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1司律刑訴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答案:D
請教選項C有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法條依據嗎?概念應該跟相互詰問差不多,但找不到法條依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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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ienhour (101.137.112.43 臺灣), 08/20/2022 16:11:08
※ 編輯: esienhour (101.137.112.43 臺灣), 08/20/2022 16:11:31
※ 編輯: esienhour (101.137.112.43 臺灣), 08/20/2022 16:12:13
推
165?
推
165I、154II、155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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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也是想到165,但刑訴法並沒有違反165不得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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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的規定
推
不是違法,是沒有踐行165的宣讀或告以要旨等於沒有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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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II的合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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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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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宣讀」或「告以要旨」為調查的一環,W大的解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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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有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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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有一段審判長念經般把證據全部提示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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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
推
伯樺老師的臉書粉絲專頁昨天剛好有解這題,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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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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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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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j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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