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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判斷法條是否為請求權基礎的最好記方式?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判斷法條是否為請求權基礎的最好記方式?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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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在僱用人因受雇人的故意過失而負連帶責任的情況

通常會有兩個請求權競合:債務不履行和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的法條:227+224

侵權行為的法條:184I前+188I

其中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8 條 I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這兩條看起來功能有點像,但老師說244只是歸責事由,非請求權基礎。

188I則是請求權基礎。

印象中好像有一些其他條文是否為請求權基礎似乎有過爭議,忘了甚麼法條。

想請教的是,判斷條文是否為請求權基礎的的關鍵為何? 怎麼樣比較好記?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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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0:12

Kirihime07/05 14:03188是不是請求權基礎好像是有爭議的,有一些老師認為僱

Kirihime07/05 14:03用人、法代的請求權基礎仍然是184,187、188只是提供「

Kirihime07/05 14:03推定過失」、「連帶責任」的基礎,但其實考試的時候不太

Kirihime07/05 14:03會去特別琢磨這點啦

MrTaxes07/05 15:18好的,謝謝。

leptoneta07/05 15:28不同學說會有不同看法 挑你喜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