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家》體大助理教授性騷男大生 「好想射
中原大學服務學習中心
師培中心
教學實習 (鍾啓暘老師)
是同一位甲甲嗎?
https://reurl.cc/2YZd2r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https://reurl.cc/RqrZ5g
108年度訴字第335號
11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鍾啟暘
摘:
2、原告有對A生為性騷擾之行為:
⑴本件案發當時,A生所修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概論」
課程之授課老師為原告(見本院1卷80頁、2卷208-1頁之
詢問紀錄、1卷385頁之點名簿),是行為時該2人具有師
生權力不對等之關係,應可認定。
⑵原告於教育概論授課時,有觸摸A生手部或背部多次之性
騷擾行為:
①A生107年3月31日詢問紀錄陳稱:「(問:學姊有注意
到老師比較常拍你的肩,其他人也會?)答:他跟我一
樣坐在前面,比較看不到後面。(你跟‧‧‧-說老師
有拍你的肩、碰你的手是在事件之前還是之後?)答:
在事件發生之前就有問‧‧‧說老師是怎麼回事。因為
我覺得為什麼走經過我就有這種舉動,就去問同學。」
(見本院1卷208-4頁)。
②與A生同上前揭原告授課教育概論課程之B生於000年0月
1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伊上課時坐最後一排,而A生
坐在第一排,老師上課時會刻意(將手)搭在一個男同
學肩上,那個同學一開始都笑笑的,但後來對老師態度
不是很好,有很清楚的告訴老師不要碰觸他(同卷208-
9到208-11頁)。
③與A生同上前揭原告授課教育概論課程之C生於000年0月
2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原告上課時會主動將手搭在男
同學的肩膀或貼在手臂上,貼有一點點久,約3秒鐘,
每次上課都有碰觸我的手臂約一、二次,總次數超過10
次,我周圍的同學都知道此事,我覺得太超過了。老師
上述碰觸行為是針對少數人,在我之後是A生(同卷208
-13到208-14頁)。
④由上可見,原告於教育概論授課,利用經過A生座位時
,有觸摸A生手部或背部多次之行為,業據A生陳述明確
,核與證人B生及C生證述情節相符,應可認定。原告此
等行為不尊重A生之身體自主權,而為不受A生歡迎,且
具有性挑逗意味之行為,已形成對A生畏怖不安敵意教
育環境,成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之性騷擾行為。
⑶106年12月13日原告邀約A生晚餐時,提出男性間同性交往
之要求,並觸摸A生左腳踝、大腿膝蓋說:「你的腳踝好
性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面」:
①A生107年3月31日詢問紀錄陳稱略以:107年12月13日與
原告至中友的火鍋店吃晚餐,因我的功課不好,原告說
他一定要想辦法幫我,後來原告說他想到4個條件,要
我聽完給他答案:⑴學分讓我過,之後教檢考試自己看
著辦。⑵這堂課當掉,教檢自己看著辦。⑶找課餘時間
補習。⑷跟原告交往。他說:「你是我男朋友我一定要
幫你」,我說不可能,我要交也是交女生。原告說跟他
交往兩全其美,可以交往跟教我念書,我跟他說不行,
沒有辦法。吃飯過程原告會摸我的左腳踝,也會摸我的
大腿膝蓋,並說你的腳踝好性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
面(見本院1卷208-1到208-2頁)。
②B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用電話跟我
講了23分鐘,內容是那天原告與A生先去中友樓下吃飯
,在吃飯過程中,原告會用腿磨蹭他,A生有說原告找
他補習,給他all pass,但之後的教檢自己看著辦,印
象最深刻的是跟原告交往,還有一個忘了(同卷208-9
到208-10頁)。
③乙師於107年4月1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我發現A生訓
