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引述《kbt2720 (master)》之銘言:
: 標題: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時間: Fri Jan 13 00:14:25 2023
:
: 如題
:
: 我稍早前晚上11點打去警察局要檢舉違停
:
: 警察後來有到可是沒開單…
:
: 我打去問他們為何不開單而已,他們一直跳針:阿還在嗎?阿還在嗎?
:
: 我就問他們為何不對違停車輛開單,他居然罵我髒話,還問我要不要ㄨㄢ ㄍㄟ (台語
他問你還在嘛?
你不回他還在就好,幹嘛跳針問他為什麼麼不開單?
如果要檢舉未開單你可能要拍到他們跟車子同時在的情況
不然警察說他們來車子不在,可能是他們走後車子又停回來
舉證責任應該會是在檢舉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9&flno=12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
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
警察真的過太爽了,好幾次看到紅線停車的連
勸導都懶了,真的不知道繳稅養這些人是要幹
嘛
一堆刁民總喜歡指導警察該怎麼做欸,真是好
棒棒。看1樓留言就知道了
這麼喜歡檢舉違停不會自己錄影或自己
去當警察噢?我就一年送破萬件Zz坐而
言不如起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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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即日起紅黃線臨停 民眾檢舉先不罰記者亂下標內容亂誤解,不要跟著無腦 來補腦正確內容,有理解錯誤也請幫忙導正,謝謝 不要以為4/30後都可以隨便亂停 ~ 可能傻傻地又被檢舉了 全文參考兩網址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7
Re: [討論] 家門口被別人擋住出入(沒留電話)前文恕刪 其實我的專長比較接近金融民商法規 交通法規或公法並非我的強項 但是這個主題相當有趣 所以我花了一點心思查找了一下 首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9
Re: [閒聊] 違停你爸的狀況似乎是違反第55條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3
Re: [新聞] 防檢舉達人累翻警!道交條例三讀 正面表「靜態項目」縮限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等違規停車。 包括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 排臨時停車,以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另外,紅黃線違停只要沒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 就不能逕行檢舉。7
Re: [爆卦] 徐巧芯違停密錄器逐字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6
[問卦] 這些地點可以停車嗎如題 我有個朋友叫基德 是個律師 聽說今天修法了 限縮民眾檢舉項目4
Re: [問題] 政府帶頭在轉角十公尺違規停車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2
Re: [新聞] 「石牌你最帥!」亂停車擋巷口回南部 網直接找警察拖吊就可以了 搞的這麼麻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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