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以可以看到,就算是三年以下的
只要認定你是有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等情形
那就能羈押,因為只要求符合其中一條
現在問題就是,大家真的能接受把這種開小灶的莫須有開到極限的做法嗎
也就是無論你做了什麼,我覺得你會逃亡或串證就能羈押
甚至條件可以寫成外面有網路無法避免串證這種霸王條款
那這樣的話第三條寫心酸的?
第二條可以這樣判的話那第三條根本沒有存在意義
這就是玩文字遊戲,是鑽文字漏洞搞的霸王條款
法律人真的覺得這樣能服眾?就算可以,你這樣判的話看守所會擠不下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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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自己人不用擠看守所
塔綠班執政日常
搞笑的是黨的人都坐桶子出去了還不用押
不要去摳條文 因為亂押要硬解釋也能
判下去的話就是在跟老百姓宣戰 你法
律鬥不過我 乖乖聽我的話 有點可怕
不會啊只有雜質需要進去
現在北檢就是把所有自己理虧的都先羈押
禁見
101-1就是無限放大司法心證權啦
講法理的話其實應該是要先符合三,但
但以往不會那麼難看,組織犯罪、槍砲、圖
最搞笑的是 很明顯會逃亡的 你都給他具保
現在也不需要講了就,唉算了吧各位明
利、毒品這種才會拿來用
不會逃亡的硬要羈押
哲保身啊
法律人2027就換他們逃去美國了,解放軍來
現在是網路都有的圖片的個資法跟寫記住他
了,法律人拿法槌判刑解放軍嗎?笑死
們的臉的305都拿來用這條
誇張吧
看是等挖出有利證據或是被押的受不了自
己認了沒有的罪
不會擠不下啊 先關幾個之後還有人敢?
根本就輕罪也在羈押,到時候判出來只
要罰款最多緩刑的罪,誰會逃亡?
現在都搞濫押這套啊 對檢察官來說聲押
毫無成本有押到就賺 真的該修法
下次嫖妓 雞鴨了
可以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是的 根本不用第三條了 心證想押就押
黨說鴨就鴨
不用擔心沒地方關,納粹都是直接拉去槍
斃,或是蓋集中營啊
差別在「有事實足認」跟「相當理由
」的不同,自己去查資料
党認定的雜質 早晚就地處理
也並不是只要有這些疑慮就能羈押,
還要審查必要性,看看有沒有其他侵
害手段更輕的方式能達到確保訴訟程
序進行的效果,反正今天我是認為完
全沒理由羈押
他們在提的一直是串證 但這某種程度代表他
想押你就押你
這種見解行得通 以後罵檢察官幹你娘
都能羈押了
錯了 是連真的問候都羈押
所以詐騙能羈押 竊盜也能羈押
自己去查資料
簡單阿,以後不要去臭綠共不就沒事了
黨要羈押你 你就會被羈押
,跟對岸看齊
詐騙集團共諜各種交保
花式交保。 花式偷渡
看第三條為啥要修法新增限制
你可以買手機就有勾串證之虞 嘻嘻
詐騙幾百億的,你都不怕他逃亡了,這個
你怕他逃亡?低能法院。
公公偏頭痛 就是羈押真正理由
修改法律 明定條文 不能讓這些無恥法官
就柯文哲可能用賴串供,到了鄭文燦突
檢察官 心證亂搞
然又沒有這個問題了
要再加上第4條 得罪黨者 必定羈押
笑死 法盲到底有多少啦 檢方沒有羈押權
只有聲押權啦 羈押是法官決定啦 暈
上下 香蕉賊誒啦 一家親
這樣玩,大罷免應該是失敗啦,被自己人玩
到翻盤,真他媽的好笑
你這是用AI查的吧 實際上法條是規定五年
有看到推文的顏色嗎?大家都不敢得罪
阿不就蓋世太保在做的事
別惹老大哥不高興
今天就是法官也願意配合啊,笑死
馬的,一堆法盲是不是直接Google 羈押要
件,然後直接看ai整理還是什麼事務所網
站就在亂講= =
法律人跟綠共會說你是法盲 不懂不要亂
講
直接這樣講好了,就算判他有罪,恐嚇罪
幾乎都是易科罰金,這種本來不會被關的
輕罪結果你用羈押這種強制處分來搞人,
根本就很扯
所以有共匪還20萬交保,對比這種無限羈押
之術,簡直可笑
現在就是隨便他們搞 所以才要改革 黨又各
種擋
而法條上的「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就是學理上稱的
羈押必要性,即使符合羈押要件,還是要
判斷必要性,而不是符合要件就能羈押
傻了才自己去找麻煩得罪地檢
人何寥落鬼何多,下幹破格冥進洞!
只會跳針說別人法盲,誰不知道三要件,
都都是檢院自己找理由,想押就押,還可
以放跑一堆洗錢詐騙犯,笑死
我覺得法官檢察官權力太大了,想壓就壓
,想放就放,真正重罪的綠友友都嘛在趴
趴走,沒關係的就被關到死。
可以走形式訴訟法114 駁回羈押
講白了,你用一般恐嚇危安是涉及個人法
益去權衡羈押必要性的情況,來類比本案
羈押必要性的判斷,就有問題。因為他今
天不是只恐嚇一人,而是數人,且為數位
司法人員,所以同時兼具司法權這個國家
法益的侵害。
你誤會了黨的夥伴不會被羈押
提油救火
討論法條就沒意義了 現在民進黨就是
告訴你這些東西全都寫好看的
這種亂羈押的行為簡直是在威脅人民
不要反對党的話 你怕個屁
沒事啦,愛怎麼濫用就怎麼濫用,反正法
綠學者繼續無腦護航。真想知道台大法律
某熊有什麼看法?