練或念書怪怪的,在系辦問他怎麼了,然後他說原告約
他去吃飯,印象中A生有說原告說幫他輔導,把他當掉
或是跟原告交往(同卷309-310頁)。
④丙師於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與同學講
此事,伊在旁邊有聽到部分內容,覺得不適合在有旁人
的地方討論,所以請A生晚上到辦公室講。談話的內容
約為:原告有說A生的功課不是很好,跟他討論怎麼解
決。原告給他幾個選擇,不確定是3個或4個:幫他一對
一補習、直接當掉及答應跟原告做朋友。A生跟原告說
:你這樣我怎麼敢,你還是把我當掉好了。原告有叫他
再考慮,就是要答應跟他做朋友。之前有聽到原告在上
課時會摸A生的手,A生跟學姊說原告說他的踝關節很性
感,好想射在那裡,我覺得很嚴重,所以叫A生到我辦
公室講(同卷311頁)。
⑤由上可知,106年12月13日原告邀約A生晚餐時,提出有
別於師生之性別感情交往要求,作為學習成績及格之條
件,並觸摸A生左腳踝、大腿膝蓋說:「你的腳踝好性
感,用氣音說好想射在上面」,業據A生陳述明確,核
與證人B生、乙師及丙師證述情節相符,應可認定。原
告此等不尊重A生之身體自主權之行為,業已形成對A生
畏怖不安敵意教育環境,而成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
目及第2目之性騷擾行為。
⑷106年12月13日原告與A生用餐畢,原告又邀約A生至其租
屋處,伸腳上下摩擦A生的小腿,並伸手掀開A生的衣服,
摸A生的腹部,並說:「我可以借酒裝瘋撲你」,又拉開A
生褲子至大腿處,且要求A生抱在一起及做其男朋友:
①A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陳稱略以:107年12月13日
當天餐畢,原告叫我陪他到中友樓上買早餐,其二人走
到(台中)一中牽車,走到一處住家時,原告向我表示
他家到了,要求我上去坐一下,經我多次拒絕,表示快
10點了,明天還要練習,原告表示,都請你吃飯了,還
不陪我多聊教程的事,故我勉強至原告住處。進入原告
套房後,我坐書桌旁的椅子,原告坐在床邊的椅子,原
告突然伸腳上下摩擦我的小腿,我害怕嚇到問怎麼了?
原告笑笑的,從冰箱拿出從美國的飲料,各倒一杯,原
告喝了一點說:「真的是酒耶,那我就可以借酒裝瘋撲
你」,並走到我旁邊,捉我的手,並問要給答案了嗎?
我一直把撥掉,但原告的手就一直來。我告訴原告說我
選了第1點,但你一直偏去第4點,這樣沒有任何答案。
原告表示那你就選第4點好了。我說真的不行,沒辦法
。原告說為何沒辦法?我們可以交往又可以一起讀書,
這樣不是很好嗎?其後,我的手機一直有訊息來,原告
問我是不是背著我在外面交女朋友?我騙他有交女朋友
,要趕快離開找女朋友。原告說他不反對我交女朋友,
但也可以再交一個男朋友。我跟他說真的沒辦法。原告
突然問我有沒有腹肌,主動伸手掀我的衣服,摸我的腹
部說:「真的有耶」。我把原告的手推掉,之後原告就
越靠近我,已經快貼著我的大腿,一直摸我的腹部。我
用手機擋著表示不妥,原告說你為什麼擋著是不是不愛
我?我告訴他這樣的行為不妥,而且給我很大的壓力,
我不喜歡。原告說沒關係這裡沒有其他人看到,我跟說
這樣我真的沒有辦法。原告又問我有沒有人魚線?並拉
我的褲子,拉到大腿那邊,我馬上把原告的手打掉,並
把拉起來,但原告還是一直靠近我。「(問:有把此事
告訴其他人嗎?)我有跟當場傳line的同學說去老師家
」、「(問:在傳簡訊的過程中有把你在現場的遭遇告
訴那位同學嗎?)沒有辦法,老師一直注意我的手機,
是事後跟那個同學說的‧‧‧」、「(問:你事後有告
訴傳line的同學整個過程嗎?同學的性別?)同學是女
生,事後有跟他說,因為他看我怪怪的。我那幾天會做
惡夢,原本覺得還好,但是頻率越來越高,會夢到那個
老師,後來真的壓不住了才跟班導師講」(見本院2卷2
08-2頁)。
②B生於000年0月00日詢問紀錄證稱略以:「A生在什麼情
況下跟你說這件事?)他直接打電話跟我說的,好像是
在當天晚上還是隔天早上說的,應該是隔天早上。」、
「(問:當天他在老師家的時候有跟你聯繫嗎?)有傳
line」、「(問:當天晚上都跟你傳line,他傳的內容
是什麼?你知道他在老師家嗎?)我記得他說差點走不
出來,我那天比較早睡,所以跟他說隔天再講,然後早
上他有打(電話)給我,第2天我才知道」、「(問:
敘述那天講23分鐘(電話)的內容?)他們那天先去中
