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5年內分居3
※ 引述《JQK2 (ACE)》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 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拍板「民法」相: 關修法,增訂未來夫妻5年內分居3年即可請求離婚,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養: 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將不得請求前配偶支付贍養費,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儘管贍養費規範有所調整、增訂,但與子女撫養費各自獨立,並: 無相關。
按照討論文件:
一、背景:
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略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合憲,惟其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部分 違憲,諭知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一一四年三月廿二日前),依該 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二、草案涉及條文數:
┌───────┬───┐
│ 類別 │ 條數 │
├───────┼───┤
│ 裁判離婚 │ 3 │
├───────┼───┤
│ 剩餘財產分配 │ 1 │
├───────┼───┤
│ 贍養費 │ 7 │
├───────┼───┤
│ 子女撫養費 │ 6 │
└───────┴───┘
三、修正效益:
・完善我國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雙方權益
・符合國際公約規範
順帶一提,《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民法》修正案中,再婚後請求權消滅的贍養費是否包括子女撫養費、該如何拆分等,而法務部次長回應:
贍養費的規定分為很多種,若非基於生活困難或就業機會減損等前提,且非法院判決,而是雙方自行約定的贍養費,其實不受這些條文的限制。當然雙方約定的定性要看具體的條款及情狀來判斷,而法律上所說的贍養費,與子女的撫養費用是分開的,完全是兩回事。本規定參酌瑞士、德國等地的立法後,基於認為關係應單純化,才行「乾淨分手」原則。
不過說來有點奇妙,且沒人注意到:
日前開始恢復之手語導播服務,現階段似乎是以輪班的方式處理,前期是臺北市政府聽語障溝通服務提供,今天卻換成衛生福利部協理,這部分可能要懷疑「刪凍預算」爭議,恐怕已經對中央部會產生「免疫」效應了...
: 推 magamanzero: 且修法可溯及既往....法律不是..算了 60.248.126.193 02/20 14:17
這畢竟涉及私法上的財產權問題
因此才會要回溯到「沒有」的時候,可以主張對方無權討要贍養費(畢竟找到新的另一半後,可以請對方「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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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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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就像汪小非要養大S跟光頭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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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男生不婚不生很合理吧說得很好 關於離婚這點我想補充一個資訊 大家知道贍養費請求的條件放寬了嗎? 以前的贍養費請求有兩個條件 一、在婚姻關係中「無過失」![Re: [討論] 男生不婚不生很合理吧 Re: [討論] 男生不婚不生很合理吧](https://i.imgur.com/dDJ649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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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男生不婚不生很合理吧法院有判決是這樣說的 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固得請求贍養費,惟倘其離婚後尚有親屬,而其親屬又有扶養 義務,且有負擔扶養之資力,即不能謂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扶養順序參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6
[閒聊] 女生離婚會討「贍養費」嗎??據了解!!!!! 根據民法第1057條(註一),離婚時,非自願離婚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固定金額,主要 目的是用來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其中一方當事人,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 基本生活需求,不會陷入經濟困難或無法獨自生活,這就是贍養費。 女生離婚會討「贍養費」嗎??
[情報]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民法親屬編自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自二十年五月五 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一月 二十日。按憲法法庭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作成一百十二年憲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