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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罪二審改判6月 清大教授指法院邏輯謬誤作者
fujiohuang
(啪噠碰咚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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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I
如果你是法官在高虹安誣告案中,你會以什麼樣的角度判決,假裝你真的是法官,熟讀台灣法律,並且理解整個案情

以下,我將以「法官」的角度,結合法律條文、誣告罪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說明我如何審酌並判決。

一、釐清誣告罪的法條與要件
1. 法條依據
* 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向檢察官、司法警察或司法機關提出指控;
2. 【主觀要件】明知所指控之事實不實,仍存「使人受刑罰或偵查」之故意;
3. 【結果要件】公務員因此啟動偵查程序,使被告面臨刑事調查或刑罰可能。

二、審酌本案事實──高虹安對陳時奮之誹謗訴訟
1. 訴訟內容範圍
* 高市長僅針對陳教授在公開場合評論她「博士論文未妥為註明來源、抄襲」等語,提出誹謗告訴,並未涵蓋所有論文重疊片段。
2. 法律評價
* 自我引用(self-citation)與「抄襲」間界線:學界普遍不認「自我抄襲」構成學術不端,更未成為任何刑事罪名。
3. 故意與可歸責性
* 若被告在提告時,主觀上真信陳教授評論已逾「可合理查證」之限,且基於維護名譽之必要,仍屬誹謗訴訟的合法行使;未必具備「明知不實」且「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的主觀故意。

三、法律適用與判決結果
1. 事實認定
* 經比對,高市長事後補列部分刊物為引用,顯示其原提告標的與論述焦點,與刑事抄襲指控範圍並不等同。
2. 故意判斷
* 法官應認定:高市長是否在心知陳教授論述並非刑事犯罪之下,仍為壓制批評而起訴?若無充分證據顯示此一故意,則不構成誣告。
3. 結論
* **我會判決:**駁回檢察官起訴、自訴之誣告罪告訴,宣告被告無罪。理由在於: 1. 高市長對「誹謗」提告的範圍、目的,屬於名譽保護的正當行使,並無明示或暗藏「使人受刑事處分」之犯罪故意;
2. 「自我抄襲」不符學界與法律之定義,起訴主觀上並非懷有摧毀被告之惡意;
3. 檢察程序也未因該訴訟而針對陳教授展開實質偵查,未達誣告罪所需之「結果要件」。

判決要旨
「對於學術論著之批評,即便該批評言辭尖銳或具侵犯性,仍屬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衝突領域。若原告在提告時,主觀上尚抱合理查證之信念,且未見‘明知不實’與‘意圖使
對方受刑事處分’之證據,即不構成誣告罪。」
透過上述分析,我將以尊重事實、維護言論與訴訟權利為核心,並嚴格把關誣告罪的條件,作出「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不重審事實,不可為新的事實認定或證據調查;僅審查下級法院在法律解釋適用、程序是否違法上有無錯誤。

《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明訂:「各級法院之審判權屬於司法獨立之審判機關,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我國司法獨立最根本的保障。

在台灣,法官與檢察官在憲法與法律上都享有「職務上獨立審判/偵查」的保障
所以如果提詞要求AI要判無罪或是有罪時,AI會拒絕回答,因為法官是獨立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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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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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imaa 07/31 16:58黨說你有罪 你就是有罪

fofol 07/31 17:02AI講的是法理,綠官用的是心證

reaturn 07/31 17:03如果台灣有人拿到諾貝爾獎可能會被告抄襲

fishouse 07/31 17:06法律是不科學的 你問AI?

rockho 07/31 17:06陪審團制度該來了吧

knife5987 07/31 17:07綠色獨立判決當然有罪

ABiao0220 07/31 17:08法綠是心證大於一切

ronga 07/31 17:08這年頭AI判決都比法官公平

spzper 07/31 17:09有眼睛的看得出來就硬要

fattor 07/31 17:10ai又不是聽黨意的狗

tabrisPTT 07/31 17:14AI不需要升官啊,怎麼比

rdanderson 07/31 17:20法官早就該被ai取代

baan 07/31 18:16法官改廢了 以後用十個模型取代就好

www2967 07/31 20:41一堆台女誣賴男森 性騷擾 你要誣告99趴

www2967 07/31 20:41都是失敗的

juice0803 08/01 07:55党檢媒三合一 40%死忠無思辨能力 有能

juice0803 08/01 07:56者遭迫害,台上盡是奸邪小丑。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