法律人自己不出來講的話沒用吧,全部都私
底下跟某些立委抱怨,不然就退休的出來罵
,表示這些人超怕權勢啊,哪有什麼正義跟
正義感。
刑訴101就寫下列情況之一了 還在掙
扎喔這篇 太好笑了吧
不如你先把法條改了再來討論吧
其實從以前就這樣,但是柯文哲案之後變本
加厲,像彭振聲妻子被逼成這樣,去查諸慶
恩,也是類似的狀況。這都以前就有,只是
沒被追究責任
每一個有黨證的都偷渡出去了
對阿 現在討論法條有意義嗎?就警總阿 上
面裁判就根據老闆指令解釋法條阿
政論節目晚上還在說查到工程師他家怎樣哩
豪洨到一個程度 有夠噁心的爛党
羈押要件翻譯:不要臉的話,我要羈押就羈
押
羈押的都是雜質, 沒事的
刑事法圈傳統深綠中的深綠 最看屁股說話
不用爭條文了,不重要,想押就押了;柯
文哲沒證據一樣能押到現在不放人
反正就是自由心證啦呵呵
綠能你不能 還有什麼疑問嗎?
對岸有習近平 我們有檢禁評
1.2條有個重點叫事實足認 跟3比較就是輕
罪需要更嚴格的佐證才能羈押
管他的,敢押人,小草就土城/北檢曬
太陽!!!!!!
這個夏天,小草都是健康陽光古銅色
台灣司法已死,大家保重
文組威能,自由心證
想押就押,法治是笑話
殺一儆百,寒蟬效應。之後便無憂無慮
問淋浴熊
早就沒有比例原則了
把法律遊戲bug發揮到極致的北檢
你支持恐嚇國家執法人員安全?墨西哥嗎?
台灣司法加油 支持法官支持檢察官
反觀綠油油不用羈押…
共諜都能交保,貼個公開資料被羈押,青
鳥的民主進步。
那些人權協會咧?
難怪檢察官想要你認什麼罪就要認,不然就
是羈押,壓到你認,壓到家人自殺
好像一點辦法都沒有,台灣只能這樣了嗎?
警總復辟
就針對性羈押啊,柯文哲還被用高科技串
供理由羈押,操你的還有誰用同樣理由羈
押的?
狗官說你有就有
要有事實足認才可以 請問事實在哪
而且有羈押原因 跟有羈押必要是不同的
趕快喊個大罷免大成宮壓壓驚
法還要探究本意跟比例原則 都被蛋雕
反正檢調就無限擴大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四、無黨證者
寒蟬效應 溫水煮青蛙 社會動亂下一步就借鹽
但是詐欺案主嫌可以交保
恐怖 侵害人權
製造寒蟬效應 讓人民不敢罵OO啊 跟
某國很像嘻嘻
現在正式進入獨裁時代
那都不是重點重點是顏色
社維法 羈押 再來就是之前沒通過的 網路
監控
懂法 法就會幫你
讓民進黨大罷免大失敗 找回司法的公平與正
義 換人執政清算北檢、北院
爆
首Po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19
如果是因為涉犯刑法 305羈押, 因為刑法 305 最重本刑只有二年 那根據刑事訴訟法 114,後續可以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但若是因為個資法41羈押,就沒辦法走這條停止羈押了。 ————-22
噓 fbixx500: 笑死 智障帶風向文 羈押用刑法第305條及 58.114.89.23 07/05 01:45 → fbixx50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故意只講個資法 58.114.89.23 07/05 01:45 我查了一下 chatgpt 即便是你口中說的305條也不符合羈押要件欸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恐嚇他人,致生恐懼心者,10
台北地檢真的是把自己做死, 那真的也怪不得別人。 想想看法國大革命之前,路易16下令抓捕那些不聽話的, 後來是怎樣? 是因此平息了眾怒?還是越來越怒?爆
果股(呂政燁法官) 這法官,當初施明德就有評價過了: 綠色法官 (我只是引述施明德說的) 這法官,也是押柯文哲的法官 ------- 用個資法嘛~ 這是有疑慮的5
這個大家複習很多次了 當納粹逮捕共產黨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共產黨人 當他們關押社民黨人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社民黨人 當他們逮捕工會人員的時候我保持沉默我又不是工會人員 當他們逮捕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為我說話了7
: :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9
不就阿德的火力展示嘛 古有就有趙高指鹿為馬 今有蛤蟆寒蟬效應 十講連傻鳥都反了 只好針對藍白 我就說馬桶就是太軟了 才沒辦法凝聚選票 早就說要高舉清除司法雜質的大旗6
說真的,這押下去不會傷害到大罷免嗎? 說不定有的人本來沒興趣, 現在看到這新聞嚇到直接去投反對, 至於那些會說活該死好的, 本來就屬於那個圈子也不可能變,12
對比陳傑憲、李多慧照片被惡搞 虛假宣傳挺大罷免 到現在還沒抓人 真的有夠諷刺 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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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北檢:羈押工程師是因為他可能勾結串供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7
[問題] 是台灣法官有問題,還是我理解有問題?我在說太魯閣出軌案的那個主嫌被法官50萬交保啦!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3
[討論] 感覺越來越有羈押的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
Re: [討論] 幹你娘!民進黨押人取供上癮了喔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推 cagepig: 證據充足還需要羈押??? 新北 02/27 14:36 那個可以去讀一下羈押的法條他是如何規定的 不要靠自己想像法律好嗎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 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