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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作者
Yenfu35
(廣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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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azan (僅供參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陳宏睿
: 3.完整新聞標題:
: 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億罰金只須再繳55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頂新製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豬油、牛油,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 前董事長魏應充部分罪行已定讞,前年假釋出獄,台中高分院近日針對魏應充涉犯食安法: 83罪,因都可易科,扣除已執行部分,僅剩2月殘刑;另外頂新公司涉違反食安法等100罪: ,遭判罰天價1.6億元罰金,扣除已執行部分,頂新僅需再繳55萬元,即可宣告落幕。: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頂新公司混油案,近日台中高分院分別針對魏應充及: 頂新公司定應執行刑與罰金,魏應充涉犯食安法、違反商業會計法、税捐稽徵法等83罪部: 分,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一共有83罪,定應執行刑10年2月,扣除魏已執行部分,僅剩2: 月殘刑,也可易科,抗告期在6日期滿,檢方未提抗告。
: 吳萃芳說,另外有關頂新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違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共100罪,台中高分院定應執行罰金為1.6億元,此案在11日抗告期滿,高分檢也未提出: 抗告,因頂新公司之前已有繳交罰金,扣除之後,僅需再繳55萬元罰金,而纏訟多年的混: 油案,可望落幕。
: 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2014年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出口原料不合格、非可供: 人食用,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仍裁示繼續採購製成: 食用油販賣給下游廠商;檢方調查後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起訴魏應充等人。
: 一審認定,飼料用油經精煉後符合食用標準,且無法證明危害人體,食安法也未規範原: 料,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認定大幸福銷售的油品只能作為飼料,不能供人食用,改判: 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 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其餘撤銷發回更審;當時魏連同味: 全油品成分標示不實案等,被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8月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前年1月19日: 獲假釋。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32762
: 6.備註:
: 台中高分院5月底裁定,魏應充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商業會計法等共83罪,應執行: 10年2月,可易科罰金,台中高分檢統計,扣除已執行部分,尚有2個月沒有執行,如果以: 1000元折算一日,大約需繳納6萬元罰金,魏應充繳納完畢之後,此案也就全部執行完畢: 。


我剛才去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查了。

裁定法院與字號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定書附錄列出83罪的罪名、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等資料。
結果發現,這83罪的判刑都在有期徒刑2個月到6個月不等,
所以法院都可以(事實上是必須)宣告「得易科罰金」。
至於為什麼「必須」宣告得易科罰金,
牽涉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2號解釋。

但是進入正題前,先說明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
按照刑法41條第1項規定,
若犯的罪最多判有期徒刑5年或更短、
而且法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是拘役,則可以易科罰金。


言歸正傳,94/2/02公告修正刑法41條第2項規定,大意是:
如果犯多個可以易科罰金的罪,
而法院裁定合併執行的刑期超過6個月,則不准易科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在98/6/19作成釋字662號解釋,
說這規定違反憲法與憲法23條規定及釋字366號解釋、立即失效。

大法官還說,
94/2/02公告修正那條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避免鼓勵犯罪、目的還算合理,
但是若法官覺得被告非關不可,大可直接給個別的罪判7個月以上,
檢察官若認為被告不能不關,也大可直接裁定「不准易科罰金」;
所以這種情況下准予易科罰金不一定導致鼓勵犯罪,
而一律不准易科罰金反而過度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所以結論是:
1.按照這83罪的判刑結果和釋字662號解釋,
 法院一定都要宣告「得易科罰金」。
2.法院執行處檢察官若認為他非關不可,可以當場裁定送去坐牢,
 所以不一定是繳了罰金就沒事。
3.若板友對這號解釋有疑慮,可以再問司法院,
 尤其可以問許宗力院長,畢竟他當參與了相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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