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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Kenny被判7年 香港人該支持國安法了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Kenny被判7年 香港人該支持國安法了吧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 引述《yoyoflag (粗暴言論勢在必行)》之銘言:
: 香港地獄梗網紅Kenny
: 嘲笑說大火難民是罪有應得
: 被國安法判7年
: 香港人紛紛叫好
: 這就代表香港人 還是喜歡國安法啊!
: 像我們台灣的話
: 如果開花蓮颱風難民玩笑
: 也不會怎樣
: 只要沒涉及威脅跟恐嚇
: 單純嘲笑
: 連社維法都不會來
: 有沒有八卦?

: 推 losel: 前幾天的事 這麼快就定罪判刑? 1.169.120.47 12/05 12:30: → losel: 原po造謠喔 google只是被逮捕 1.169.120.47 12/05 12:33: 你不知道香港是中共管的? 有利民心的事 馬上判有什麼問題?

只能說,這是對「依法審判」的無知!

而且別忘記了,以台灣的環境來說

要不是有一一三年度憲判字第三號判決,到現在「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與誹謗人格有關的犯罪,定罪率應該會和《港版國安法》一樣,高居不下!



又如果懂得瞭解香港司法機構的「判案書」系統:

https://i.imgur.com/vJ42h3y.png

去使用檢索系統的話,以這個時間點來說,絕對不可能找得到涉及這個「Kenny」(或其真名)的裁判文書

(不管是定罪理由書,或者是量刑結果)



且順帶一提,最近期之涉及《港版國安法》罪行的文書

以中文部分而言,係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煡聰」(被告是隸屬「香港獨立黨」的葡萄牙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 92/2024, [2025] HKCA 813)

其中內容如下:

前言

1.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被判處60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25年4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該申請。
2025年5月7日,申請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要求上訴法庭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2.申請人所指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是:

「在《國安法》第21條中,對於情節嚴重的犯罪「處五年以上…期徒刑」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之下的串謀罪?」(該論點)

3.該論點僅影響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實施日期)至2024年3月23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日期)期間,串謀干犯《國安法》罪行的被告人。原因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明確規定,《國安法》的罰則(包括最低刑罰)同樣適用於串謀、煽惑他人及企圖干犯相關訂明罪行的人士。

4.雙方同意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動議通知書。本庭經考慮雙方的書面陳詞後,現頒下判案書。

申請人的理據

5.申請人的理據可歸納為兩點:

(一)立法機構理應不會做徒勞無功之事,亦不會頒布無意義的法規。因此,立法會在頒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時,旨在堵截法律漏洞,明確「改變」之前的規則,即《國安法》第21條的最低刑罰不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理據一)

(二)《國安法》第20及21條(分裂國家罪),有別於《國安法》第29及30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者明確創建了「串謀」的訂明罪行。這顯示人大常委會有意將第20及21條下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的量刑機制,留給當地法律處理,即《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而第159C(4)條僅訂明最高刑罰,並未訂明最低刑罰,使判刑者可根據「相稱性」原則,例如考慮罪責和傷害程度等因素來酌情量刑。(理據二)

答辯人的陳詞

6.答辯人首先指出,理據一從未在區域法院或上訴法庭提出,也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理應被駁回。再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作為條文用語,清楚反映立法原意僅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衍生的串謀罪,並延續一貫《國安法》的立法意圖,而非引入任何實質改變。此外,申請人的說法假定本地法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可以推翻或修訂全國性法例《國安法》,這違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則。答辯人又認為,理據二已經上訴法庭詳細分析後被駁回。

討論

7.《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訂明:

「109.串謀犯、煽惑他人犯或企圖犯《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的罰則

為免生疑問,儘管有其他條例的規定——

(a)如任何人被裁定串謀犯任何《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國安法罪行),則《香港國安法》下關於該項國安法罪行的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該項串謀犯罪的罰則;

(b)如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任何國安法罪行,則《香港國安法》下關於該項國安法罪行的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該項煽惑他人犯罪的罰則(但如《香港國安法》本身有就煽動他人犯該項國安法罪行訂明罰則,則屬例外);及

(c)如任何人被裁定企圖犯任何國安法罪行,則《香港國安法》下關於該項國安法罪行的罰則的條文,亦適用於該項企圖犯罪的罰則。」(後加強調)

8.本庭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並非如申請人所指,意圖堵截《國安法》第21條有關刑罰的所謂漏洞。況且,正如本庭指出,《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因此,理據一不成立。

9.理據二涉及《國安法》第20及21條,如何與本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銜接。本庭在《判案書》已詳細解釋為何申請人的說法不成立。現在申請人只是舊調重彈,未能提出任何論據,支持理據二有任何可合理爭辯之處。因此,理據二也不成立。

結論

10.基於上述原因,即使該論點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但因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本庭拒絕發出有關證明書。



至於英文的話,因為大多是民事訴訟案件:

https://i.imgur.com/xUQKcw0.png

所以就不好比照參考了

但不管怎樣說,香港也有自己的程序法,要不遵照的話,就會被中共關切,這不會好到哪去啊!(就算確實有違反中共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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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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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4 馬來西亞), 12/05/2025 13: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