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要有量刑範圍?
※ 引述《dear0106 (阿貴)》之銘言:
: 各位帥哥美女午安
: 有一件事我覺得很好奇
: 為什麼多數法律裁罰都有一個範圍
: 像食安類的罰款可以裁罰數萬到千萬
: 男女婚姻出軌可以判罰數萬到50萬之間
: 刑法判罰更是有幾年到幾十年的差距
: 這些上下限差距極大的法律
: 是不是代表著我國法律
: 其實只是偽裝成法制國家的人制法律呢
: 干五八卦?
: 噓 yokann: 每個案子又不一樣 當然會浮動 114.137.158.99 01/11 12:03: → yokann: 怎麼可能能全部一體適用 114.137.158.99 01/11 12:03: 其實很簡單啊
: 為什麼沒戴安全帽就可以固定罰500塊
: 酒駕可以看酒精濃度來制定罰款金額
: 像是中國詐騙也是以詐騙金額來制定量刑
: 過失殺1人是關多久
: 故意殺1人是關多久
: 過失殺多人是關多久
: 故意殺多人直接死刑
: 貪污百萬內關多久
: 貪污3千萬關多久
: 貪污1億以上關多久
: 結婚1年內出軌罰多少
: 5年內出軌罰多少
: 10年內出軌罰多少
: 這些標準都可以用來簡單的來制定範圍
這道理似乎有點太歪了...
用《傳染病防治法》為例子,在另行訂定之裁罰基準中,明示擅自離開住家(檢疫處所)一定時間者,有量表得定奪罰鍰金額
在二零二零年疫情盛行期間,更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加重本來的罰則(變成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間,平常時則是一萬元至十五萬元),形成更大的阻嚇力。
當時的情況,按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一一二年度地訴字第一三零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可見:
第一點準繩
┌──────┬──────┬──────┐
│ 底限 │ 頂限 │ 罰鍰 │
├──────┼──────┼──────┤
│ 無 │ 二小時 │ 最低額 │
├──────┼──────┼──────┤
│ 二小時 │ 六小時 │ 二十萬元 │
├──────┼──────┼──────┤
│ 六小時 │ 二十四小時 │ 三十萬元 │
├──────┼──────┼──────┤
│ 二十四小時 │ 七十二小時 │ 六十萬元 │
├──────┼──────┼──────┤
│ 七十二小時 │ 無 │ 最高額 │
└──────┴──────┴──────┘
第四點補充
前開擅離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為,應衡酌其他具體違規情節進行裁處:例如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從重處以罰鍰。
立規定之理由方面,略以:
鑒於未落實檢疫之規定可能提高社區傳播風險,影響防疫措施推動,衡酌具體違規情節,由於擅離之時間越長,其造成傳染他人或社區感染之危害及影響層面可能越大,因此依其擅離時間長短作為裁量之基準。應另將活動範圍、擅離過程中接觸對象及人數等因素併同納入衡量。
據此,判決理由同時提到法律依據:
按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使裁罰權,應遵循法律授權之目的及範圍,實踐具體個案正義,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考量個案違規行為情節之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行為人所得利益,及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使罰當其責,以符合比例原則。
而說回「人治法律」敘述,問題到頭來終究在於「比例原則」
如果無法做到確實的權衡,為何還需要立法律呢?還不如自由心證、隨意亂判就好了...
縱使對現實有不滿,應依循合法管道提出
使用其他非正式方法表達意見,反而會不利於一般性的論辯空間,不僅上情無法下達,反而對自己造成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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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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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好奇 馬來人你那邊馬來規範是啥
沒有這種明確心證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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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關於行政程序法一題各位先進請問一題行政程序法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甲未繳納108年度使用牌照稅,卻開車上路,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為使辦理裁罰機關對違章案件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有一客觀之基準 可資參考,訂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乃依上開相 關規定,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請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簡述財政部訂定「9
[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希望能得到純考試的討論,不涉及政治問題。 題目: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A市出了一個公告,各醫院及衛生局應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冊施打疫苗人員至疾病管制 處。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應送診斷證明,否則將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及70條第![[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 [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https://i.imgur.com/5oO9IBi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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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請問在恩恩媽狀況下要怎麽叫計程車?這個方法有違法疑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13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 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 [討論] 請問在恩恩媽狀況下要怎麽叫計程車? Re: [討論] 請問在恩恩媽狀況下要怎麽叫計程車?](https://www.peopo.org/files/public/styles/fb_meta_image/public/images/26249/Img814.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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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太陽光電板底下非法掩埋爐碴 議員要求撤行政罰法第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 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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