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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司律今年刑法似乎蠻簡單的?

看板Examination標題[心得] 司律今年刑法似乎蠻簡單的?作者
bota
(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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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應該成立兩個殺人罪,
一個公共危險罪?

二, 至於乙堆放雜物,

讓甲可以放火, 感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因為一般的情形下, 在走道堆放雜物, 並不會造成人被燒死
且, 乙在堆得當下,也沒辦法預見甲會去放火

所以乙無罪


這個方向去寫ok嗎?

比如說甲要討論毀損罪嗎? 燒毀兩棟房子(獨立燃燒說, 重
要部份開始燃燒說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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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ta (49.216.136.121 臺灣), 12/27/2021 19:55:33

pt897212/27 19:56我自己有討論毀損罪

pt897212/27 19:56放火與毀損的競合應該是個要處理的爭點

happystuid12/27 20:13我自己是寫,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還有中性

happystuid12/27 20:13職業行為是否成立幫助犯

king5012812/27 20:27小弟覺得除了比較沒有爭議的罪名以外,主要考點應該是

king5012812/27 20:27燒燬的定義、結果提前的因果歷程錯誤、收費設備詐欺罪

king5012812/27 20:28的不正方法、另外不太確定有沒有考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

king5012812/27 20:28圖之不同解釋,但還是在稍作分析後,我還是有討論…。

king5012812/27 20:30另外還有中性幫助,但考完才想到應該也是要討論有無其

king5012812/27 20:30他罪名成立的可能…。

nagnukiy12/27 20:32乙我是用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因為「長期」堆放雜物在

nagnukiy12/27 20:32防火巷,基本上一定會有阻礙逃生或增加火災危險的預見可

nagnukiy12/27 20:32能性,乙製造這個危險,且B被燒死的結果正是在這個風險

nagnukiy12/27 20:32中實現的(甲點燃雜物燒房子),並且乙堆放雜物在B被燒

nagnukiy12/27 20:32死事件中也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原因

dabin23212/27 20:33通常覺得簡單 很可能漏寫爭點...

nagnukiy12/27 20:33另外甲我有討論毀損(機車跟乙的雜物)跟毀壞建物罪

nagnukiy12/27 20:36請問結果提前的因果錯誤是指A跳樓死亡那段嗎?那個我是

nagnukiy12/27 20:36寫結果雖與預想不同,但係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所以仍成立

nagnukiy12/27 20:36故意,就沒了XD

happystuid12/27 20:42乙的話我討論三個,阻塞逃生通道、阻塞逃生通道的加

happystuid12/27 20:42重結果犯(不成立)、殺人罪幫助犯(不成立)

happystuid12/27 20:44甲討論結果提前發生,是因為題目有說甲希望A被火燒死

happystuid12/27 20:44,但是甲是跳樓死掉,可能主觀上反應有出入,所以有去

happystuid12/27 20:44討論,個人想法

ptk981110712/27 20:57我是寫延後發生欸 因為我覺得甲可能會覺得他應該會先

ptk981110712/27 20:57被燒死 而不是被逼到跳樓

ptk981110712/27 20:58阻塞逃生通道那個沒寫 我有寫中性行為幫助

perfect0711712/27 21:06我也寫結果延後發生

watermom556612/27 21:18請問二試啥時放榜?

king5012812/27 21:36我覺得結果提前或延後應該都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小弟是

king5012812/27 21:36因為題目有說到:「A…,撐到面臨火焚最後一刻,不得已

king5012812/27 21:36往樓下一跳…」,因此我個人判斷出題者心證應該是A既然

king5012812/27 21:36為了避免等等面臨火焚而被燒死,而「提前」選擇跳樓,

king5012812/27 21:36且A最後也因跳樓而死,因此屬於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

king5012812/27 21:36錯誤。

ptk981110712/27 21:38那我寫延後怎麼辦......

king5012812/27 21:48我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啦,考完了就先休息吧。

lawyer9412/27 22:03申論的彈性就在,即便結論寫錯,老師看到你的推理不錯,

lawyer9412/27 22:03還是會給分,以前我有一題確定寫錯,結果還莫名其妙拿高

lawyer9412/27 22:03分...

alg12/27 22:32是不是有考到排他互斥構成要件那個啊

alg12/27 22:32機車 vs 房屋

pt897212/27 23:09我認為結果到底是提前或延後根本沒差,實際上都只是能否

pt897212/27 23:09阻卻「客觀歸責」、「故意既遂歸責」的問題而已

qoo5389512/27 23:43有考許恒達老師的文章唷~~

howard84053112/28 00:00我也是寫提前發生欸 不過結論甲還是成立本罪 ☺

apple9412/28 00:27提前/延後發生,不是雙行為才要特別討論的嗎?

gs112/28 01:36防火巷是防止火延燒到其他房子 跟森林大火劈出一條止火線一樣

gs112/28 01:36不是拿來逃生的吧

gs112/28 01:392016年還修正成防火隔間 不知道出題老師知不知道就是了

dabin23212/28 02:20我也是因為他是單行為 才沒寫欸...

