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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1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7)-行政處分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111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7)-行政處分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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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7)-行政處分】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連結:https://reurl.cc/O0KZn7

【命題趨勢】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辨是行政法考試的絕對重點,幾乎每一次行政法都會考出來(111年就考了3次以上),其中相關實務見解非常愛考的。這部分準備方法很簡單,就是把相關實務見解整理在一起,看熟即可。

偶而會出現比較特別的實務見解(例如以下111年司法四等這題,故我特別挑出給大家參考),這種就要補到筆記中。切記,最有效的備考策略就是,考古題考過的,一定要會!

【題目解析】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111 司特四等 法警、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A)法務部函復經濟部關於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請經濟部參酌說明自行認定之
(B)公路主管機關於山地陡峭道路之上坡側,豎立險升坡之警告標誌
(C)桃園市政府函復陳情人,將編列預算美化市容
(D)財政部變更某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
D
選項ABC: 均無法效性而屬事實行為。
選項D: 109年7月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91015146 號令,財政部變更某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之性質有以下兩種可能,但不論是哪一種,都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1) 如稅則號別歸列變更涉及反覆適用之通案性質,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
人均有適用者,性質上屬行政規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60條第2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

(2) 稅則之變更係針對個案(也就是不涉及通案)時: 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
貨物稅則號別。此等變更之性質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 45 條至第 47 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111年地特倒數72天,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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