友樓下吃飯,在吃飯的過程老師會用腿磨蹭他,他一開
始笑笑說不要用,後來吃過飯老師就說要不要去他家,
他一開始說不要,可是老師一直要他去,說一下下就好
,然後他說好,就去老師家,老師家在一中那邊,他說
老師有一個沙發,他跟老師是坐對角線,老師一直移動
到他旁邊,老師一開始也是用腳磨蹭他,後來用手碰觸
他,摸他腹肌還是幹嚒的,最誇張的是問他有沒有人魚
線然後直接拉他褲子,他說差一點就要露出來了,這次
A生有嚇到推開老師往旁邊坐一點。他後來是用他的手
機一直亮起來,老師問為什麼手機一直亮是誰一直找,
A生說是我女朋友找我,要趕快回去,然後才出來。(
問:他有沒有說老師給他什麼交換條件?)找他補習、
老師給他all pass,但之後教檢自己看著辦,印象最深
刻的是跟他交往,還有一個忘了(見本院2卷208-9至20
8-11頁)。
③C生於上述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原告上課
時曾用手碰觸其手臂總次數超過10次之外,並證稱略以
:原告曾私下邀約其至小元火鍋店吃飯,當時原告伸手
,要碰觸其大腿,伊將之撥掉,並擺臉色,之後原告就
沒有再來。吃過飯後,原告有問伊要不要去他家,並提
出男對男的交往,我覺得噁心,當然拒絕了。有一次我
遇到A生,有聊到他被原告私下邀出去,A生有到原告家
,A生沒有詳細提到吃飯過程,但他有說去原告家有發
生身體觸碰的事(見本院2卷208-14到208-16頁)。
④乙師於上述107年4月1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A生告訴
其原告約他去吃飯,原告並說幫他輔導功課,把他當掉
或跟原告交往等語外,另證稱略以:A生說原告約他去
吃飯,吃過飯後又說叫他去原告家,但他也說去原告家
讓他覺得不舒服,我跟他說不舒服你就快走,可是他說
原告叫他再多坐一會兒(見本院2卷309頁)。
⑤丙師於上述107年4月23日詢問紀錄中,除證稱原告給他
幾個選擇,並對A生說他的踝關節很性感,好想射在那
裡等語外,另證稱略以:原告與A生吃過飯後,邀約A生
到其家中,並說我都請你吃飯了,你不跟我回家一趟。
在原告家中,A生說原告將其手機收走,但A生說要打電
話先離開,並問A生是誰?A生故意說要打給女朋友,表
明自己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很委婉的拒絕原告。原
告有倒飲料給A生喝,好像是有一點酒。A生說原告一直
盧他盧很久,最後讓他走時已快晚上10點了(見本院2
卷311-312頁)。
⑸由上可知,當晚餐之後,原告又邀約A生至其租屋處,提
供酒精飲料予兩人飲用外,伸腳上下摩擦A生的小腿,問
A生有無腹肌,主動伸手掀開A生的衣服,按A生的腹部說
:「真的有耶」,一直摸A生的腹部,並說:「我可以借
酒裝瘋撲你」,再問A生:「要給答案了嗎?」又問A生
:「有無人魚線?」並拉A生的褲子,拉到大腿處,A生
將原告的手打掉,並把褲子穿起來,但原告還是一直靠
近A生,並要求A生要抱在一起及做其男朋友等行為,業
據A生陳述明確,核與證人B生、C生、乙師及丙師證述情
節相符,應可認定。原告該等行為損及A生人格尊嚴,而
形成令A生畏怖不安敵意教育環境,並以有別於師生性別
感情往要求,作為A生獲得學習成績及格之條件,分別成
立性平法第2條第4款第1目及第2目之性騷擾行為,應可
認定。
⑹從而,性平會綜合一切情狀,並以「合理被害人」標準
加以檢視,認為原告性騷擾行確屬情節重大,依法核無
違誤。此外,本院審查結果,該調查報告亦無出於錯誤
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
準、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判斷之行政機關組織不合法
、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或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是其關
於本件事實之認定自應予尊重。原告主張A生因成績不及
格而挾怨報復,伊並無上述性騷擾行為云云,惟據前揭
證據可知,A生於000年00月00日案發之次日早上,即將
前夜用餐及在原告住處所發生之性騷擾情節,詳細告訴B
生,而非至106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公布後,因A生成績不
