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就很正常
就基本的同理心而已
攻擊司法相關人員都被判重罪
沒有司法權的人會想要成為那個被攻擊的
因此殺警、律師、法官 罪都特別重
今天換做不管原本立場是親藍綠白的法官
看到有沾到邊能關的法就直接判
完全秉公執法
絲毫不帶其他情感
就往最重的那個判
判決1-10年 那就是10年
罵賴清德罪都不會有罵法官來的重
※ 引述《kolsir (扣先生)》之銘言:
: 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
: 重點,北院居然批准了
: 羈押禁見條件三大項哪一項是有達成的啦?
: 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侵害限縮人民自由
: 這法律人真的能忍?
: ---
: 補充:
: 刑法305 最重本刑只有兩年以下,如果只用這個羈押
: 被告可採
: 刑訴114-1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來救濟
: 所以除了用個資法補充外
: 北院跟北檢應該還用了101-1 四款
: 預防性羈押
: 讓被告無法使用114-1救濟
: ---
: 這些擁有公權力的法袍想搞你,
: 用任何沾邊法條都能玩死你,
: 沒要搞你,
: 放一顆蘋果當答辯都放你出去
: 通常這種應該符合情節重大、累犯等等之罪
: 會參考是否有持械威脅、影響公安(預告炸彈等等)
: 只是作梗圖並寫上“記住他們的臉”,
: 以及,
: 另一位轉發梗圖並於個人社群下標
: “命債,命償”
: 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以及比例原則
: 北院跟北檢告訴你,切勿以身試法
: 噤聲。
--
殺警沒判死喔
鐵警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一審以鄭男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二審則認定辨 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 精神病一樣把你從無罪拉回17年
不要做壞事就沒事了
殺警沒判死
: 司法官看不起警察,當然不會重判 114.137.2.110 07/05 09:18
不要做壞事害怕被攻擊喔
不要做壞事就不用怕被關
※ 編輯: myIDis7 (101.8.231.161 臺灣), 07/05/2025 09:20:43
記得之前有一個撞死律師的,法律界完全無
權勢使人心腐化,公平本身就是笑話
視平常不判死刑,一堆支持判死的,法律界
雙標日常
法律是有錢人在玩的
洗地仔
之前恐嚇藍白的 有處理嗎
拉高自身權益價值當然 民輕 官重
有目的使人敬重甚至不敢惹的心理建設
雙標就雙標一堆廢話,法綠人比較高
貴啦
你是說殺警律師法官要判的特別重,
問題是這個殺了嗎?原圖的製作人只
是說記住他們的臉而已,這樣就要羈
押?洗地仔別在那邊強詞奪理好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人有更大的平等
爆
首Po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imgur.com/zl8Kc5m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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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為涉犯刑法 305羈押, 因為刑法 305 最重本刑只有二年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 114,後續可以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但若是因為個資法41羈押,就沒辦法走這條停止羈押了。 ————-22
噓 fbixx500: 笑死 智障帶風向文 羈押用刑法第305條及 58.114.89.23 07/05 01:45 → fbixx50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故意只講個資法 58.114.89.23 07/05 01:45 我查了一下 chatgpt 即便是你口中說的305條也不符合羈押要件欸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恐嚇他人,致生恐懼心者,![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mg.youtube.com/vi/j1TTQREaZMg/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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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真的是把自己做死, 那真的也怪不得別人。 想想看法國大革命之前,路易16下令抓捕那些不聽話的, 後來是怎樣? 是因此平息了眾怒?還是越來越怒?49
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爆
果股(呂政燁法官) 這法官,當初施明德就有評價過了: 綠色法官 (我只是引述施明德說的) 這法官,也是押柯文哲的法官 ------- 用個資法嘛~ 這是有疑慮的![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mg.youtube.com/vi/QfmiFTAy9X4/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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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大家複習很多次了 當納粹逮捕共產黨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共產黨人 當他們關押社民黨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社民黨人 當他們逮捕工會人員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工會人員 當他們逮捕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7
