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
※ 引述《razan (僅供參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陳宏睿
: 3.完整新聞標題:
: 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億罰金只須再繳55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頂新製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豬油、牛油,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 前董事長魏應充部分罪行已定讞,前年假釋出獄,台中高分院近日針對魏應充涉犯食安法: 83罪,因都可易科,扣除已執行部分,僅剩2月殘刑;另外頂新公司涉違反食安法等100罪: ,遭判罰天價1.6億元罰金,扣除已執行部分,頂新僅需再繳55萬元,即可宣告落幕。: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頂新公司混油案,近日台中高分院分別針對魏應充及: 頂新公司定應執行刑與罰金,魏應充涉犯食安法、違反商業會計法、税捐稽徵法等83罪部: 分,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一共有83罪,定應執行刑10年2月,扣除魏已執行部分,僅剩2: 月殘刑,也可易科,抗告期在6日期滿,檢方未提抗告。
: 吳萃芳說,另外有關頂新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違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共100罪,台中高分院定應執行罰金為1.6億元,此案在11日抗告期滿,高分檢也未提出: 抗告,因頂新公司之前已有繳交罰金,扣除之後,僅需再繳55萬元罰金,而纏訟多年的混: 油案,可望落幕。
: 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2014年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出口原料不合格、非可供: 人食用,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仍裁示繼續採購製成: 食用油販賣給下游廠商;檢方調查後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起訴魏應充等人。
: 一審認定,飼料用油經精煉後符合食用標準,且無法證明危害人體,食安法也未規範原: 料,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認定大幸福銷售的油品只能作為飼料,不能供人食用,改判: 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 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其餘撤銷發回更審;當時魏連同味: 全油品成分標示不實案等,被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8月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前年1月19日: 獲假釋。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32762
: 6.備註:
: 台中高分院5月底裁定,魏應充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商業會計法等共83罪,應執行: 10年2月,可易科罰金,台中高分檢統計,扣除已執行部分,尚有2個月沒有執行,如果以: 1000元折算一日,大約需繳納6萬元罰金,魏應充繳納完畢之後,此案也就全部執行完畢: 。
我剛才去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站查了。
裁定法院與字號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定書附錄列出83罪的罪名、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等資料。
結果發現,這83罪的判刑都在有期徒刑2個月到6個月不等,
所以法院都可以(事實上是必須)宣告「得易科罰金」。
至於為什麼「必須」宣告得易科罰金,
牽涉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62號解釋。
但是進入正題前,先說明可以易科罰金的要件。
按照刑法41條第1項規定,
若犯的罪最多判有期徒刑5年或更短、
而且法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或是拘役,則可以易科罰金。
言歸正傳,94/2/02公告修正刑法41條第2項規定,大意是:
如果犯多個可以易科罰金的罪,
而法院裁定合併執行的刑期超過6個月,則不准易科罰金。
司法院大法官在98/6/19作成釋字662號解釋,
說這規定違反憲法與憲法23條規定及釋字366號解釋、立即失效。
大法官還說,
94/2/02公告修正那條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避免鼓勵犯罪、目的還算合理,
但是若法官覺得被告非關不可,大可直接給個別的罪判7個月以上,
檢察官若認為被告不能不關,也大可直接裁定「不准易科罰金」;
所以這種情況下准予易科罰金不一定導致鼓勵犯罪,
而一律不准易科罰金反而過度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所以結論是:
1.按照這83罪的判刑結果和釋字662號解釋,
法院一定都要宣告「得易科罰金」。
2.法院執行處檢察官若認為他非關不可,可以當場裁定送去坐牢,
所以不一定是繳了罰金就沒事。
3.若板友對這號解釋有疑慮,可以再問司法院,
尤其可以問許宗力院長,畢竟他當參與了相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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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是110年5月25日宣判的案件 相隔三日,也就是110年5月28日才修正公佈新的肇事逃逸罪 將致「普通傷害」逃逸罪法定刑降為6月以上5年以下 在修正前,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 士林地院法官是依照修正前刑法,判處最低刑期1年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3
Re: [討論] 強吻可以判刑的好嗎~~~: : 魏應充判了十年 : 可以易科罰金 一天一千耶! 因為六個月以下是指單罪 魏應充判了10年多2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46號),嗣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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