及格,始對原告提出本件調查之申請,是原告主張A生係
挾怨報復,伊並無上述性騷擾行為云云,核與事實有間
,不能採取。
==
原告說他不反對我交女朋友,
但也可以再交一個男朋友。
你個位在學期間為了學分可以忍嗎?
手牽手,我們一起體驗;手牽手,我們一起學習;手牽手,我們不恐懼也不放棄
嘔~
※ 引述 《sukiya (sukiya)》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自由
:
:
: 2.記者署名:楊國文
:
:
: 3.完整新聞標題:獨家》體大助理教授性騷男大生 「好想射在上面」判解聘確定
:
:
: 4.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立某體育大學一名助理教授,被男大生指控不僅撫摸其身體: ,並稱「你的腳踝好性感」、用氣音稱「好想射在上面」,還以「不跟自己交往就會被當: 掉」來威脅學生,經校方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予以解聘。此位教授否: 認指控,更稱男大生「身材高大且體力超群」,不可能被威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解聘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解聘處分於法有據,判助理教授敗訴,全案上訴後,最: 高行政法院判駁回確定。
:
: 被害男大生向校方檢舉稱,此位助理教授2017年上學期授課時,多次將手搭在他的肩膀或: 貼在手臂上,讓他很不舒服。
:
: 男大生也指出,2018年12月13日晚上,教授邀他至火鍋店用餐時,教授說,可以幫忙課業: 成績,並開出4個條件讓他挑選,包括:學分讓他過、這堂課當掉、找課餘時間補習,及: 跟他交往,並說「如果你是我的男朋友我一定幫你」、「這是兩全其美的辦法」。
:
: 男大生說,聽了之後直接拒絕,答稱「我只和女生交往」;吃飯過程中,教授竟摸他的腳: 踝,也會摸其膝蓋,還說「你的腳踝好性感」,接著用氣音稱「好想射在上面」。
:
: 男大生表示,當晚用餐結束,教授又邀他到租屋處,伸腳上下摩擦他的小腿,並掀開他的: 衣服摸腹部說「真的有耶」,還問「有人魚線?」,並說「我可以借酒裝瘋撲倒你」,又: 要求他抱在一起及做男朋友。男大生騙稱有女友,藉故離開。
:
: 校方召開性平會調查後,認定此教授構成性騒擾行為、且情節重大,建議將他解聘,經校: 評會通過,決議將教授解聘。教授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
: 教授指出,提出檢舉的男大生是體育保送生,身材高大且體力超群,不可能被他性騷擾還: 沒有抵抗。教授也指稱,校方調查小組原本認定他性騷情節並非重大,僅建議停聘1年,: 但後來校方卻決議將他解聘,把他誤認為跟「性侵害犯罪」的重罪般,將他解聘,處分不: 當,也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撤銷解聘處分。
: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性平會根據男大生指控、多位師生證詞,完成調查報告,並: 建議將此教授解聘,校方最終做成解聘處分,並無違誤,判教授敗訴。教授不服,上訴最: 高行政法院。
:
: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高行判決無誤,認事用法也無疑義,判決駁回教授上訴,全案確定。: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70D1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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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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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欸 幹嘛肉搜甲甲啦 還是你也..
