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偵查又大公開 鏡週刊剛一次出7篇獨家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咱們偵查大公開的代言人 鏡週刊剛剛一次出了7篇獨家XDD
: 各種對話 證詞 交辦 Line對話大流出
: 沈慶京論功行賞的帳冊內容也曝光
: 並說1500沈慶京的記錄格式比對上下內容 並非流水帳的行事曆
: 而是明顯在記錄個人完成的重要大事
: 鏡週刊真的是沒在跟你演的
: 聽說北檢要查自己有無洩密是吧?
: 有沒有八卦
先要確定真的有洩密而不是像羅貫中在寫小說
三國演義跟三國志的內容差距很多
鄉民還記得高虹安的案子吧
雖然結果來說
高還是被判有罪
但法院調查後認定的事實
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的事實
兩者之間有很多落差
而檢察官所寫的事實
又跟週刊媒體所報導的事實
兩者之間也有很多落差
也就是
法院
檢察官
週刊媒體
三者寫出來的事實
是三套不同的故事
如果以檢察官跟週刊媒體報導出來的版本看
那高虹安的案件不只刑期要大增
也沒啥救了
可是以法院判決寫出來版本看
高虹安的案件是很有救的
只要法官換一種法律學說
安安就脫身了
法院的判決更像法官在庭上說的
希望殘害助理到此為止
只是想處罰一個慣老闆而採用比較不利高的學說見解
而不想採以往實務上對高比較有利的見解
--
※ PTT留言評論
爆
首Po咱們偵查大公開的代言人 鏡週刊剛剛一次出了7篇獨家XDD 各種對話 證詞 交辦 Line對話大流出 沈慶京論功行賞的帳冊內容也曝光 並說1500沈慶京的記錄格式比對上下內容 並非流水帳的行事曆 而是明顯在記錄個人完成的重要大事3X
小草很奇怪 又要人拿出證據 有人拿出證據後又說為什麼你們可以偵查公開 這到底是三小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2 Pro Max2
證據是要北檢自己親口說出來,不是從鏡週刊說出來,從誰的口說出來是完全不同的。 你跟你女朋友準備要打炮的時候,保險套都拿出來了,旁邊跑出一個人說接下來我來就好, 我比你還了解你女朋友,我耕耘了七年,但懷孕你負責,這樣你可以喔? ※ 引述《bitch (畢取)》之銘言 : ※ 引述《chopper594》之銘言X
退一萬步,我覺得不需要檢方拿出證據, 就麻煩該媒體把所謂的Line對話截圖、帳冊檔案拿出來讓大家下載備份證據呀 既然覺得自己的消息是正確的,也該證明一下。 只能說沒人要管新聞正確性的問題,台灣媒體也是沒什麼公信力了。 --6
這些媒體操作 就是為了讓人民認為羈押柯文哲合理 瞎掰硬湊 實際上 真的要收賄罪起訴17
疑似有傻鳥說 有人要證據,但又罵人家偵查不公開 這種人是邏輯死掉還是怎樣 媒體寫的再多 判的還是法院啊7
展現肌肉,我就是要偵查公開,我就是要造謠。 你又奈我何?幾月前的青鳥大數據分析就給你看了。 不然你叫NCC,監察院,甚至大法官來查, 反正,結果都一樣。 資料有流出,但沒人洩密。5
另一個可怕的點是 如果大家也真的認定他的情資都是北檢洩密 真實性很高 那他們還可以7分真3分假的方式任意造謠 完全沒有辦法分別真偽2
不對啊 整個司法遊戲的表現非常異常 北檢明明剛剛為了自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觸犯公務員洩密罪立他字案偵辦 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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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安不太妙、偵查檢察官轉公訴檢察官先轉發這則新聞 再見高虹安!偵查檢察官盧慧珊轉任公訴 將在法庭論告貪汙案 關於新聞內文沒提到的,我再說明一下檢察官在地檢署內有不同分工,一般來說可分成 以下三類 偵查、公訴、執行檢察官53
Re: [新聞] 3名前助理「認罪」,高虹安還能脫身?法兩條不同的罪 媒體硬要混再一起做撒尿牛丸 助理認罪高虹安一定有罪 這條罪是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罪證確鑿高虹安簽名蓋章跑不掉33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安安,肥肥我律師啦 這篇稍微回一下這篇文以及最近有關詐騙案爆量的看法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關鍵核心:「誰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這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是法院,是法官,跟檢察官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說白了也就只是行政權裡面的一環,是上行下效的45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其實說真的,這樣講實質意義不大,跟這幾天在媒體上評論的名嘴所說的話並沒有什麼差 別,不論事後司法程序對高的行為認定的結果為何,都不至於構成法律責任。 你認為高虹安違反貪污罪等,是就媒體已經播放的內容的評論,是就媒體已經公開的事證 所做出的評論,包含了事實和法律的評價,也就是就收取助理薪資加班費做為公積金及公 積金用途等事實推論高的行為內涵(事實評價),然後認為這樣的行為構成犯罪(法律評價)25
Re: [新聞] 「公衛文」控檢施壓喊:上面指示起訴高虹安aka貪財慣老闆 檢方的說法真是可笑至極 交換法律意見跟暫停錄音有什麼關聯? 交換法律意見內容不可告人? 法律訴訟流程可以不守法定程序要求?25
Re: [討論] 有刑法組的來解盤高會不會進去蹲嗎?這個不用什麼刑法組的 你只要有基本常識都知道 高虹安穩死的 主要是貪汙事證明確、而且還有人證,連助理跟男友都跳船舉證妳 本來高虹安還有機會可以拚緩刑、輕判 我也不知道她為什麼要選擇這種訴訟策略,選擇跟檢察官硬幹 爭取緩刑 就沒市長做而已,我大不了到民間公司上班、至少不用被關8
Re: [閒聊] 「明文的規定越少對掌權者越有利」有道其實拿台灣的司法來看,斐迪南說的沒錯 台灣很多法律標準立的不清不楚 比如刑事訴訟法300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 之法條。」5
Re: [討論] 高虹安的律師是哪位?法院講的是證據還有論述策略 1.檢方本來就100%會起訴 -不分顏色,所有被檢舉助理費的民代都100%起訴 2.不自願捐贈說 -鏡周刊跟媒體的大標題是放在李X庭的我不願意1
Re: [課業] 單一案件上訴問題?: 個人認為高點的解題方向沒有錯。 這題是在考是否為無效不起訴、漏未判決或漏判救濟、單一性案件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的原則與例外。 首先是偽造信用卡罪與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在一般情況下,以罪數論判斷,兩者應該是處於吸收犯單一案件關係。 其次是單一性案件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判斷效力,依目前實務見解,以欠缺處罰條件為由作成的確定不起訴處分,僅就該不起訴處分實際認定的事實發生實體確定力,就本質上屬於法律上單一案件的他部犯罪事實,不生實體確定力;至於審判階段,經檢察官就單一性案件一部犯罪事實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未經起訴的他部犯罪事實與經起訴的犯罪事實為單一性案件,且兩部分皆有罪的情況下,未經起訴的犯罪事實有第267條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適用,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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