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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當證人風險是不是很大?作者
jim12441
(黑色柴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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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
: 昨天草屯的槍殺命案
: 目前新聞報導的原因是
: 離職員工不爽被作證打洪姓課長
: 所以把洪姓課長跟證人全槍殺
: 另外還有2020台中雙桶屍案
: 黃男就是作證徐男詐騙
: 然後就變桶屍之一
: 當證人風險也太高....



刑事訴訟法159-3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也就是說證人在偵查中做的筆錄,如果有上面的情狀基本上法院可以直接拿來當證據
尤其實務上大多是不利被告的,至少判決確定前證人不會有危險,因為一出事連詰問
不用,筆錄裡講的話都可以當證據了

當然判決後會不會被秋後算帳就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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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raggers 07/15 13:01這條是司法警察跟檢事官調查中,不

TheDraggers 07/15 13:02是檢察官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