原來是…
手牽手牽手體驗學習服務,好噁
這傢伙濫用權力 不適任
中原的選師標準真特別
又有甲甲犯罪,這甲甲不意外,唉。
12
Re: [新聞] 已婚男少校揪女士官看電影遭拒絕 傳訊騷【裁判字號】110,訴,18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退伍 【裁判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
Re: [新聞] OL過馬路被肘擊撞奶!他喊冤「她胸部撞訟。 、理由: ⑴查被告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小組指派之調查委員會成員組成不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且召集人於原告之陳述尚未結束前,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無法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而過程中召集人與委員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本案由新北市政府組成性騷擾調查小組,組成成員共3人,3人中全無男性成員,皆為女性,顯然未顧及調查小組成員應符合性別平等之原則;另調查小組召集人與原告於電話訪談時,於原告對所提問題作陳述時不斷以言語打斷,致使原告之陳述被迫分段而無法完整的表達原意,喪失充分陳 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因而有被誤解之可能,且在原告已給出明確、否定(沒有碰撞對方胸部、沒有性騷擾的事情發生)的答案後,仍一再重複提問「如果你們有相撞,你手的部位會撞到他那裏?」,「所以你的手肘有沒有可能撞到他?」,「有沒有可能撞到他的袋子?」等假設性問題與誘導式詰問(請調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調查小組電話訪談錄音電磁紀錄),以偏頗的立場,試圖得到原告性騷擾成立的結論之意圖極其明確,顯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 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故調查委員以言語打斷原告之陳述,並以假設性問題所做的誘導詢問、不正詢問,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準則要求的客觀、公正、專業調查處理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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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辦公室騷擾!: : 我30多歲,同事40多歲,都男的。 : 剛進來,就無意摸我的頭,我有躲過,之前都不是太想聊天,有意無意會想靠近我,我都不 : 太想聊,或聊個一兩句。 : 之前,我去找別的同事,他會輕拍我屁股,我有在可能只有兩個人在的狀況,告訴他,真的1
Re: [新聞] 女大生發文「被老師性騷」提醒同學 被點推 thelittleone : 所以教授是講過什麼嗎?有原D卡文 118.167.216.91 → thelittleone : 想知道教授「哪邊讓女學生不舒服」 118.167.216.91 經查,被告丙○○發表含有「有沒有人跟我一樣在學校被老師性騷擾過」、「深受其擾的我 還因此做了好幾天的惡夢」、「現在每天上學都要擔心遇到那個噁心的男老師」、「投訴過 了但是根本沒有用」、「希望各位女生多多注意」、「某老師特別喜歡約女學生出去玩」、- 其實我有一點好奇,這位憲兵是打算主張「不法之平等」嗎? 有沒有守住軍紀是一回事,但在攻防環節上的論調,其實已經偏離了既有的邏輯吧? 備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4 號判決」節錄 六、本院之判斷 (二)原告108年度年終考績經評列為丙上,續經憲指部人評會考核認定其不適服現役,
- 剛剛查了一下判決書 8%a8%b4%2c51%2c20181115%2c1 縮: 懶人包: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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