a981060112/28 07:19那邊是考 故意的對應原則吧

ptk981110712/28 07:52用錯誤跟對應都可以解吧 觀察角度不同 (己見

pkgameover12/28 08:01甲至少可以開6-8個標題...(拍拍)

king5012812/28 08:04同意樓上,個人覺得關鍵在於如何處理甲主觀上認為A火焚

king5012812/28 08:04而死跟實際上跳樓而死的問題,只要有點出此爭點,只要

king5012812/28 08:04敘述有理我覺得分數也一定都會有;至於單雙行為的部分

king5012812/28 08:04,個人淺見覺得因果歷程的錯誤其實本質就是在討論行為

king5012812/28 08:04人的故意係否會因為該錯誤而受到影響,所以單雙行為本

king5012812/28 08:04身不是重點,只是某些經典案例中,常常是以前行為實行

king5012812/28 08:04完畢後,結果沒發生,但行為人誤以為已發生了,所以才

king5012812/28 08:04有後行為,而行為人最後係後行為才死去,但不代表只有

king5012812/28 08:04雙行為才能討論此爭點,而應該是只要於客觀上被害人死

king5012812/28 08:04亡原因與行為人主觀上想像有不同時就應該討論才對。

king5012812/28 08:05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nhshlebron0112/28 10:17個人覺得點超多超爆多超難欸!不用寫到沒收的部分

nhshlebron0112/28 10:17嗎@@?甲開車跑來跑去來犯罪、還有100元的不法利得

nhshlebron0112/28 10:17。競合那邊還有連續犯已經刪除的點@@

skywendy12/28 10:19不用吧,考題沒問沒收

apple9412/28 10:23個人想法是因為雙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延後發

apple9412/28 10:23生,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單行為時討論是否影響故意/過

apple9412/28 10:23失就好

nhshlebron0112/28 10:24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沒錯,但題目問的是刑事責任

nhshlebron0112/28 10:24,可能要看怎麼去理解「刑事責任」了@@

ptk981110712/28 10:33沒問不用寫吧

nunugogo12/28 10:52沒收沒特別問應該不用寫吧?想問刑訴第三小題考點是什

nunugogo12/28 10:52麼壓?

breeze102212/28 11:09沒收上訴效力不及本案 還有法官職權沒收 ?

breeze102212/28 11:11還有348第3項 個人淺見

KumaLing12/28 11:11刑訴第三小題是考沒收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吧

KumaLing12/28 11:11 題目不是暗示的很明顯嗎0.0

king5012812/28 11:48刑訴第三題考的主要爭點我個人覺得應該是沒收有無不利

king5012812/28 11:48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另外一個比較小的爭點應該是參與

king5012812/28 11:48人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刑訴455-27)

nagnukiy12/28 12:09怎麼看大家解題的部分都是我有讀到沒寫到的呢XDD QQ

pigangel123412/28 18:34跟提前延後沒關係吧 這不是單行為因果歷程錯誤嗎

ptk981110712/28 19:12看大家的討論其實我覺得這也是刑法很奇妙的地方

ptk981110712/28 19:12同一件事實 大家的解讀都不同XD

b02020212/28 19:23我寫放火有人+毀損致死+殺人+放火燒車+毀損,第二個人就同

b02020212/28 19:24上快速寫,再來就是不構成不正方法+構成竊取,最後寫沒有

b02020212/28 19:24不作為殺人,風險沒有合理正常實現,第一個我也寫因果歷程

b02020212/28 19:25偏差耶!沒收我是先寫傳統上訴不可分+修法,還有參與沒收

b02020212/28 19:25本來就可分,所以有37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超出範圍,再來

b02020212/28 19:25是有準用被告權利+審判程序,當然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其實

b02020212/28 19:26可以寫更多但被刑法&刑訴第一題耽擱了,哀

apple9412/28 19:34沒收應該是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pigangel123412/28 19:51沒收沒適用ㄅ

ptk981110712/28 20:02沒收沒 那題應該是判決合法

b02020212/28 20:10不過他爭執的是自己參與沒收的部分 與被告的不一樣吧?

b02020212/28 20:10但也可能我寫錯了哈哈

king5012812/28 20:54沒收個人覺得基於去從刑化,故與刑罰性質不同,以及沒

king5012812/28 20:54收的立法意旨下,應該採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較

king5012812/28 20:55為妥適,但我覺得可以也從準用未必完全準用以及憲法明

king5012812/28 20:55文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下,去肯定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也

king5012812/28 20:55是沒有問題的,論述邏輯一致就行。

dreamsletter12/28 21:11不只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你根本完全沒給他程序保障耶

F7mini15812/28 21:50刑訴沒收那題不是林鈺雄的實例題嗎

a981060112/30 08:53我覺得不行欸 因為林老師的實例書有提到 縱使有不利變

a981060112/30 08:53更禁止的適用 亦可以以370但書 而不違反不利變更禁止(

a981060112/30 08:53違法未適用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