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一題
關於本題的討論方向,提供一點想法。
所謂拍賣,指的是由拍賣人在公開出價的多數應買人中,選擇出價最高的人,與其訂立契約的買賣。一般來說,要達到最高價,可以是漸次往上加或漸次往下減。在前者情形,出賣人的拍賣表示通常應該解為是要約引誘,由應買人來出價才是要約。我國法對於拍賣的規範,原則上採取這種模式。此由民法第393條規範:「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第394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的規定可得而知。
不過,學者(劉春堂,民法債編各論上,頁153,103年10月)同時也指出,如果是訂有底價的情況,當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拍賣即因而成立,並無民法第394條的適用。因此,本題理解上的差別,應該就在於對於「設定起標價」的解讀。得否將其解為可接受的底
價,會影響本件得否適用民法第394條規定,並進而決定契約是否成立。
如果認為起標價的設定並無任何意義,本題將與一般的漸次升高出價的拍賣情況,並無差別。拍賣之表示僅只是要約引誘,應買的出價表示則是要約,拍賣人仍得視出價高低決定是否為承諾。若認為太低,依民法第394條規定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此時,丙的出價也會因為第395條規定,在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因為契約根本不成立,丙對於乙的主張當然就無理由。
上述的想法自然有其道理,也有規範依據。不過,上述想法如果放在本題,將形成的有趣現象是,因為契約根本未成立,所以丙無從主張契約上權利。這跟丙要對「誰」主張,並沒有關係。但題目的意思卻像是要檢討對於「乙」的主張有無理由。也因此,解讀上才會把設定起標價解為是底價,然後將已
經高於該起標價的應買表示,解為是承諾。在拍賣提前結束時,契約即因出價最高而為成立,進而得以檢討究竟契約成立在誰跟誰之間的問題。不過,這可能都是對於題目所問的過多的臆測而已。完全有可能採取拍賣物已被撤回,契約根本未成立。丙當然無從對於乙主張權利。
※ 引述《imymeyou (九品芝麻官)》之銘言:
: 題目: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乙在過農曆年時須回南部父母家七天,請求甲每天為乙餵魚而
: 將大門鑰匙交付甲,第一天甲如約前往餵魚後,在乙書桌前翻閱雜誌,發現乙在某知名拍賣
: 網站的帳號密碼。
: 甲隨即使用乙帳號登入網站,並以乙之名義拍賣限量紀念幣一組,並設定自1元起標。在拍
: 賣第五天,丙出價8000元,暫居出價最高位,但當晚拍賣提前結束。在拍賣預定期限14天屆
: 滿後不久,丙找到乙,並主張其係該市價3萬元紀念幣拍賣的最高出價者,雙方已成立買賣
: 契約,乙負有交付紀念幣之義務,乙否認雙方成立契約。請說明:丙對乙之主張在法律上有
: 無理由?
: 張璐解題書說:標賣之表示應為要約,出價者即為承諾,是本件應由丙得標。
: 但民法394規定,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表示而撤回。3
: 95條規定應買人所為之應買表示,於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 我不太了解為什麼解題書是說,本件由丙得標,民法394規定得撤回,395說應買表示失效,
: 那本件既然已經撤回,怎麼還有丙得標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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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老師推
推
謝謝售後服務
謝謝老師!
老師推
也因此,解讀上才會把設定起標價解為是底價,然後將已經
高於該起標價的應買表示,解為是承諾。在拍賣提前結束時
,契約即因出價最高而為成立。
老師好:針對這一段說明仍有不解之處,依老師說明即係拍
賣底價解為要約,出價高於底價即為承諾表示。
但於本題情形中,底價設定為1元,等於只要有人出價高於1
元,雙方契約即因要約承諾而達成雙方意思合致,即為成立
買賣契約。那後續出價之人如何能夠在為成立契約?難道後
出價者即類似為一物二賣之情形?
例如,底價1元,一開始有人出價100,依前開低於底價即為
意思合致之見解,後續再有人出價1000時,該出價之應買表
示效力何解?
「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請參閱上面這裡。
哇,原波竟然釣出本尊親自解題XD
個人比較傾向張璐老師的解法,題幹的敘述,在考試上絕大
多數都是有其意涵的!
了解!所以是限於最高出價高於底價時,才能解為意思表示
合致,並非一有出價高於底價之情形即認為買賣契約成立!
感謝老師解答。豁然開朗!
推
推老師!
其實也有學者(恩師QQ)寫文章也是這樣認為
參見:李淑如,網路拍賣契約成立、生效與撤銷等基本
問題之研究
補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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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今天的訪談一些重點更詳細點說就是現在倉庫標價分目前出價(c/o)跟直購價(b/o) Chris不希望買家可以進入某個交易所找到想要的東西後按下購買就完成交易 對於買家來說獲得想要的物品太簡單了,這是GGG的底線 所以直購價(b/o)的部分不太可能會有優化 Chris能接受變成拍賣的是關於出價(c/o)的部分15
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2
日本Yahoo拍賣下標疑問大家好,小弟第一次碰拍賣下標,想請教各位一個蠢問題Orz 小弟是使用Buyee進行下標, 目前下標了4件物品, 有兩件只要金額比原本高直接下標就成功, 但是另外兩件只要一下標,目前金額就會跳到比我出價高一點點,X
[問卦] 網路標錯價,怎麼感覺法院偏袒廠商???我們中國的民法 契約大部分的權利義務, 是從提出要約開始 可是現在, 法官把廠商網路標價, 解為 "要約的引誘" (要約的前置階段),2
[問卦] 現在還有人玩拍賣的競標嗎以前拍賣網站剛起來的時候賣個東西, 要設定起標價 直購價 競標區間等等, 讓人家過來bid 停產的中古品也真跑到國外的那邊照著遊戲規則玩, 請朋友幫忙出價和email聯繫。2
[問題] buyee代標yahoo的預約下標金額請問buyee代標yahoo拍賣的預約下標規則 這是buyee的說明:預約下標是於拍賣結束前約五分鐘向商品進行下標的。 請問設定的預約下標金額是從目前拍賣場的出價慢慢往上增加 最高只會出到預約下標金額 類似台灣yahoo拍賣的自動出價 還是拍賣結束五分鐘直接出價設定的預約下標金額?1
[課業] 關於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王澤鑑老師 民法總則(202009)頁401之例題 甲中風,行動不便,向乙訂購為其量身訂做的輪椅。於三月三日發出,於三月 四日到達乙前,甲死亡。 乙不知甲死亡之事,用傳真表示承諾並馬上購買材料準備製作輪椅。 而後甲的兒子丙通知乙其父死亡之事。-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