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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判例制度被廢除,法官不受拘,考生還要考?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時間推噓15 推:15 噓:0 →:102

KAWABONGGA: 你先想想看為何判例制度會被廢除,廢除理由為何,再05/20 12:04
KAWABONGGA: 看看你這篇文,你就會有答案了 05/20 12:04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2528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為避免大法庭成員皆由資深庭長擔任,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大法庭庭員兼任庭長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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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大的提醒,查了一下司法院的說法。

其很明確地說:"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

既然如此以往的判例和一般判決無異之後,

就和其他判決"一樣重要",就沒有"比較重要"了。

若還有人說,過去曾是判例的判決仍是"相對重要"的實務見解,

應該是修法前的固有觀念的殘存,實與現在立法意旨有違。

以上推論,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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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1.24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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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Donalds05/21 11:07考生不用管那麼多……

考試方向不應該跟現行實務制度契合嗎?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1:20:44

n633509705/21 11:31好 都不用讀

deign05/21 12:09行政官的話的效力?看看CLOCK

MosDonalds05/21 12:20你大學是不是 不是唸法律系的

MosDonalds05/21 12:20實務運作跟國考不一樣我以為大三就會知道了

可是問題是...已經修法了,考試的趨勢也是要配合修法的意旨,難道不是嗎?

final971105/21 12:48你是考生就不要當自己是法官了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3:18:38

MosDonalds05/21 14:18現況就是考試是考試 實務是實務 END

MosDonalds05/21 14:18那些實務見解還是有實質上的影響力

MosDonalds05/21 14:18你想考上就還是要記

MosDonalds05/21 14:25如果你已經是地院法官只是來這邊反串覺得你的判決應

MosDonalds05/21 14:25該被受重視,那當我沒說

Flora101205/21 14:53判例見解經過多年來最高法院見解反覆援用,即使在107

Flora101205/21 14:53年修正法院組織法第57-1、使無全文可資參照的舊判例停

Flora101205/21 14:53止適用之後,仍然代表實務上的穩定見解。基本上,不只

Flora101205/21 14:53在考試上,就連做學術研究時,「最高法院見解」都有很

Flora101205/21 14:53重要的參考價值,而下級審見解某種程度上與學說見解的

Flora101205/21 14:53參考性差不多—這是我曾與教授討論的結果

Flora101205/21 14:56以考試來說,其實任何最高法院見解都很有可能成為國考

Flora101205/21 14:56或法研所的題目:比如109高考法制之於106台上1148(交

Flora101205/21 14:56易安全義務)、108司律之於105台上2111(代償請求權、

Flora101205/21 14:56消滅時效相關爭議)、110司律之於109台上95(本生父母

Flora101205/21 14:56得否為遺囑見證人),連不是判例、未必會在未來形成穩

Flora101205/21 14:56定見解而可能被推翻的最高法院裁判都有相當重要性了,

Flora101205/21 14:56遑論數十年以來一直被反覆援引利用的舊判例?

Flora101205/21 14:59就像之前版友說過的,舊判例的61台再186例、33上4810

Flora101205/21 14:59例、或者認為民法188之「受僱人」不限於具有法律上僱

Flora101205/21 14:59傭契約關係的57台上1663例,即使在今日它們理論上僅具

Flora101205/21 14:59有相當於一般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但其在實務見解的指

Flora101205/21 14:59標性地位仍然屹立不搖、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鬆動見解的

Flora101205/21 14:59徵兆

Flora101205/21 15:02如果你認為「判例不再是判例」就沒有準備的必要,那你

Flora101205/21 15:02可能也對近年的考試趨勢不甚瞭解,甚至不知道不少考生

Flora101205/21 15:02會在考前花費相當心力準備最高院近年定期編選的「具有

Flora101205/21 15:02參考價值裁判」;而如106台上1148這種指標性判決,雖

Flora101205/21 15:02然未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但它卻是被公認為在近年國

Flora101205/21 15:02考都有高度重要性的實務見解,不會因為它「只是其中一

Flora101205/21 15:02個最高法院判決」而削弱在考試準備上的重要地位

Flora101205/21 15:08至於如果你還想問「為什麼最高法院的見解那麼重要」

Flora101205/21 15:08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終審法院啊,它可以下級審法律見解

Flora101205/21 15:08違誤、廢棄下級審的判決,所以最高院見解不論在學術或

Flora101205/21 15:08考試上都超級重要、它就是實務的指標性見解

您說的在舊制時代我完全認同。 但新制實施後,下級審推翻舊見解的情況陸陸續續應該會更多,有些讓人錯亂的感覺。 且即便在舊制的時候,仍有一些判例就已是被學界批評的,改制後是否更弱化?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5:44:34

n633509705/21 15:50所以61台再186你要背還是不背ㄚ

能讀能記當然是儘量。 只是改制之後,心態上有點彆扭。 動機被削弱了。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5:53:12

Flora101205/21 16:34下級審見解只要沒被最高法院採用、也就是終審法院見解

Flora101205/21 16:34沒有被變更的話,都只有相當於學說見解的參考價值(by

Flora101205/21 16:34教授)—真正具有實務見解代表性地位的只有「最高法院

Flora101205/21 16:34見解」,你要先認清「下級審裁判」與「最高法院裁判」

Flora101205/21 16:34重要性的顯著差別 下級審裁判就算是在判例制度尚存時

Flora101205/21 16:34也常常挑戰判例或沒有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見解啊,

Flora101205/21 16:34但又so what?

