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
※ 引述《shirokase (氧化鋼刺)》之銘言:
: 我直接問重點
: 民進党現行在任的地方議員、立委、縣市長、中央受指派官,有哪一隻符合這法能被扯下來
: 的?
就沒有丫!
以現在現任地方的政治人物,就是邱莉莉!
問題是你用貪污治罪條例,也不可能求刑到十年好不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
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你看邱莉莉最有可能是以第五款來求刑,問題是第五款就目前的證據有足夠嗎?
如果沒有的話,那其它條最多就是七年以上而已咧!
所以民進黨留一個十年以上未定讞做什麼?
如果要排黑,怎麼不連同詐騙前科和性侵前科一起納入?
前陣子那個高雄的誰、還在高嘉瑜告的那個誰?
這種國民黨要加嚴的版本,其中幾項都沒有納入?
你說這麼精明的民進黨就針對違反洗錢防治條例和十年以上徒刑未定讞者?
這是排到誰?
這是側面幫助到誰?
結果一堆人看到就高潮了!
你說其中沒有政治操作的痕跡?
還是怕出手太重,閃不掉自己人?
: 沒有?那就是幹你娘的演戲兼打異己
: 我先講清楚,黑金槍毒不擔任國家要職本來就該如此
: 但我不爽的是民進党迴避自己人這種事
: 尤其這法只提選罷法,那我反問
: 國策顧問這類的咧?國營企業空降安插的咧?
: 這些完美迴避是嗎,呸
:
--
貪汙1元判刑確定就不得參選了
可是貪污治罪就不用十年了吧
不是一堆人,是一堆綠色蟑螂,它們沒
資格當人
它那個十年是「或者」
10年是任意刑罰,貪汙沒有其他條件
前面應該是貪污確定直接不得參選吧
不然陳致中洗錢才一年 陳水扁就哭夭成這樣
這條一般民眾應該算有感吧
基本上貪污求刑就以用禠奪公權了,看看是多少年。 一些刑法上就有針對這些刑責,直接納入選罷法的用意是什麼? 問題是我比較想要的詐騙前科呢? 沒有納入?
※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5/26/2023 17:53:55先回去看新聞,他是說黑金槍毒"或"10年以
https://imgur.com/fnxn3De
因為你沒看到判刑確定
上其他刑罰
「或」可以回去看清楚喔
只是黑金槍毒到底是哪些條例 倒沒說清楚
論文抄襲可以參選,淦
這篇沒說但別家還是有說,可以多看幾家
15
直接寫 有前科=終身不能參選不就好了 搞那麼麻煩幹嘛 台灣沒犯罪過的人那麼多 讓犯罪仔當官何必?5
有沒有罪不是法律說得算阿 是黨說得算好嗎= = 黨說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明明有罪的塔綠斑硬坳 搭配媒體一洗 票還是穩穩拿 沒罪的 側翼潑糞 媒體洗版 沒罪都變得有罪了 ㄎㄎㄎㄎ 反正大街罵人小巷道歉3
民進黨這次真的太過份了 而且完全搞錯重點 只有跟民進黨站在一起的才叫黑道 跟國民黨和民眾黨站在一起的要叫努力上進的更生人 更・生・人 更.生.人 因為很重要 所以說3次28
國民黨基層死一片鄉長、代表、議員這些很多黑的 都不用選了 國民黨基層民代黑道一大堆 基本上這法就是封殺國民黨 八卦板反黑不要這麽雙標好嗎 平時一直喊 現在在靠北 認識這些黑底的民代人很好相處啦只是就是很黑 國民黨叫啊 民進黨順水推舟砍光你們基層民代2
這對國民黨是好事吧 原來美髮切割的全部都 可以用這個切割掉了 覺得除了還沒定讞的也算有點問題 其他還不錯啊 有哪個候選人非他不可的 --4
看看就好 這個劇本是拿來選舉的 選完後 如果民進黨當選 一樣能改回來啦 不要忘記 大選綁公投 萊劑零檢出 都是這些綠東西搞出來的4
建議快點起訴競爭對手,讓他們終身不得參選 這樣就可以確保永續執政了 : 關鍵條文第26條有兩大深水區,包括「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如前總統陳水 : 扁之子陳致中未來無法再次參選; : 以及「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7
肥宅我好奇,如果三讀通過,有哪些人物要開始欻勒蛋自己的「政治生涯」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這是不是要害一個人無法參選 只要法官一審判那個十年徒刑就好了 不管他無罪有罪,會不會侯跟柯明年就沒辦法參選了,四院聯手下 只要有一個小瑕疵,讓他們可以上法院,找一個最大刑期是十年以上 的先判下去,反正不確定就可以了
爆
Re: [新聞] 台電凹廠商幫立委買電腦 竟害經理慘丟30見鬼了!!?? 藉勢藉端勒索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反而沒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8
Re: [新聞] 華視誤報「共軍攻台、大屯火山爆發」社維法 63條 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國安法 第5-1條 第一項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違反第二條之一第一款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5
Re: [新聞] 快訊/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這我有問題… 首先是十年以上刑期…這怎麼可能? 土地詐騙二審只要4年 槍砲 詐欺 酒駕 那些更不用說了 以最近的地政士為例子3
[請益]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翻了一下書, 解釋上還是把準受賄罪, 分成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三個階段, 而且直接幫忙加頓號隔開。 在學校也沒有聽過老師說準受賄罪比較特殊,3
Re: [問卦] 你各位貪污會只貪200萬?不是啊 貪污罪這麼重,誰這麼大膽子敢犯貪污罪? 有多重呢?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財物、藉勢勒索、強占、強募財物 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2
Re: [心得] 妙妙檢方記者會指出妙妙所犯法條 錄音金流都被掌握了 要換邊喊不要換了嗎 ~ 貪汙治罪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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