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歷審一致決」死刑超嚴格! 只要1個法
原文恕刪,手機排版請見諒
蠻多新聞都這樣寫,但我很懷疑這是否是大法官的本意,因為這完全違背訴訟法法理跟審判獨立原則。
先看判決主文:
「六、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再看理由:
「(四)主文第六項部分(關於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部分)【107】
108
合議庭法院裁判之評議門檻,直接涉及裁判之作成,為審判權之核心事項。為集思廣益,並提升裁判正確性,立法者固得就重大案件,規定應由合議庭審判,而非僅由獨任庭單獨審判。惟如一律要求合議庭須以一致決始得作成判決,則勢必影響裁判效率。是為避免合議庭裁判懸而未決,促進裁判效率,各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原則上即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立法者就各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評議門檻,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有明確規範可資依循,亦得以法律明文規定上開過半數之評議門檻(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參照)。【108】
109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就死刑之科處,明文採取三分之二之特別多數決,至於其他宣告刑之科處則維持過半數決之評議門檻,其立法目的顯非要實質妨礙或癱瘓刑事審判權之行使,而係為提高對於刑事被告生命權之程序保障。【109】
110
惟就最重本刑為死刑之刑事案件,因涉及被告生命之剝奪,如有錯誤冤抑,必將產生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為避免錯誤冤抑,並促使法院作成更正確、妥當之裁判,死刑之科處,不僅在實體上應僅得適用於個案情節最嚴重之犯罪,在程序上也應該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110】
111
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而言,法院於個案量刑時,如擬對被告科處死刑,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形外,本即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是為擔保並正面宣示合議庭法官就被告具有科處死刑之加重量刑因子確無任何合理懷疑,並促使審判者慎思、正視死刑判決之嚴重後果,同時避免個案量刑之適用偏差或不平等(註5),於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死刑之科處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111】
112
於第一審係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審理之情形,上開合議庭「法官」係指具備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各級法院法官資格之刑事法院合議庭法官,併此指明。【112】
113
綜上,法院組織法就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惟繫屬中之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113】」
舉個例子:
「一審合議庭有一位法官不同意判死,合議庭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上訴後求處死刑,二審合議庭一致同意判死」
如果真的照這篇報導的意思,那二審就會因為憲判的效力而不能下死刑判決,導致「下級審可以綁架、限制上級審判決」的荒謬結果,很難認為憲法法庭會犯這種完全悖於訴訟法理跟審判獨立的錯誤。
所以我個人認為大法官的意思是指:「無論你是哪個審級的法院,你該審級要下死刑判決,都必須經合議庭一致決」,而不是指「歷審每位法官的一致決」
而該項主文,顯然是針對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的規定,也就是大法官要求立法者必須就法院各個審級在作成死刑判決時的評議機制,修法增列一條特別的一致決規定。
個人淺見供大家參考。當然也可能被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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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對的 這則新聞根本是胡亂超譯
反正本來就不會判死 根本沒差 現在就是出
來堵住藍白仔的嘴而已
搞不好是上級審以後都不想判死,又不想明揹
廢死責任,所以只要歷審有人也不判死就解套
現在是大法官解釋的解釋?
根據過往判例就是實質廢死
釋憲弄到要幫大法官找解釋?
法院組織法是這次聲請解釋範圍?
法太難了,鄉民們相信平常罵得要死的媒
體比較能抒發廉價正義感
8
老招了啦 這就不是民進黨慣用的 我沒有廢死但我搞的非常難判死 我沒有不准檢舉但我我檢舉搞的非常難成立 反正妨礙到民進黨的法規5
等等等等等 最後一段是我看錯嗎 死刑定讞後,若被關到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不得執行死刑??? 所以我一聽到死刑就開始恐慌焦慮1
就是死刑犯以後不用大費周章聲請釋憲了 以前要一直聲請來卡執行 大法官收到釋憲聲請要處理久了也覺得煩 現在你只要開始吃大便、拿牙刷刷龜頭 這樣就能卡執行了5
其實我覺得這個解釋對一般民眾也不是沒有好處的 想一想如果以後有人真的豁出去殺大法官 或是買兇殺大法官 可以輕鬆引用判例,一次只殺一個就遠遠稱不上惡性重大 而且只要有一個國民法官反對判死就可以了2
不是既然只要一個人就可以決定 是生是死 那要那麼多狗屁法官 幹嘛 管你是老的 年輕的 還是國民的 還是路邊抽號碼 掛號進來的法官 那不都是冗餘資源嗎 合議庭 就一個就好了1
什麼殺警案地鐵無差別殺人的 不知道有沒有經過一票否決的程序 事實就是罪犯一人決定受害者的生死啊 結果殺人犯被保護的很好 台灣的法律很讓人失望5
憲法法庭是拿來審查違憲與否 現在是自以為立法院嗎? 還在那邊說要改什麼、怎麼走流程 立法司法一把抓喔 這跟對岸有什麼差別3
恕刪, : 此外,審理期間若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判 : 死刑;不僅如此,被判處死刑定讞後之被告,若被關到出現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狀態,也 : 不得執行死刑。此次判決結果雖然確認死刑合憲,但大大提高了判死刑、執行死刑的難度。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3
借問一下,國民法官也包含在內嗎? 國民法官本來就是參與死刑案件 這篇新聞感覺好像沒有提到國民法官 既然有這個制度就應該參考國民法官的意見吧 有沒有八卦?3
我不是憲法專業的人,所以我沒有辦法非常 確定,但是我相信所有讀過法律的應該都聽 過憲法第80條的審判獨立原則。 簡單的來說,就是所有的法官在判決的時候 都應該憑藉著自己心中的認知,對自己承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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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判決理由摘要死刑釋憲案判決摘要書: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 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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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 昨天就預告在先今天法綠人大法官一定判部份違憲, 37名死囚通通發回最高院再審判無期徒刑 ,用你我稅金養20年後假釋出來 [新聞] 大法官宣告前夕 台南殺警案家屬:若廢- 憲法法庭 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 全文來源: 主文 一、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 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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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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