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想請教大家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
成立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但是紀綱老師的解題書是甲對A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旭律師的解題書則是甲成立刑法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不知道是我的觀念哪裡出問題了?
麻煩指點迷津,謝謝 ><
還有我買旭律師的刑法解題書,有發現一些錯誤
不知道有沒有人買這本也有發現的呢?
https://imgur.com/aos0l3A
https://imgur.com/ICYfZjs
https://imgur.com/uefHcLk
--
這篇有討論到這個爭點 旭律師也有出來回答
這題就擇一因果關係摻打擊錯誤,
一行為實現對丙的殺人未遂及對A的過失致死,為想像競合,
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處斷。
看了樓上D卡連結,旭有重解題。
不過旭原擬答的結果歸責,有地方不是很瞭,無法預料另有
丁下毒,跟A會死亡有何干?說理上應該是無法預料A會來吃
(紀的說理),但這講話也是很科科,最好法官大人會採,雖
然別人的東西一般人不會去偷吃,但彼此認識的人不會好友
分享嗎?
再審題一次,印象理論的著墨甲將掺足量致死劇毒的巧克力
送至丙公司(丙之支配範圍)該當著手,似乎也是本題的給分
重點...XD
我應該會先寫(一)甲對A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然後在這裡
先提一下擇一因果是採修正因果關係 所以甲對於死亡的結
果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關係。但甲主觀上對A沒有殺人故
意 所以不成立殺人既遂。
(二)->因為甲對A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但主觀不該當 所以
接下來討論過失致死罪
結論是成立
(三)而甲對丙則是主觀該當但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
討論殺人未遂
但我刑總真的沒很強 希望各位鞭小力一點
李允呈的解題書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我思考流程是這樣 但這個是把打擊錯誤當成因果歷程錯誤
的寫法 而不是通說的具體符合說(我自己是覺得具體符合
說很像在背公式所以不太愛用)
啊抱歉條號寫錯 應該是271
駱羿課本亦是解等價客錯、殺人既遂
這題甲對A有間接故意成立殺人既遂
現在問題核心在於到底是打錯、客錯,還是因果歷程錯誤吧
,擇定的問題不同相應的寫的方式也不同,如果客錯,根本
就沒有過失的問題,因為還是有對A的故意,如果是打錯,
則需討論有無預見他人吃掉的可能,甚至你也要寫說,因為
丙是商業人士,有應酬需求,基本上能預見給別人吃的情形
,因此自始就有擇一故意也未嘗不可,傾向不解因果歷程錯
誤,因為本題結果完全發生在不同人身上,不符合因果歷程
通常是在處理打對人但方式改變的問題
所以前提要件是:先決定甲的故意個數,如果對複述人有故
意,則有擇一故意,不用討論錯誤,直接論有殺人既遂和殺
人未遂,如果只對丙有故意,則論是客錯或打錯,本題寄出
後已經著手,才遭遇變故,應往打錯方向處理,而丙為商業
人士,這種好東西應酬的可能性很高,屬於客觀得預見,但
依題示主觀上好像沒有預見,所以也不成立過失,最後只成
立偽造署押、對丙殺人未遂、對A不成立犯罪,以上初解
在未遂裡面討論擇一因果關係根本奇怪 結果就已經不發生了
回樓上,是奇怪,但你不提到,就虧啊,因為題目很明顯就
是要你點出來,爭點在那有配分,還是有寫就有分,你要不
寫嗎?或者說,如果你堅持覺得在未遂討論會很奇怪,那可
以放在過失那部分啊,反正你確定有因果,但無預見可能而
無過失,還是均討論到了
把對A的部分盡量解成過失致死,再討論擇一故意比較
保險
寫錯,是擇一因果關係
天啊!這題看似簡單,沒想到這麼難Qq
是等價客錯 你已預期吃到巧克力的人會死
而且過失犯沒有間接正犯…
回覆樓上,如果你寫法是「反正吃下去的會死」那就比較偏
擇一故意,便不會有錯誤喔,因為自始就是要讓吃下的人死
,行為人故意未特定於某人
另外,本題怎麼會有間接正犯的問題,這種題型,寄東西給
人,學理上叫做隔離犯,遠程控制因果進行,無涉間正問題
回樓上 我的話先討論既遂 擇一因果
至於故意部分 我會認為下毒送甜點 具備不確定故意
退步討論 若不具故意 未遂 行為已著手
最後討論對A的276 故意跟過失不一定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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