: :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mg.youtube.com/vi/A-OC1ezBhy4/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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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阿德的火力展示嘛 古有就有趙高指鹿為馬 今有蛤蟆寒蟬效應 十講連傻鳥都反了 只好針對藍白 我就說馬桶就是太軟了 才沒辦法凝聚選票 早就說要高舉清除司法雜質的大旗![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https://img.youtube.com/vi/ijzsoRPUE3Y/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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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押下去不會傷害到大罷免嗎? 說不定有的人本來沒興趣, 現在看到這新聞嚇到直接去投反對, 至於那些會說活該死好的, 本來就屬於那個圈子也不可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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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黃子佼罪性重大嗎?之前板上滿多討論的 最近不知道為啥我的臉書推了很多相關評論 我才知道 黃是高級會員 能夠指揮拍片內容的![[問卦] 黃子佼罪性重大嗎? [問卦] 黃子佼罪性重大嗎?](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7074/e70745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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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給塔綠班看的蔑視國會罪法律常識蔑視國會罪是刑法增訂條文 根據刑事訴訟法 刑事案件是歸地方法院管轄![[討論] 給塔綠班看的蔑視國會罪法律常識 [討論] 給塔綠班看的蔑視國會罪法律常識](https://i.imgur.com/xIsDHE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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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政黑為什麼要罵法官剛剛有一個羈押庭的判決出來是無保請回 可是政黑的人怎麼很崩潰的樣子 一直罵法官無知,連柯糞都罵了 為什麼要這樣子攻擊法官 深綠色媒體都說質疑法官很可憐了![[問卦] 政黑為什麼要罵法官 [問卦] 政黑為什麼要罵法官](https://i.imgur.com/7OXIaip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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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法庭直播」真的不可行嗎?我只想針對這段來討論 恐龍法官雖然已經是常見的梗 但法官如果真的判決無罪 就是表示證據不足或是被告法庭攻防獲勝 因為直播所以不敢判無罪 就有可能不敢判有罪 這樣只證明會影響判決5
[問卦] 法官如何決定判幾年?剛看到有人發文新加坡強姦犯 20分鐘三次被判了十幾年和鞭刑 反觀台灣法官不可能判這麼重 所以法官到底如何決定判幾年? 難道判刑沒有一定的標準嗎?6
Re: [問卦] 判五個7年1個月合併執行7年4個月 是三小?解釋數罪併罰的算法 假設一人犯ABC三罪,A罪最重10年、B罪其次5年、C罪最輕3年 以上是宣告刑,就是法官對單一罪名刑度的判決 但實際執行,是會在再判決一個執行刑 在決定執行刑時![Re: [問卦] 判五個7年1個月合併執行7年4個月 是三小? Re: [問卦] 判五個7年1個月合併執行7年4個月 是三小?](https://i.imgur.com/VXDyESg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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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自撞車禍先奔超商買啤酒 桃園醉漢酒測0.9看原文底下推文,大部分人還是有基本邏輯思維能力 知道這種問題要從立法去解決 另外少部分罵法官的就很醋咪了 法官裁判本來就該基於證據來做事實認定而判決 新聞案例大家都知道他原本有喝酒,法官也知道,也知他刻意規避,但現實就是沒辦法證明![Re: [新聞] 自撞車禍先奔超商買啤酒 桃園醉漢酒測0.9 Re: [新聞] 自撞車禍先奔超商買啤酒 桃園醉漢酒測0.9](https://i.imgur.com/HlxIpp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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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幫友討40萬債!惡男逼聽54小時佛經後把這樣是不是告訴我們 殺人只要不是往死裡打 打個好幾小時 不小心打死了 就算是傷害致死 判6年就好 不過罪最輕的 應該還是開車撞死 過失致死頂多2年 而且很高機會緩刑4
[問卦] 判需不需要羈押 跟 判有沒有罪 差異是?感覺都是雙方在拿證據出來看 爭論這個人有沒有罪 有罪 就羈押 沒罪就飭回 好像有 但是有點危險 就交保![[問卦] 判需不需要羈押 跟 判有沒有罪 差異是? [問卦] 判需不需要羈押 跟 判有沒有罪 差異是?](https://i.imgur.com/L4WE2YB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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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去台中砍人其實是經過計算的吧?跟去哪裡沒關,在北捷高捷也是一樣。 有一說一,這次揮刀的罪不重。 中華民國重傷害罪很嚴格, 要造成肢體或器官永久 不能恢復之傷害,才構成重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