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信賴保護之期待利益
直接比較這兩題:
109地特三等行政法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
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B)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C)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答案:D
109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23 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
(B)法規適用對象單純之主觀願望或期待,應受保護
(C)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D)如人民提供不正確資料作為公權力行使依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答案:B
以前做到類似考題看到單純期待,無信賴行為,就是不受信賴保護。
但地特三等那題,卻有點顛覆以前的觀念。
阿摩有人提供解答......
就釋字第 605 號解釋析之,
凡符合「主觀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從而較釋字第 525 號解釋更為從寬認定。
請問以後遇到單純期待利益的敘述,是否都應該改成"應受信賴保護"?
(若是,那鐵路那題是否就沒有答案?)
還是說,地特三等那題的D選項還有另外的解釋?
還請高手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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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文的重要性 QQ
單純要件是信賴利益、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缺一不可"
若是如此,那鐵路那題錯在哪裡? 還是說單純期望利益 與 主觀期望 並不一樣!?
605是哪段解釋文提到凡符合主觀上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
保護?
下列這一段是阿摩有人提供的解答,也不知對錯。 D 釋字第605號 惟人民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並非一律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仍須視該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 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 尚未具備之要件是否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 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等因素決定之。 就釋字第 605 號解釋析之, 凡符合「主觀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從而較釋字第 525 號解釋更為從寬認定。
※ 編輯: liunhow (106.1.116.13 臺灣), 07/13/2021 12:15:05 ※ 編輯: liunhow (106.1.116.13 臺灣), 07/13/2021 12:19:55這是他的擬答,建議直接去看605的解釋
我有看到一段提及"依八十八年修正前之施行細則申請並取得提敘年資之權益, 因屬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故非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也就是說客觀上的合理期待是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若依鐵路那題,所以主觀上不能主張信賴保護。不知是否是這樣???
※ 編輯: liunhow (106.1.116.13 臺灣), 07/13/2021 12:26:35信賴表現是對國家行為有客觀上合理期待所產生的具體
行為,因此不只要有期待,還要有具體行為。除了滿足
信賴表現,還要滿足信賴基礎、信賴值得保護才有信賴
保護的適用。605理由書第三段應該能解決你的疑問
信賴保護要件,我知道。 但你看地特三等的題目, 他說只有單純期望,卻沒有提及信賴表現,理應不受保護。 但答案卻是錯的!! (就是不知道錯在哪 QQ)
※ 編輯: liunhow (106.1.116.13 臺灣), 07/13/2021 12:56:55人民為函釋的享有者,是客觀期待利益,並非單純期待
利益,D選項錯沒問題
單純期待利益不受保護是對的,只是人民對解釋性函釋所享有
的並非單純的期待利益
享有信賴利益非單純期待利益
選擇題是比較低層次的考試,相對作答就好
525的法規包含(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
感謝諸位前輩解答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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