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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信賴保護之期待利益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信賴保護之期待利益作者
jenore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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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直接比較這兩題:
: 109地特三等行政法
: 1 行政機關對於法規規範之意旨,
: 發布新的解釋性函釋而修正以往見解,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機關應考量人民對於原解釋函釋所享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 (B)基於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採行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規範
: (C)解釋性函釋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 (D)人民對於原解釋性函釋所享有者僅為單純的期待利益,並不受保護
: 答案:D
: 109鐵路員級法學知識
: 23 有關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為法治國原則
: (B)法規適用對象單純之主觀願望或期待,應受保護
: (C)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
: (D)如人民提供不正確資料作為公權力行使依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 答案:B
: 以前做到類似考題看到單純期待,無信賴行為,就是不受信賴保護。
: 但地特三等那題,卻有點顛覆以前的觀念。
: 阿摩有人提供解答......
: 就釋字第 605 號解釋析之,
: 凡符合「主觀上的期待」就可以主張信賴保護,
: 從而較釋字第 525 號解釋更為從寬認定。
: 請問以後遇到單純期待利益的敘述,是否都應該改成"應受信賴保護"?
: (若是,那鐵路那題是否就沒有答案?)
: 還是說,地特三等那題的D選項還有另外的解釋?
: 還請高手解答,感激不盡。


原則上函釋(解釋性行政規則)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對於屬官,依其權
限或職權,為了規範內部秩序及便於作業等目的,所為之一般、抽象性規定,並無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之效力。

但如果某函釋作成之後,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相同案件均為相同處理,且已行之有年,
此時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該函釋例外地具有外部效力。意即,禁止行政機關對
人民恣意地為差別待遇,而人民亦對該函釋產生信賴而可以之作為信賴基礎。(參照最
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0號判決自明:「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始依遺贈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為財政部76年5月6
日台財稅字第7571716號函釋在案。是稽徵實務上,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關於視為贈與案件,必也稽徵機關先行通知納稅人申報,逾限未申報者,始為相關裁罰。」)

據上論結,109地特三等行政法本題中的(D)選項明顯有誤,即應選之以符題旨。

**其實這邊有個答題技巧,板友們之後遇到相類狀況,可以用刪去法來作答。本題選項
(C)為基礎概念,所述正確不可選,先刪除之;而選項(A)、(B)與選項(D)間彼
此邏輯扞格,基於本考試為單選題,故本題作答即應選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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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noren (27.247.39.195 臺灣), 07/15/2021 02:04:19 ※ 編輯: jenoren (39.9.138.221 臺灣), 07/15/2021 09: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