Flora101205/21 16:35一言以蔽之,懶人包:最高法院見解都很重要,最高法院

Flora101205/21 16:35的穩定見解(以過去的判例為代表)當然超級重要

Flora101205/21 16:36其實看到後來我有點不知道你想問什麼,你想從版友這邊

Flora101205/21 16:36得到「判例已經不重要了」的答案、然後讓自己能心安理

Flora101205/21 16:36得的少花時間記判例見解嗎?

Flora101205/21 16:40那我可以跟你說:判例決議的考生重要性都不會降低,自

Flora101205/21 16:40107年年底廢除後的108司律民法民訴一(106.3決議)、1

Flora101205/21 16:4009司律民法民訴一(67.2決議)、110司律民法民訴二(6

Flora101205/21 16:401台再186例)、110司律刑法刑訴(107.1刑庭決議、106.

Flora101205/21 16:408刑庭決議與106.12刑庭決議),無一不涉及已走入歷史

Flora101205/21 16:40、被大法庭新制取代的過往判例決議,而同時你也多了更

Flora101205/21 16:40多的實務見解要記(大法庭裁定、具參考價值裁判、乃至

Flora101205/21 16:40一般最高法院判決)

Flora101205/21 16:43上面應該是判例決議的「考試」重要性,而非「考生」重

Flora101205/21 16:43要性(打錯字)

Flora101205/21 16:48對了,還有108司律民法民訴二的33上4810例、52台上193

Flora101205/21 16:480例,評分要點中甚至講明「考生應寫出實務上的穩定見

Flora101205/21 16:48解」、否則難以獲得高分喔。由此可見判例決議見解在考

Flora101205/21 16:48試上仍具有很高的重要性

Flora101205/21 16:52另外,我覺得正是因為過往穩定的實務見解(判例、決議

Flora101205/21 16:52)備受學者或下級審挑戰,有在學理上反覆探討其妥當與

Flora101205/21 16:52否的空間,才更有考試價值吧!如此就可以測驗出考生的

Flora101205/21 16:52論述和評析能力,看看你就算要批判判例決議、是否具有

Flora101205/21 16:52足夠的論理能力~

感謝您耐心回覆。 OK,反正目的就是考試的時候,能掰得出東西說服閱卷老師,覺得考生言之有物就對了。 而過往判例就算已無法律上的拘束力,仍是考生下筆的靈感來源。所以還是要看!

※ 編輯: MrTaxes (1.200.21.249 臺灣), 05/21/2022 18:52:55

cyora05/21 21:31現實而言,敢不理最高院判例見解的下級法院判決就是少啊,

cyora05/21 21:31否則被撤銷廢棄的機會大,何必呢?而且判例絕大部分都是有

cyora05/21 21:31道理(符合經驗或論理)的,考試的題目又都是設計過的,寫

cyora05/21 21:32的出判例意旨自然代表你對這法律爭議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cyora05/21 21:42請想想,司律考試的目的是要選出實務人材,對於終審法院

cyora05/21 21:42的意見自然希望考生要有一定的熟悉度。判例合理與否可以挑

cyora05/21 21:42戰,不過我覺得那是執業後面對個案事實涵攝法律時再去作的

cyora05/21 21:42事。

KAWABONGGA05/22 01:26尷尬,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當初會廢掉判

KAWABONGGA05/22 01:26例最大原因是因為有妨害法官獨立性之嫌,跟其重不重

KAWABONGGA05/22 01:26要搭不上邊,你仔細看你貼上來呂太郎老師的話也隱約

KAWABONGGA05/22 01:26的透露此意旨

andylin201105/22 13:29我覺得Mr大可能搞錯了考試出題的作法了

andylin201105/22 13:29你大可以上去查考選部公布的考試評分要點 學者給分是

andylin201105/22 13:29要你點出各說見解以及你採這個見解的理由 再用你的擬

andylin201105/22 13:29答來評斷出你對於整個爭點的了解 以及法規體系建構的

andylin201105/22 13:29完整性

andylin201105/22 13:29是不是判例又如何

andylin201105/22 13:29許多判例的見解 也是學說實務上有爭議的問題 之前是

andylin201105/22 13:29靠判例跟決議來使實務統一見解

andylin201105/22 13:29現在則是靠大法庭

andylin201105/22 13:29但是原本的那些問題仍然存在

andylin201105/22 13:29也不失為是一個重要爭點

andylin201105/22 13:29即使是大法庭的判決

andylin201105/22 13:29那也不過是對其他法院的拘束效力而已

andylin201105/22 13:29學者依舊可以批評

andylin201105/22 13:29最近大法庭做的累犯舉證責任

andylin201105/22 13:29各界就討論的很激烈

andylin201105/22 13:29即使是現在已經完成修法了

andylin201105/22 13:29學者一樣可以罵法律修的不好

andylin201105/22 13:29出題上至少可以出新舊法的題型

andylin201105/22 13:29尤其像是決議 座談會更是熱門出題方向

andylin201105/22 13:29只要稍作修改就能當作考題

andylin201105/22 13:29至於是不是有拘束力 那不是你現階段在應考階段應考量

andylin201105/22 13:29的事

andylin201105/22 13:29即使你的擬答不採判例或決議看法 只要理由充分也不會

andylin201105/22 13:29

andylin201105/22 13:29低分

MosDonalds05/22 15:24我就覺得這篇的原poMr大其實是地院法官阿

MosDonalds05/22 15:24所以才會一直好奇地院判決在現在國考的地位

MosDonalds05/22 15:24一般考生哪裡那麼閒

palewalker05/25 14:26可能是想尋找一個標吧,可以理解,可是法律考試不是考

palewalker05/25 14:26背書,而是原則理解與運用。而且相較起實務來,考生的

palewalker05/25 14:26答案是可以比較天馬行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