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競合論的問題
大家好,最近唸書有一個點搞不太懂,那就是與罰的前/後行為、法條競合與牽連犯的問題。
用幾個例子說明我的疑惑:
1. 甲犯竊盜罪,後為脫免逮捕而施以強制力,使人無法抗拒。這時候竊盜罪與準強盜罪是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那可以說竊盜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
2.甲擊破路邊某車之車窗,竊取車內財物。這時候毀損罪是與罰的前行為嗎?還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3.甲偷走米酒後喝光光,此時僅成立竊盜罪,而侵占罪是與罰的後行為?
競合真的好難,先謝謝大家的解答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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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米酒後喝光應該跟侵占無關吧?
我的想法是在競合論裡面用與罰的後行為使其不成罪。還是這樣多此一舉?還是根本不必也不需討論侵占罪成立與否? 又或者換個方式問,偷完花瓶後把花瓶砸碎,這時候毀損罪應該論與罰的後行為不成罪,而只成立竊盜罪一罪而已是嗎? 手機編輯都會吃掉一堆字好困擾@@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2:17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4:32 ※ 編輯: wcc0220 (218.164.54.102 臺灣), 01/19/2022 18:46:37我認為你應該是不太理解「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基本上不
是你覺得有兩個行為,刑法上就評價兩個行為,例如,第二個
例子,敲破窗戶偷東西,在刑法應該只會被評價成一個行為,
故只可能是法條競合或是想像競合,而我認為應該是法條競合
。
我覺得你要先會區分案例裡面,加害人的行為到底是一個還是
數個,一個的話就能只能是法條或是想像,數個行為才有與罰
的前後行為跟數罪併罰的問題。大概是這樣~有錯請樓下補充
!
樓上,我大致了解你說的從行為數去討論競合的判斷方法了
,謝謝回答。
推樓上所言,競合論的起點與核心在行為數
簡單區分的話:
一行為→一法益→法條競合
一行為→數法益→想像競合
數行為→一法益→與罰前/後行為
數行為→數法益→數罪併罰
例子1,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法條競合
例子2,同上
例子3,非競合,構成要件不同。侵占罪要有合法占有權源
。如果竊取花瓶,事後再打破,我覺得是數罪併罰,犯意個
別。
牽連犯新法廢除了,回歸行為數與法益數判斷,可能為想競
,也可能為數罪併罰。
我更正一下第二個例子的想法,我覺得敲破窗戶跟偷東西應該
是刑法上兩個行為,剛剛以為會是法的行為單數,但翻一下書
好像不是,這樣的話我覺得應該是毀損跟竊盜數罪併罰。有錯
請指正!
例子2,我的想法如下,如有有錯誤,還勞煩前輩指正
為了不法所有他人財物,而從事竊取行為,從事數個行為,
時空上若難以區分,為接續犯,是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
法益,若同屬一人所有,則為一法益的侵害,屬於法條競合
的態樣。
打破窗戶的行為、竊取財物的行為,透過接續犯的意義解釋
為一行為。侵害法益為財產法益,法益數單一,為法條競合
。故依刑法加重竊盜罪第1項2款論處。
NL的分類很簡單易懂。
回NL大,確實,如果以接續犯的概念來說,如果數行為無法強
行分割,又侵害同一法益,為法條競合無誤,但我剛剛是在想
,通常接續犯都是用在例如說:連續偷同一個人的東西,成立
竊盜之接續犯,只論一個竊盜罪;又或是短時間內,一直吸食
毒品,觸犯毒品危害……等同一種行為上,如果破壞窗戶跟竊
盜一起做,我覺得是否無法強行分割此兩種行為尚有可議,結
論是,我其實覺得兩個結論都可以,法條競合(認為行為無法
強行分割)或是數罪併罰(認為行為可以算是數行為)可能可
以在國考上寫出來?實務部分我是不太清楚,但就競合這塊其
實實務也常常意見分歧,我覺得兩個答案都有成立的空間,競
合結論不同好像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觀
點?
我瞭解yu大的意思。不過破壞窗戶再偷東西;規定在321條
加重竊盜的1項2款,實務目前認為毀損的罪質已結合於該條
中,所以沒有數罪併罰的餘地。若個案是打破窗戶後,見到
值錢物品另行起意,確實為數罪併罰的關係。所以同意您的
觀點。
2.甲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時空上密切地以數個舉動,侵
害數個非專屬之財產法益,應以一行為論,惟此行為侵害
的法益間無包含關係(被毀的車與被偷的財物無法相互包含
),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擇一重處斷。
不懂怎麼競合的話建議查判決
Lin大,車窗跟裡面的東西是同人所有,侵害的法益應該只有
該人的財產法益吧(單個法益),應該不會是想像競合吧?
先持有他人之物,意圖不法所有才會構成侵占
財產法益個數應視監督權個數判斷,於此車輛跟車內財物同
屬一人所有,固然係單一財產法益,但兩罪間無包含關係,
仍屬想像競合。個人淺見。
競合真的很複雜,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為想像競合,一行
為侵害數法益法條競合,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與罰前
後行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數罪併罰,這些前面都有
人說過了。
但前提是你要先學會判定行為數,有自然意義下的一行
為、自然行為單數、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等,都是要先理
解的概念。
再來是對於各種不同的競合,學說實務其實都會有不同
的見解,挑自己喜歡的就好。
謝謝Lin大的講解,其實我本身也知道判斷法益是否同一只是
一種比較粗糙的判斷方式,最重要仍然在是否可以充分評價上
(亦即如您所說是否具有通常的做法包含關係),林山田老師
亦支持此論點,謝謝您的講解,讓我對於競合有更深的體悟!
謝謝各位的解答與討論,也謝謝樓上i 大提供另一個觀點思
考競合。發現一個題目,可能存在數種解答,但相信討論和
思考就會進步。祝福樓上各位大大考試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