你採否定說的話,那麼執行措施就等同於程序行為,

b285869106/08 21:07依照行程法第174條的規定

b285869106/08 21:08只能跟執行名義一併提行政救濟

b285869106/08 21:10但是近來實務見解(聯席會議決議)都已經採肯定說,也就

b285869106/08 21:10是因為執行措施跟基礎處分(執行名義)所造成的損害是

b285869106/08 21:10個別發生,所以兩者要個別看待

b285869106/08 21:13而且在這一說之下,聲明異議被定性為“相當於訴願的程

b285869106/08 21:13序”(因為他是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就如同訴願也是向

b285869106/08 21:13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提起,兩者皆含有行政內部自我審查之意

b285869106/08 21:13涵),

b285869106/08 21:16抱歉看錯,你的問題是上級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

b285869106/08 21:20那是不是直接上級機關做出決定的時候直接撤銷執行處分

b285869106/08 21:20或是命原處分機關做成回復原狀的事實行為?

b285869106/08 21:36我自己是覺得按照現在的聯席會議決議體系來推,既然把聲

b285869106/08 21:36明異議當成訴願,那麼就看聲明異議的決定可不可以滿足你

b285869106/08 21:36的需求,如果不行,那就另外提撤銷或是一般給付,當然撤

b285869106/08 21:36銷那一條就會扯到跟國賠的雙軌制問題

litung101806/08 22:21我的見解:97+107聯席會議闡明聲明異議可提起行政訴訟

litung101806/08 22:21且異議程序相當經訴願程序。已執行完畢之va救濟方式

litung101806/08 22:21視能否回復原狀,可回復原狀打撤銷+公法上結果除去請

litung101806/08 22:21求,不可回復打確認訴訟。有誤請指教

lovelebron2406/08 22:29近來實務偏向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

superlawer06/08 23:30先看「執行措施性質」決定救濟方式,1、非處分性質,

superlawer06/08 23:30則再視其異議內容是否循行訴8一般給付訴訟附帶國賠訴

superlawer06/08 23:30訟。2、是處分性質,既已執行完畢,則再視是否已消滅

superlawer06/08 23:30,走行訴4或6確認va違法訴訟,再請求國賠。

superlawer06/08 23:35執行實務上,如果是針對處分性質之執行措施所提之異

superlawer06/08 23:35議,上級機關應會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就所認異議有理由

superlawer06/08 23:35時,直接明白表示。倘處分既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

superlawer06/08 23:35能,自僅得走確認va違法訴訟,再走國賠。以上淺見,如

superlawer06/08 23:35有誤,請多指正。

braveryhyde06/09 06:02上級都認為異議有理由了,還打訴訟?

litung101806/09 07:50不服聲明異議決定阿,最高行政法院97聯席會議決議

superlawer06/09 10:08聲明異議不停止行政執行,故處分如已執行完畢(例如

superlawer06/09 10:08拍賣查封物執行程序已終結)縱異議有理由,仍應有救

superlawer06/09 10:08濟之必要。

M4Tank06/09 11:19107.4.1決議:直接走行政訴訟

yuefan06/09 20:31等等,樓上很多人說走訴訟,可是107.4.1的前提是機關作成

yuefan06/09 20:31異議決定予以駁回耶,跟原po所言的相反,我自己是覺得第一

yuefan06/09 20:31次權利保護已經沒有爭訟實益,應該走第二次權利保護吧(就

yuefan06/09 20:32國賠)?畢竟都執行了是要撤銷什麼處分或是課於什麼義務?

yuefan06/09 20:32想問上面的各位為何要走訴訟?以及走什麼訴訟?

asd06506/10 00:50個人認為 聲明異議(相當訴願) >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

asd06506/10 00:55接著提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96條回復原狀

asd06506/10 01:20訴願路線:讓行政機關有自我審視機會。

asd06506/10 01:23訴訟路線:司法機關裁判行政行為(執行、訴願機關)是否合法

superlawer06/10 07:42原po 已限定「va已執行完畢,異議決定有理由」,既然

superlawer06/10 07:42已執行完畢,如果要國賠,也要先「確認」處分是違法

superlawer06/10 07:42的吧,因此異議決定有理由,總結來說好像一點意義也沒

superlawer06/10 07:42有。

yuefan06/10 14:41更正一下我自己的說法,其實以執行之處分仍然有爭訟實益,

yuefan06/10 14:41其在於確認處分違法,之後才能走國賠,至於要用確認或是撤

yuefan06/10 14:41銷,就如同super大講的要看處分是否以消滅(是否了結),

yuefan06/10 14:41整體來說我覺得super大跟我的想法是一樣的,這邊主管機關

yuefan06/10 14:41事後表示異議有理由好像沒什麼用了。

chungrew06/10 17:04幾位版友的意見存在相異處,究竟以何者為是?

chungrew06/10 17:05有沒有行政法強者或走行政訴訟的律師能說明其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