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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詐騙最低刑期改10年可行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詐騙最低刑期改10年可行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4

※ 引述《abcdragon (香蕉龍)》之銘言:
: 不可行,會被犬法官判違憲
: 2021年12月10日
: 犬法官作出第812號解釋
: 宣告強制詐騙犯工作違憲
: 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 直接被犬法官咬爛
: 詐騙判10年
: 你看詐騙犯會怎麼派犬法官咬爛你
: 現在詐騙犯那麼囂張
: 不就是因為這看門犬真好用?
: ※ 引述《dream1007 (dreamer)》之銘言:
: : 現在台灣是詐騙天堂應該全世界都知道了
: : 就算說台灣是詐騙界的goat都不為過
: : 每年政府的反詐騙預算一直增加
: : 但是每年的被詐騙金額跟案件也一直增加
: : 奇怪的就是抓了又放抓了又放
: : 剛想到反正現在也少子化一堆學校要準備退場
: : 能不能學校改成監獄
: : 然後詐騙相關案件車手之類的人
: : 只要抓到都不能假釋跟易科罰金就是10年起跳
: : 這樣改的話有沒有搞頭
: : 可以挽回台灣的詐騙天堂臭名聲嗎

其實不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時「詐騙犯強制工作」被判違憲,不代表如果修法加重刑責,一定也會相同地被判決不符合憲制精神...



況且,細察釋字八一二:

我國刑事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立法者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處以刑罰外,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換言之,保安處分並非針對犯罪行為人過去之犯罪行為所科處之刑罰,而是針對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為預防其未來犯罪,危害社會大眾安全,所實施之矯治性措施,其與刑罰之憲法上依據及限制有本質性差異。從而,保安處分,尤其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制度之具體形成,包括規範設計及其實際執行,整體觀察,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本院釋字第799號解釋參照)。

強制工作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立法者如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刑罰之制裁外,另施以強制工作,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並維護社會大眾之安全,有關強制工作之規範與其執行,即須與刑罰及其執行明顯有別,以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



如果要用比例原則來辯解

其實法務部用「詐騙受害者」相關數據,就可以證明有相當必要性了... (想挑戰其他法律準繩的話,自也有應對方案)

看門犬是否有用不是重點,要注意的是人家是否能找到開脫的藉口,說服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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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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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hmj 08/15 21:25又憲制精神了 大法官咧?

touchbird 08/15 21:29還不如上鞭刑

whaskey 08/15 21:29似乎是可以朝詐騙金額來分別啦~只不過要

whaskey 08/15 21:30如何認定誰騙了多少又是很難說

darkMood 08/15 21:56五馬分屍唯一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