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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男糾眾打死情敵哥哥 國民法官重判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男糾眾打死情敵哥哥 國民法官重判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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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teOnas (牆上一抹蚊子血)》之銘言:
: 花蓮一名高姓男子因懷疑女友與另名蔡姓男子交往,高男約蔡男到場「處理」,由於聯繫: 不上蔡男,改約蔡男哥哥出面,想藉此連絡上蔡男,但蔡男仍避不見面,高男竟火大,與: 前來的曾姓友人、潘姓等九名少年一起將蔡男哥哥毆打致死。全案由花蓮地院國民法官審: 理,昨天下午宣判,高姓男子被重判十九年八月、曾男判刑八年六月。

花蓮地方法院發佈之「一一二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摘要中,另提到量刑因素,統整如下:

┌──────┬────────────┬────────────┐
│ 被告 │ 高○○ │ 曾○○ │
├──────┼────────────┼────────────┤
│ 犯罪動機、 │ 與蔡姓男子有感情糾紛, │ 因高○○要求而前往,係 │
│ 目的 │ 為找尋蔡姓男子下落而騙 │ 聽從高○○之指示 │
│ │ 出被害人 │ │
├──────┼────────────┼────────────┤
│ 犯罪時所受 │ 蔡姓男子不願意出面,心 │ 並非被害人惹起 │
│ 之刺激 │ 生不滿,然被害人僅係蔡 │ │
│ │ 姓男子胞兄,並非被害人 │ │
│ │ 惹起本案犯罪 │ │
├──────┼────────────┼────────────┤
│ 犯罪手段 │ 聚眾、於本案居於發號施 │ 聚眾犯之、且自己有參與 │
│ │ 令之地位,指揮其他人包 │ 妨害被害人自由、毆打被 │
│ │ 圍被害人、持手指虎、辣 │ 害人之行為 │
│ │ 椒水等凶器毆打被害人, │ │
│ │ 自己亦有毆打被害人情事 │ │
├──────┼────────────┴────────────┤
│ 犯罪行為人 │ (不公開) │
│ 生活情形 │ │
├──────┼────────────┬────────────┤
│ 與被害人的 │ 被告高○○與被害人素無 │ 與被害人素不相識 │
│ 關係 │ 恩怨 │ │
├──────┼────────────┼────────────┤
│ 違反義務之 │ 以設局欺騙之方式誘使被 │ 雖非本案之主導者,然其 │
│ 程度或犯罪 │ 害人出面,且因高○○等 │ 聽從高○○之指示參與本 │
│ 所生損害 │ 人之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 │ 案,且案發期間始終參與 │
│ │ 死亡,生命喪失,無可挽 │ 其中,其後造成被害人死 │
│ │ 回之後果 │ 亡,生命喪失,無可挽回 │
│ │ │ 之後果 │
├──────┼────────────┼────────────┤
│ 犯後態度 │ 雖對於法院認定的犯罪部 │ 一開始找少年頂替,惟事 │
│ │ 分坦承,但避重就輕、且 │ 後坦承、配合調查,犯後 │
│ │ 於本案案發後曾謀串證、 │ 態度尚可 │
│ │ 頂替之事,犯後態度不佳 │ │
└──────┴────────────┴────────────┘



另針對國民法官之遴選,也特別指出:

一、性別:六男(含一位原住民)、四女
(六位正選、四位備選)

二、年齡:未滿三十歲一人、三十至四十歲四人、四十至五十歲二人、五十至六十歲及六 十歲以上各一人

三、職業:含家管、公務員、護理、畜牧、製造、銷售、金融



當初花蓮地檢署請求的,沒有記錯的話,應是「無期徒刑」,但結果卻是期滿後得離監

而作為主謀,刑期更未滿二十年,這真的是令人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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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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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lex 12/21 18:36這一篇文章值 197 Ptt幣 馬的又洗P幣

benza 12/21 18:59二審可能會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