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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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4.15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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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5:53:04
推
告訴—>告訴權人 起訴—>檢察官
那如果是我舉例的第三題呢? 有告訴權人告訴後有檢察官起訴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01:51→
通姦就除罪化了呀
我知道 那如果改成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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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27:47
應該說告訴乃論之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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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只需申告犯罪事實 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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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相對告乃不同 不須指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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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又沒起訴 怎麼會有無罪判決
有啊 例子三是起訴後丁抗辯違反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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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57:13
被告複數就不是單一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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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不是告訴不可分裡的主觀不可分嗎,這個章節真的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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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跟公訴是兩馬子事 混在一起談就爆炸
推
告訴不可分甲告訴丙不就及於丁 檢察官起訴丙丁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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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推
告訴跟起訴搞混了??
推
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 討論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
犯罪人數有數人,縱使犯罪事實單一,實為數訴,
→
對其一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討論告訴不可分
推
單一案件不可分 與 告訴不可分 是不一樣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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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4
:----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16
因為通姦除罪化了,而且我覺得你把案件單一性的概念搞混了,所以我幫妳換成兩個情境 ----- 情境1 甲對乙丙提出普通傷害告訴,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後,發現事實上當時傷害甲的人其實是丙 丁
爆
Re: [閒聊] 給想打侵害配偶權的你一些參考我塵世迷途小律師啦 你知道告訴主觀不可分嗎? 刑事訴訟法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本案原PO告了老公,在檢察官眼裡她等於同時也對A提告,檢察官也會辦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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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罪有罪不可分的疑問[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想請教各位大大關於有罪有罪不可分的問題,假設檢察官就裁判上一罪之A部分起訴B部分 未起訴,審理時法官認為A部分有罪B部分無罪,依實務見解(參最高107台上2696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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