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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監察院提三點《立法院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監察院提三點《立法院作者
likejerrydog
(詹姆是胖的)
時間推噓 1 推:2 噓:1 →:12

※ 引述《mars1985 (╰|∵|╯)》之銘言:
: 國家人權委員會接著指出,修正案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9條之3及第59條之4規定立: 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之聽證,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
: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立法院進行準司法式的聽證,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但是修正案第59條之6規定,僅須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且修正: 案第50條之2及第59條之4更規定須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才能協同律師到場協: 助,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這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寫的是
三 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
(一)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
(四)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定公設辯
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
(五)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在與他造證
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
(六)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
(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

這個是被告吧,這前幾天不是吵過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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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idevi 05/29 21:09就騙一般人的阿

satllion 05/29 21:09因為他們都覺得變被告的機率很大嘻嘻

x0845 05/29 21:10智障嗎? 台灣法院哪一個證人出庭有律師陪

x0845 05/29 21:10同。 監察院收一收啦

kinve1014 05/29 21:11党霉廁液一條龍洗 40%都能洗到60%

sagarain 05/29 21:14準司法機構 好喔

nikewang 05/29 21:16把行政聽證會跟刑事罪混在一起談 只能說

sina1 05/29 21:16花蓮王不是要辦大案嗎,去是證人還是被告?

nikewang 05/29 21:16民進黨很會混淆視聽

sina1 05/29 21:16如果當場證人轉被告怎麼處理?立委還兼法官

likejerrydog 05/29 21:18立法院只有調查權沒有審判權

likejerrydog 05/29 21:19所以沒有當場變被告的問題

likejerrydog 05/29 21:20真的調查有問題就移司法機關了

EarthLegacy 05/29 22:34監察院還在騙人民…

ta17061 05/29 22:44監察院收一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