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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作者
eddisontw
(沙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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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成自費升級會不會好一點

就像之前疫情的時候
有集中檢疫所
不想住的可以自費升級防疫旅館

如果被告有錢
天天讓他住東方文華也沒關係
錢他自己出
不能出來就好了啊
這樣總不會說司法迫害了吧

要吃什麼也可以自己訂外送
不花人民納稅錢
又可以防止逃亡串證

這樣會不會好一點???
※ 引述《edward1985 (人生超優MORE的)》之銘言:
: 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 四、再來,針對被告“逃亡”的部分,此部分其實如果行政資源成本夠的話,給被認為有逃亡可能之被告都戴上點電子腳鐐是最好的辦法!就算這樣會花費很多行政資源跟成本,那其實一般來說替代羈押的制度除了交保,還會搭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這部分除了可以透過加強警局跟海巡的執行外,對於真的有機會逃亡的被告,其實應該只有少數具有非常大資力的被告,因此針對有能力逃亡的被告再搭配電子腳鐐方式,也可以大幅減少被告逃亡之風險,因此針對預防被告“逃亡”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也不是沒有討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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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羈押制度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就把人關在看守所的方式,其中關押被告的看守所的環境有時後比監獄更差,尤其是被禁見的被告,更是有可能因為被羈押的惡劣環境而被迫認罪!雖然刑事訴訟法已經針對羈押制度採法官保留原則,並且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規定被告之自白是被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的的情況下是可以爭執不具備證據能力的!但是實務上,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准許的機率偏高,而且如果到審判中要爭執自白任意性,實務上也非常嚴格認定,除非檢察官明示“如果你不承認就羈押”,不然其實要爭執自白任意性也都很困難!因此,現階段來說,很ꘊ
: h被告會因為怕被羈押,而被迫認罪,這部分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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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73 07/02 09:26那花多億點錢,換自己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